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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法制建设给企业管理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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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征信法治建设给企业管理带来新的挑战,企业在日常管理、商业秘密保护、客户资料安全保障,以及失信带来的信用风险等方面都需要引起足够重视,企业应树立征信意识,健全企业征信管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信息,保证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并利用征信制度保障交易安全。

[关键词]征信 企业管理 挑战 对策

一、我国征信制度建设现状

征信即资信调查服务,是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中的一项最普遍、最基本的业务。它是专门的服务机构(即通常意义上的征信公司)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为决策人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或者处理逾期账款、经济纠纷等决策提供参考。我国征信制度的建立是迫于征信业产生和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特别是1992年中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民营企业―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标志中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我国的资信评级企业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征信业规模普遍较小,业务空间不大,更多地在做其他的市场调查业务,进行企业咨询策划的公司,兼做信用调查业务。

第二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快速发展阶段,民营征信机构较大发展,以及外资机构进入。伴随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规模不断扩大,对企业信用调查的市场需求也在增加。各种背景的征信机构竞相介入,加剧了征信市场的竞争。随着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外资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企业信用调查受到普遍重视,带动了企业征信业的发展,一些民营征信企业发展起来。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它承担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工作,并同时开展企业征信业务。公司主要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是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报告、个人信用风险评分及系列评分、个人信用数据增值服务、个人信用风险控制解决方案等。

第三阶段为21世纪初期的系统建设阶段,其主要标志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和以社会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的起步和推进。国家有针对性地在全国选择了几个重要城市试点运作。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联合印发《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办法》,开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工作,它标志着规范的个人征信在中国正式起步。该系统已于2005年6月底、7月初进入测试状态。在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省份实行联网。

第四阶段为人民银行牵头协调管理实施阶段。主要从五个方面:一是加强征信法制建设,抓紧制定有关法规,包括征信业管理法规和关于政务、企业信息披露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规;二是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促进征信机构蓬勃发展;三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四是依法对征信市场进行监管;五是加强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截至2008年3月末,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个数已经达到1357.5万个,其中623.8万个企业有信贷记录,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6亿,其中1.09亿人有信贷记录。

伴随着征信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征信立法也从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推进。2002年《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实施;《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实施;《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2005年实施;《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实施。早在2002年,人民银行牵头、17个部委参加,建立征信工作小组,开始研究提出《征信管理条例》草案,但因为涉及部门比较多,各方面要取得完全一致的认识并不容易。经过多次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9年10月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目前社会各界对该征求意见稿仍然存在很多争议,但可以确定的是征信管理的立法完善是必然趋势。

二、征信法制建设给企业管理来的挑战

1.征信立法给企业管理增加了难度。征信使企业处于透明和公开状态,但企业也需要对外隐藏其内部不利于己的某些信息。征信制度实施后,企业必须面对新形势,将征信纳入管理。企业信息中哪些内容需要隐藏,哪些内容可以公开,哪些内容应当得到广泛宣传,都是企业管理者要慎重考虑才能确定。《征信管理条例》中对个人信息收集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和保护,但对企业信息的收集范围并无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征信机构在收集企业信息时无所顾忌,一个企业不把征信纳入管理范畴,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同时,征信涉及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这种评定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会产生很大影响,甚至决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成败,因此企业必须将征信纳入管理之中,征信制度的确立和实施为企业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2.征信制度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带来挑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要想在激烈竞争中谋求最大利益,就必须不断开发新技术,优化经营管理方法,而一旦掌握了某种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并据此获得更多经济利益或取得竞争优势时,必然会在主观上产生保密意识,客观上采取保密措施。由于社会化大生产及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空前发展,高新技术的大量涌现,商业秘密由技术秘密扩展到管理秘密、商务秘密、工作秘密等,其价值日益凸现,在企业需要保护的信息中,商业秘密是最重要的内容。由于商业秘密本身没有其他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公开性限制,商业秘密就成为企业无限期获利的基础。但征信制度的设立为其他组织尤其是征信机构获取企业信息提供了合法根据,为了获取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达到目的。已经完全公开的企业信息对征信机构没有太大价值,征信机构只有获取一般公开渠道无法得到的信息,才能赢得客户,这种信息价值决定了企业商业秘密会成为征信机构的重要收集对象。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必然要在该领域投入更大的精力。

