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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打起“汤”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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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4日,记者慕名来到“大连明记民间瓦缸煨汤馆”采访,尽管这天大连下着大雪,寒风刺骨,但这家具有独特风味的餐馆门前依然车水马龙,人声鼎沸,一派红火旺盛的景象。熟悉就里的人们都知道,这派红火景象除了经营者经营有方外,更重要的是得益于法律维护的独占使用权。

(一)

1956年出生的江西南昌人刘赣铭经过多年打拼,成为南昌市餐饮业的领军人物。刘先生是个有心人,为了发掘民间风味,他不辞辛苦,行程数千公里,实地考察了江西的半壁山区。一次,刘赣铭在当地老乡家吃饭时,当热情的女主人将一碗刚刚炖出的鲜鱼汤端到他的面前时,一股诱人的香气顿时使他迫不及待地品尝起来:哇,真是“味道好极了”!刘赣铭虚心地向女主人请教,并对这种灶具细细观察起来。原来煨制这种汤的炊具是一种上下两层、做饭煨汤两用的火炉,使用的燃料就是山民们用柴火做饭时掉在灶底的余火。用余火慢慢炖鱼煨汤,炖出的鱼不仅味道鲜美纯正,而且鱼汤更是香飘诱人。

聪明的刘赣铭从余火炖鱼中受到了启发。当时他想,如今特色经营已成为餐饮业一张功力无穷的“王牌”和经营方略的一枚重要“棋子”,谁获得了这张“王牌”这枚“棋子”,无异于掌握了打开致富之门的一把“金钥匙”。刘赣铭决心搞出一个更方便、更有使用价值和更具有民间特色的新型煨汤装置来,以此作为自己的“拳头”产品,冲出江西,走向全国。

回到南昌市后,刘赣铭立即进行研制工作。经过上百次的反复试验,他终于研制出一种名为“煨汤加热装置”的新型餐饮制作器具。这种装置包括加热器和一个有一定空间的罐体,罐体内设有环绕内壁的层架,层架上可搁置煨制食品的小瓦罐。罐体的罐口有活动的罐盖,罐体上方有温度计,罐体底部有可活动的通风窗。使用时只需将储有汤料的瓦罐从罐口置于罐体内的层架上,点燃加热器,使罐内达到一定温度后,恒温煨制几个小时即可制成原汁原味的汤。由于该装置可将贮有汤料的小瓦罐置于其内,使被加热的小瓦罐四周均匀受热,处于恒温状态,故可使被煨煮的食物各种营养成分充分释放在汤中,也减少了汤料的蒸发。

(二)

刘赣铭研制成功后,便立即亲持图纸飞抵江苏宜兴,与某陶瓷厂签订了这种煨汤加热装置的生产合同。当刘赣铭将第一批生产的新装置投入经营不久,便声誉鹊起,顾客盈门,收到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和强烈法律意识的刘赣铭,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一种隐性财富,必须把它保护好利用好,才能财生财利生利,才能滚雪球般地不断壮大自己的事业。因此,他于1997年12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后,于1999年3月25日授予该项实用新型技术专利权。

瓦罐煨汤的清香吸引了全国各地的游客,在经过实际品尝后,无不赞誉有加,以致“到南昌,品煨汤”一时成为广为人知的广告词。随着瓦罐煨汤淡淡清香的迅速弥漫,全国各地的餐饮业同行纷纷前来考察和进行合作洽谈。在不到两年时间里,从椰岛海南到冰城哈尔滨,刘赣铭先后与全国50多个城市的餐饮业主签订了该项新型煨汤加热装置的独占使用权合同,并从中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利益。

(三)

2001年4月上旬,家住滨城大连的王霞女士慕名来到南昌,经过一番深入认真的考察后,感到这种煨汤新型装置既能适应北方人饮食习惯的需要,而且在大连又是一项空白。物以稀为贵,只要捷足先登地引进独占使用,便能一炮打响。办事干脆利落的王霞便立即于当月15日,与专利人刘赣铭签订了该项专利的独占使用合同,并交付了专利独占使用报酬。同日,专利人刘赣铭公告和立下确权书,将该煨汤加热装置在大连的独占使用权授予王霞,确立王霞是本专利在该地区的利害关系人,并声明任何人在上述范围内未经专利权人刘赣铭和专利权利害关系人王霞许可,实施(使用)上述专利权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王霞对该地区的专利侵权行为依法享有独立的追究权和权。

(四)

王霞手持独占使用合同后,便马不停蹄地回到大连运作起来。很快,一个新颖独特的“明记民间瓦缸煨汤馆”在大连闪亮登场,它的出现立即吸引了顾客的眼球,调起了男女老少的胃口,食客们每天络绎不绝。

谁知就在王霞及家人为成功而欢欣鼓舞之时,风云突变,来此就餐的顾客开始锐减,有些顾客先是来此转悠一圈,然后又嘀嘀咕咕神秘兮兮地离去。是煨汤的质量下降了,还是滨城人一夜之间换了胃口?王霞一头雾水。几天后,这个问题被一对年轻夫妻无意中的对话给解开了。

这天下午不到5点钟,王霞在接待一对年轻夫妻时,那位女宾对自己的丈夫说:“听说大连又开了一家这样的煨汤馆,咱们现在也不着急吃饭,何不到那家去看看。”听到这样的对话,王霞立即调兵遣将,在大连的四个主城区进行拉网式的调查寻找。调查人员很快便在大连市中山区个体业主孙东经营的XX酒店发现了“情况”:只见几个同类型的大瓦缸分列在该酒店大厅的两侧,每个瓦缸的上方都被热气腾腾的雾气笼罩着,生意火暴异常。

王霞想,自己花重金买断这一技术装置在大连地区的独占使用权,岂能让他人在同一地区插手涉足?

在接到调查人员的报告后,王霞决定依法维权。她首先派人到那家酒店,对其侵权产品进行拍照,并将有关材料进行了搜集和整理。2001年8月15日,她以被告孙东在经营酒店中侵犯了其从专利人处获得的煨汤加热装置独占使用专利权为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后,于2002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被告向法庭提供了江苏省宜兴大新陶瓷厂于2002年9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XX酒店曾于2002年9月3日从江苏宜兴大新陶瓷厂购买1号瓦缸4只,3号汤煲70只,4号汤煲30只,共用人民币4890元。并辩称,其没有侵权,原告也没有通知过瓦缸煨汤加热装置是侵权产品;该装置有合法来源,而且他们所使用的装置底部没有活动窗口,顶端也没有温度计。此外,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已经于2002年1月9日变更为黄长远,原告又没有提供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权的合同书,因此无法认定原告享有专利权,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大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刘赣铭是煨汤加热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人,其专利权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受保护。原告王霞是该专利在大连地区的独占实施许可使用合同的权利人,其独占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孙东使用的瓦缸煨汤装置的技术特征覆盖了刘赣铭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已构成对原先王霞独占使用权的侵权。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从而确立了专利的最大保护范围。被告孙东提出其使用的瓦缸煨汤装置缸体上没有温度计、缸体底部是无活动门的圆型通风口,因而不能构成专利侵权一节,法院认为,因缸体的温度计和通风口就此实用新型专利整体而言,是非必要技术特征,被告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从原告提供的专利权人的公告和确权书中,可以认定原告对该项实用新型专利享有在大连地区的独占使用权;因确权书和公告中对原告实施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期限没有规定,应视为在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期内原告均享有该项专利。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知其使用的瓦罐煨汤装置是侵权产品,故被告不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2002年12月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孙东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被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