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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我国公务员培训事业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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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之一:套用国民教育和党校培训的理念和方法是公务员培训事业发展的体制

国家公务员培训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职位要求,对公务员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和训练。但是由于我国的公务员培训起步比较晚,起点比较低,并且长期以来,对国外尤其是西方先进的公务员培训理念、方法学习借鉴不够,因此,整体而言我国的公务员培训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发展阶段,对公务员培训的特征及要求仍然存在认识误区。

这一误区突出表现在公务员培训的“高校化”、“党校化”。

首先,公务员教育培训有别于传统的高校普通学历教育。一般学历教育施教对象的年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等相当,施教的内容以传授知识和技能为主,通过一定的学习需要重点掌握某学科系统完整的知识体系或技能,因而更适应“课程式”的教学模式,管理上也有统一的课程考试和强硬的行政处罚制度进行管理。而公务员培训对象来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他们的年龄、学历、社会背景各不相同,在工作中对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已有一定的思考,因而施教模式上,课题式、讲座式、研讨式不仅能提供给学员知识,而且能引导学员的思考,更受学员的欢迎;施教的内容则应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热点问题来设置,虽然也需要一定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但更有效的还是靠优质的教学质量来吸引人,使之学有所获、学有所长。

其次,公务员教育培训也有别于党校的培训。党校作为培养党政干部的“阵地”和“熔炉”,其培训目标是加强党政干部的党性锻炼,提高其政治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因而课程的设置上以“三基本”、 “五当代”为主要的必修课程,内容涉及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和党性修养等四个方面。而公务员培训,其主要目标是提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行政职业能力,应当借鉴MPA核心课程,以提高公务员的公共管理为目标的课程体系。因此公务员培训应把握公务员培训的特色和规律,才能更好地整合资源,有效地发挥其教育培训优势。

问题之二:相关法律保障缺失是加快发展我国公务员培训的基础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接受培训既是公务员的权利,又是公务员的义务。西方国家十分重视公务员培训的法制化建设,美国早在上世纪50年代就通过了《公务员培训法》,把公务员培训正式纳入法制轨道;欧盟总部规定公务员每年要参加10天的脱产培训。由于法规对公务员参加培训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公务员中形成一种理念,即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公务员提出参加培训,领导一般不会拒绝。目前,作为公务员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公务员法》即将出台,应当在此基础上,尽早制定“公务员培训法”或有关法规、政策。在法律法规保障的前提下,在国家统一做出的公务员培训规划部署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分级分类进行管理。建立切实可行的公务员培训制度和实施细则,体现“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公务员培训方针。

问题之三 :经费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培训工作持续发展的“瓶颈”,应当把公务员培训经费明确纳入政府预算,专款专用,并开拓社会融资渠道

美国学者加里・贝克尔认为:“所有资本中最有价值的是对人本身的投资。”法国巴黎政治学院在对法国公务员培训的效果和去向进行分析后,也认为“培训是最好的投资”。培训工作是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让每一个公务员都接受必要的及时的培训,是政府的义务,也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但是在目前,培训经费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培训工作持续发展的“瓶颈”。没有经费保证,培训工作的基础性、战略I生地位就成为一句空话。而按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财政预算实行“人头费”包干制,预算中并没有培训费项目,而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一般还要由其所在单位负担,因此,以增加参训人员所在单位额外的财政支出为代价的培训就很难实现。同时,又由于思想不解放,排斥了其他融资渠道,如吸引企业、社会投资等。

应当将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培训工作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要通过与有关部门协商,以政策或法规的形式,明确把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他人员也要参照公务员培训的做法,把教育培训费专项列支。此外,要开拓思路,通过种种途径、各种方式引入社会资金来促进公务员培训事业,这里应该会有较大的空间。

问题之四:培训与晋升断裂,是加强公务员培训的体制,要把二者有机的联系起来,建立培训动力机制

公务员培训的落脚点,是为了实现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要求。这要求公务员培训必须与对公务员的合理使用尤其是晋升结合起来。经过培训,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了,就要适当地使之晋级升职。一方面,这会鼓舞和激励更多的公务员以饱满的热情参与到培训中去;另一方面,这会将更好的公务员选拔到职位上来,从而使政府中的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并在适才适所的情况下,达到事尽其功。事实上,培训、考核、晋级等工作本来就是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中一个有机的环节。然而,我国公务员培训与晋升却存在很大的“断裂带”,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学习成绩和鉴定存入本人档案,也仅仅只作为考核和晋升的依据之一。这使得许多地方和部门以及公务员对公务员培训热情不高,重视不够,往往流于形式主义、走过场。

建议在《公务员法》和其他人事管理法规中明确规定,培训与年度考核和晋级挂钩。建立培训动力机制,将对培训机制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公务员培训认证制度,凡是国家公务员,必须要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以提高专业化水平。

问题之五:条块分割的培训体制,是影响公务员培训发展的体制,应当确立行政学院在我国公务员培训网络中的主流地位,通过整合资源,强化内功,加强以各级行政学院为主的公务员培训网络建设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们现在的公务员培训,基本上都是由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或政府部门所属的培训中心承担。随着境外培训机构大量涌人和民间培训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培训机构之间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行政学院原有的相对优势逐步丧失。而政府培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合同管理是一种国际趋势,作为公务员培训基地的各级行政学院应积极适应这种趋势,练好内功,提高培训质量,增强竞争实力。

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国家行政学院和各级地方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包括各级培训机构在内的公务员培训网络,但由于条块分割的工作体制把培训工作整体业务分割成许多方面,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牵制、多头领导,造成了培训工作缺乏统一领导、各自为政、管理不一、标准多变。因此,应加强公务员培训的正规化建设。行政学院与党校的培训应有所分工,有所侧重;国家和各级政府要集中办好一些承担中高级公务员培训的行政学院,给予政策倾斜,加大经费投入,使之办出特色,发挥其示范效应;要优化培训资源,兼并、撤消、重组一批办学条件差、培训水平低的学校和培训中心,使培训资源向优势院校集中。

(作者单位:江苏省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