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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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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两年多里,美国参众两院和奥巴马政府为了加强私募基金的监管,陆续推出了多个不同版本的立法草案。最近,参众两院终于就《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下称《华尔街改革法案》)达成一致,并于7月21日由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生效。随着《华尔街改革法案》的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内容终有定论。该法案启动了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后美国最重要的一场金融体制改革。

投资顾问监管强化

旧版本的私募基金立法改革方案主要包括两种思路:加强私募基金(private fund)的投资顾问(下称“投顾”,包括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管理公司)的注册监管;大中型私募基金接受注册监管。《华尔街改革法案》采用了加强私募基金投顾的注册监管的方式。

私募基金立法改革之前,美国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对冲基金等类型)管理人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无须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下称“联邦《投资顾问法》”)成为注册投顾,可免于联邦《投资顾问法》的监管:

① 所管理资产低于3000万美元的私募基金投顾仅需接受其主要业务地和办公所在地的州投资顾问法的监管,而无须接受联邦《投资顾问法》的监管(管理资产在2500万和3000万美元之间的投顾可以选择自愿进行联邦注册);

② 管理3000万美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私募基金投顾,只要其“客户”不超过14个,亦可获得联邦注册豁免(下称“14客户豁免”)。对于海外的投顾,如果其“主要业务地”(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不在美国,美国客户不超过14个,亦可获得联邦注册豁免。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客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其管理的基金,而不是基金中的投资人。

《华尔街改革法案》将接受联邦强制注册的投顾门槛从3000万美元的管理资产提高到了1亿美元,但同时取消了绝大多数美国私募基金投顾们目前所依赖的“14客户豁免”。也就是说,之前管理多只大型私募基金的美国投顾,只要其管理的基金不超过14只,无论其管理的资产多少,都可免于联邦注册。而根据新法案,一个美国投顾即使只管理一只基金,只要该基金达到1亿美元规模,就必须进行联邦注册(除非满足另一豁免条件)。

好在《华尔街改革法案》同时也包含了几个重要的豁免:管理在美资产不足1.5亿美元且客户仅限于“私募基金”的投顾(不能包括单独账户客户);客户仅限于“风险投资基金”的投顾;家族基金管理人、以及小型商业投资公司的投顾,均可免于联邦注册。参议院之前的版本还曾提出将“私募股权基金投顾”(private equity fund advisers)排除在联邦注册之外,但这一豁免在法案的最终版本中被取消。

《华尔街改革法案》拥有极其宽泛的域外管辖权,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非美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对于海外投顾,“14客户豁免”虽然还将在一定程度上继续适用,但门槛大大提高:其美国客户及所管理私募基金中的美国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14个,在美国境内不得有任何业务地(而非之前要求的“主要业务地”不在美国),且所管理的美国客户和私募基金中的美国投资人的总资产必须少于2500万美元。这样的高门槛势必把许多跟美国仅有薄弱联系的海外投顾置于美国法的监管之下。

举例来说,一个管理10亿美元私募基金的亚洲投顾,即使仅有2.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