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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与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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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家暴力属性已为多位思想家所论证,从马基雅维利到近代的社会主义理论大师马克思、列宁都从各个角度论证了国家的暴力属性。国家的暴力属性是维护自身安全,保持国内稳定团结,维护社会公正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基于暴力机构的自我指涉性,国家暴力在执行过程中难免滥用,因此在承认国家暴力必需的基础上,对国家暴力应给予积极的约束。

关键词: 国家 暴力 约束机制

一、国家的暴力理论

近代以来,第一个将国家从现实的角度进行阐释的当属马基雅维利,其在《君主论》中首先将国家和政权作为统治者的主要任务而规定下来,在君主国中,君主的首要任务即是巩固自己的权力,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国家权力成为君主的代名词。其后,不管是支持君力的霍布斯,还是支持公民权利的洛克和卢梭,都认为国家作为公共的权力机构离不开合法持有暴力的权力,而这正是现实主义政治观开始的对于民族国家这一观念的全新的解释,其影响了后来几个世纪政治社会的发展。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的观念兴起,并且打破了既有的关于国家作为公共权力机构而合法持有暴力的权力,不管这样的权力是国家所内生的还是外在人民所赋予的,至少其作为公共性的权威机构是不容怀疑的。但是,马克思作为社会主义的发言人认为西方国家所合法持有的暴力权力属于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1]。这一定义后来的列宁做了更为经典的阐释:“国家是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2]资产阶级的国家是裸地服务于资产阶级利益的暴力工具。所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作为暴力工具的本质判断既是对于资产阶级国家观的发展,又是对其的扬弃。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继承了近代以来的现实主义,认为国家属于暴力机关,是服务于一定利益的。另一方面,其认识到近代以来的国家实质上是服务于资产阶级利益的暴力工具,是要为无产阶级并最终走向消亡的,并最终走向“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3]。由此可见,民族国家的观念从其产生以来,就是在现实主义的背景下发展的,不管是自由主义者的定义还是社会主义者的规定,都始终注意到国家这一概念所包含的暴力属性,其所基于一定利益基础的工具属性。

在暴力国家观念流行的同时,西方社会中对于国家的不同认识还是存在的。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黑格尔的精神国家观念,其作为人类社会的最高发展形式,具有内在的规定性和独立的价值意义。另外,这样一种精神国家的观念是以德意志民族精神实现为内容的。虽然,表面上看来,这样的精神国家观念可能不同于国家的暴力属性和工具属性,但是,精神国家观的实现却是包含暴力的手段的,并且被赋予了合理性的解释。这样一种表现形式后来为极权主义的兴起所证明。因此,虽然存在各种非暴力的国家观念,但国家或者替代国家的任何公共组织机构仍然不可避免地具有暴力或者惩罚的权力,而这始终离不开对于近代以来现实主义国家观的理解。二战以后,西方社会思想界的发展,仍然表明了这种对于国家暴力属性的继承,像哈贝马斯对于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化的认识,自由派罗尔斯对于分配正义的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与国家的暴力观、工具观和利益观是一脉相承的。

二、暴力在当代国家中的应用

贾恩弗朗哥・波齐曾说:“国家是政治权力的制度化。”政治权力最核心的基石便是暴力。暴力在现代国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国与国的层面讲:战争是暴力的终极手段。现代国家都力求拥有强大的武力以自保,武力是确保一个国家领土完整的最后屏障,是抵抗外国入侵的最有效手段。冷战时期美苏双方都展开大规模的军备竞赛。冷战集团之所以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局势,就是因为美苏双方的武力相当,没有一方有百分百的把握赢得战争。从这一层面讲,武力也是维持和平的有效手段。一个国家要想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有强大的武力做后盾。从国内层面讲,暴力是国家有效统治的坚强后盾。个人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自身的暴力特权交与国家,使得国家能够拥有终极的暴力特权。因此国家有权利有义务利用手中的暴力,来阻止非法的个人的暴力行为。现代国家设置重刑罚来阻止个人非法暴力的产生,暴力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的肉体,使人本能上产生一种恐惧感,畏惧做出违法事件而付出的代价,使得法律得以有效的实施。当然现代国家的“政治生活的大部分都已经明显的文明化了,很少直接或涉及终极暴力的使用”。[4]政治权力由于对暴力的绝对垄断而在与规范性权力和经济权力的斗争中占了上风,因而国家基于暴力的保障而垄断了一切资源。国家对于新闻系统、教育系统、法律系统的垄断,让我们感受到的是越来越多的“象征暴力”,而不是上面讲到的终极暴力。当然暴力和“象征暴力”都是一个政权执政不可或缺的手段。但是基于国家这个宏大组织的自我指涉行为,国家机构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就会以手中掌握的暴力资源,不正当地谋取自身利益。比如美国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向全世界输出意识形态,不成功之后便开始诉诸武力威胁或直接打击:朝鲜核问题,伊拉克战争,等等。在国家内部,国家机构用直接的暴力或者象征暴力为本部门大肆攫取利益比如利用新闻系统输出一种意识,给予某些人、某些集团造成舆论上的压力,等等。暴力使得国家保有蛋糕,但是如果不能使国家分好蛋糕,暴力将失去其正当性,国家也将失去其正当性。

三、如何约束暴力

暴力作为国家的重要属性,随着近代现实主义的兴起而占据了主流的观念,这一观念在现今社会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强制力,以及作为社会公共权力机构而合法使用暴力。但是,一直以来,不管是与之相对的其他国家观念还是暴力国家观内部,都存在相互抵消的力量。一方面,与之相对的其他观念主要强调伦理道德对于国家暴力的否定,并不认同国家具有任何暴力属性和工具属性,而这一观念可以演化为文化观念上的约束。另一方面,暴力国家观的内部争议主要表现在承认国家所具有的暴力属性和工具属性的基础上,坚持认为公民或者社会拥有最终的权力,而国家只是作为人的角色合法行使暴力和强制力,这就要求建立一系列的法律体系,也要求进行国家权力内部的分工和相互约束。后一方面的观点在西方社会占据主流的地位,因为其在现实主义的基础上对于如何约束国家权力做出了积极的尝试,更加符合国家暴力的现实状况,并从根本上维护作为最终权力的公民权。

承认国家的暴力属性是必要的,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的目的,暴力的使用无可厚非。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暴力的自我指涉、自我膨胀属性。如果任由暴力横行,而不对暴力的实施加以限制,那么人类面临的可能就是一个重大的自我悲剧。尽管完全消除暴力是不可能的,在暴力的消除过程中可能酝酿着更大更恐怖的暴力反弹,但是,对于利用法制、政治的公共性等来有效约束暴力的尝试人类还是应该积极探求。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294.

[2]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18.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294.

[4]贾恩弗朗哥・波齐.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上海世纪出版集团: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