3.征信制度增加了企业维护客户利益的成本和法律风险。征信机构往往是从一个企业收集其他企业或个人信息,由于利益的存在,企业很有可能将本企业所掌握的客户资料作为交易对象,比如通讯企业、金融企业或者是销售企业都有可能将本企业的客户资料转让给征信机构。企业在转让客户资料时对该转让可能对本企业客户造成的不利影响估计不足,一旦这些资料被非法利用,企业可能要承担较大的法律责任。由于现代交易手段的便捷和高效,企业员工私自转让客户资料而企业难以控制,但其法律后果要由企业来负担,增加企业维护客户利益的成本。在企业转让的信息中,大多数属于个人信息,如果企业没有经过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将客户资料转让给征信机构,则可能构成对客户的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4.失信惩罚制度使企业信用风险增加。征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使企业失信惩罚力度增加,失信后果严重,对于整体经济来说,这是征信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和作用,但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失信将会使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征信制度将会使失信企业处于社会公示状况,从而使企业失信效果增大,企业失信面对的不再是处于交易的相对人,而是整个社会,因此可能一次并不严重的失信行为会导致企业无法预想的不利后果,从而可能淘汰出局。因此,征信制度对企业而言,增加了经营的风险。

三、企业适应征信法治建设的对策

1.提高征信意识,将征信纳入企业日常管理。很多企业对征信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企业尤其是决策层对征信的关注度难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企业管理和经营中缺乏制度保障和人员配备,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此企业应当开展征信知识学习和征信意识培养,认真研究本企业可能涉及的征信问题,并制定必要的应对措施。将征信意识作为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将征信要求纳入到企业发展的规划目标。必须克服企业经营活动中粗放管理,从本企业涉及征信制度的各个环节入手,建立健全企业征信管理制度,从企业经营管理中找出可能不利于本企业信用的问题,从源头上防止不利于企业的信息的产生,而不是单纯的靠掩盖不利信息来保持企业信用等级。只有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才是保证企业信用等级的治本之策。

2.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未取得工业产权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知识,包括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所谓经营信息,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关商业、管理等方面的方法、经验或其他信息包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营销方式、货源、财务会计报表、客户名单、谈判底盘等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必须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三是必须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实用信息。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实用性是其生命,商业秘密必须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从制度上设定保护的范围、保护方法、责任以及违反保护规定的责任,尽最大可能保证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以防止其他组织、个人获取,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3.完善客户资料保护制度,明确企业和客户的法律关系。企业要真正赢得客户信赖,必须树立对客户高度负责的观念,确保客户资料的安全。建立客户资料安全保护制度,以免由于自身过错使客户资料外泄,尤其在客户资料的复制和拷贝方面健全责任制,以免出现本企业员工私自将客户资料出售。与此同时,要和客户以合同等方式明确相互法律关系,提前征求客户是否同意由征信机构收集其信息,如果客户不同意其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则要依照征信管理法律来分析客户资料是否属于不需要经其同意就可以被征信机构收集的种类,明确与客户的合同中是否存在信息保密条款。同时,企业应站在客户角度看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是否对客户产生不利后果,以及收集该信息的征信机构是否合法诚信等,以防止因客户信息转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4.诚实守信,保证本企业良好的信用等级。企业要经营,就要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要使企业在健全征信制度中获得更有效的经营环境,必须注重自身信用建设。在涉及信用交易信息,即企业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信息,即与企业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方面不产生失信记录,只有这样,才可能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被其他企业或个人所信任,才可能使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企业一旦发生失信事件,必须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化解失信危机,消除失信记录,确保企业信用等级的良好。

5.充分利用征信制度,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征信制度的开放性决定了其他企业可以了解本企业的信用状况,本企业也可以掌握其他企业的信用状况,因此企业经营活动中既要考虑本企业信用的建设,也要利用征信制度来防范其他企业或个人信用不良给本企业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签订重大合同、进行相关投资的过程中,全面及时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避免与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产生交易,从而预防给企业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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