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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监管问题与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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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金融服务的有效支持。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实质在于保障农民的金融发展权,而金融监管制度环境在保障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方面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在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方法和监管内容方面给予变革和创新。在监管目标中,应当纳入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为提高金融机构提高金融供给能力,我国应当实施激励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监管的方法。金融监管还需要在市场准入、审慎监管上给予创新,同时离不开经济政策的支持和金融技术法律的保障。

[关键词]农民权益;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普惠金融

金融服务不仅有利于经济增长,而且有利于消除贫困,在金融体系发展比较好的国家,收入不平等以及贫穷的状况都有较快的改善。如果要使扩大金融服务渠道能够对穷人最有利的话,就要使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不仅仅局限于为贫穷的家庭提供信贷,重要的是要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未被覆盖到的人。为弱势群体、弱势产业和弱势地区提供金融服务,即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或称为普惠金融,实质在于将保障农民的金融发展权成为一国重要的金融政策。据国家统计局预测,到2020年我国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15万亿元左右。然而近年来的现实是,农村资金要素正在不可避免地大规模流出。“失血”严重的农村金融市场仅靠政策性“输血”恐怕难以真正强身健体,如何形成一套自身完备的“造血”机制就成了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关键。

一、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现状

农民获得金融服务对他们改善生活质量、提高住房条件、保障医疗和子女受教育有重大的影响。而我国社会成员获得金融服务的总体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差距。更重要的是,我国弱势群体、弱势产业和弱势地区,主要是农民、农业和农村,与城市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金融服务供给状况相对于金融服务需求也有很大的差距,远远满足不了金融服务的需求,具体表现为:

(一)金融服务获得的成本较高

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是很大的,但往往无从获得满足,造成融资难、投资难,获取金融服务的成本较高。;一是金融服务的定价过高,农民没有支付能力。农民获取贷款资金的瓶颈性制约因素是没有财产作为担保物获取所需的贷款。二是农民获取金融服务的便利程度较差。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置的经营设施非常的少。据中国银监会的《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零金融机构乡镇数在2007年末为2868个,其中2645个在西部地区,占全国总数的80%。另外,有两个县(市)、8901个乡镇仅有1家金融机构,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1.54个,平均每万名农民拥有银行业金融服务人员15.89人。

(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不同地区、从事不同农业的农民有不同的金融服务需求。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仅仅是对资金的需求,还包括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等金融服务,但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的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远远得不到满足。以保险产品为例,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农村经济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相称。我国的保险渗透率是2.7%,远不能满足我国农民对保险服务的需求,而发达国家英国的比例高达12.45%,美国亦达9.15%,日本和韩国也分别达到了10.54%和10.25%。①农产品期货的发展还存在着诸多障碍性制约因素。

(三)金融服务供给的歧视性待遇

我国城乡金融资源二元化造成了城市和农村的居民获得金融服务的非公正待遇,农民获得金融服务的水平差距加大。以人均贷款水平为例,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的人均贷款额在7700元左右,而城市的人均贷款额为3.5万元,即使是农村地区,东部、中部和西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也呈现出不平衡发展。在贷款方面,西南和东部地区县域贷款增长最快,2007年末西南和东部地区县域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同比分别增长23.3%和19.6%,远远高于其他地区的增长速度。②

二、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造成农民获取金融服务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金融服务需求方面的原因,也有金融服务供给方面的原因。就金融监管的角度而言,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监管机构的治理问题

金融监管治理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监管治理是指监管部门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营造行使公共权力、制定和执行政策所依赖的良好制度环境和运行机制,以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整合和协调的持续互动过程。监管治理对于经济绩效以及政府在改善公民生活质量方面所做努力的效果,都至关重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的规定,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公众的利益和维持金融业秩序和公平竞争,并没有把为弱势群体、弱势地区、弱势产业提供金融服务作为法定目标之一。但在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关已经开展了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保障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如何把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纳入金融监管治理的范畴,成为金融监管的首要问题。

(二)金融机构的竞争问题

垄断的农村金融市场缺乏外部竞争压力,造成了金融机构对农民金融服务需求的“感应迟钝”,正常的服务主体关系发生错位,使农户金融服务需求难以得到及时足额满足。而美国8000多家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中,有5000多家是以社区为服务范围的社区性金融机构。1998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中从农村地区撤并了3万家以上的机构网点,其他的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在2004――2006年年均下降3.7%。与此相比,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明显不足,缺乏适度的竞争。

(三)审慎监管问题

我国金融机构在审慎监管问题上与金融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根植于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审慎监管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能力。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的审慎监管应当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否则会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和可持续发展。

(四)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激励问题

在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盈利空间较小,而经营成本较大。商业金融机构往往会认为商业金融机构不应当在为农民提供金融时充当主要角色,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和公益机构应当在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时发挥关键作用。经营绩效较好的金融机构没有把农民作为主要的客户群,具有优秀经营业绩的金融机构往往把高端客户作为主要的服务对象,这些大中型银行在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时,采用与高收入群体相同的业务做法,这就把农民排除于服务对象之外,造成了金融排斥。

三、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一)金融监管目标应当包含金融服务可获得性

把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消除贫困作为金融监管的法定目标,有利于加强金融监管机关的问责性,让金融监管机关就其监管行为对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和农民负责,使金融监管机关遵守较高的监管和绩效标准,提高监管效率和有效性,更好地实现农民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目标。

(二)实行激励监管原则

对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监管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内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农民获得金融服务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农村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动力和能力。因此,应当以充分调动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为目标,采取一系列激励监管措施。美国《社区再投资法案》提供了经验借鉴。该法案明确规定,参加保险的联邦银行和存款机构有义务帮助支持其吸存业务所在社区的信贷和服务便利。为了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执行该法,《社区再投资法》采取了两条最主要的措施:一是监管机构定期将各金融机构满足其所在社区信贷需求的记录公之于众;二是监管机构在评估各金融机构申请联邦特许,向存款保险公司申请存款保险、申请总行迁移或建立和迁移分支机构、申请收购其他机构时,都要首先考虑该机构执行该法的业绩,决定批准与否。在《社区再投资法》的推动下,激励了商业银行将资金投向社区,对社区居民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实行分类监管和风险监管方法

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金融监管支持,特别是针对不同层次的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保障机制。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不同品种的金融服务,以及不同的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和人口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在监管费征收、最低注册资本、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股权结构、利率和经营范围方面采取与商业银行不同的监管要求,并且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金融机构采取的监管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体现了分类监管的要求。风险为本的监管着重于被监管金融机构识别、控制和管理风险能力,而非金融风险本身。监管方法转变的原因在于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的复杂程度和速度加剧,从而外部以服务和产品为基础的合规监管的可信度越来越低。在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程序,满足一系列风险管理程序标准,特别是独立的风险控制和审计机构以及有效的风险报告系统。菲律宾已经成功的对微型金融机构采取了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可资借鉴。

(四)市场准入

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经营网点和从业人员的减少造成了农民获得金融服务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大型商业银行是必要的,而中小金融机构是金融服务供给的生力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的是贴近农民需求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缺少根植于农村的微型金融组织。因此,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培育和发展农村金融机构成为重要的监管措施。在市场准入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比商业银行的条件宽松。宽松的市场准入条件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的供给能力,但是目前仍然不能满足农民金融服务的需求。至2008年10月,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只有77家开业。在市场准入方面还可以引入外国投资者。国外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提高,增强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可以借鉴柬埔寨、蒙古的经验做法,允许国外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增强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组织能力。

(五)审慎监管

目前我国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采取与商业银行相同的监管标准,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并且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还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在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2%,但没有对资本充足率做出明确要求。尽管如此,对农村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还是过高。审慎监管的目的在于防止个别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由于微型金融机构社区性的服务特点,微型金融机构不同于大中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求,应当采取与商业银行不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金融监管机关根据农村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于广大的农民,因此,金融服务数额小、服务对象分散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在风险集中度中不同于服务于高端客户的商业银行。在现行监管制度中,仅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有明确的规定,而对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规定。至2007年末,在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余额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占比为34.1%,仅低于国有商业银行占比2.1%。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集中度进行规定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研究表明,发放小额贷款的银行需要提取相对更多的准备金以能弥补预期损失,对贷款收取的利率比商业银行的大额业务要高。根据现行规定,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其他农村金融机构没有规定。由于微型金融机构融资的特殊性,在流动性监管上也不同于商业银行的要求。

四、金融监管的经济政策支持和金融技术法律保障

金融监管须在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下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就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监管环境而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经济政策,以及金融技术法律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条件。

(一)经济政策支持

根据农业贷款的高成本、高风险和低收益特点,对提供农业贷款、农村保险服务的金融机构或者贷款(投保)对象提供财政贴息、保险补贴等方式的合理补偿,可以有效地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但是补贴必须适当。如果补贴不当会起到负面效应,具体表现为补贴由于缺乏透明度导致道德风险增加,造成财政负担过高、财政资金浪费,也会造成补贴俘获。在国外的补贴实践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因此,设计适宜的补贴政策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货币政策的支持。货币政策支持体系主要包括差异性存款准备金政策、支农再贷款政策和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为了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可以依据一定的风险程度和经营业绩对同种类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截至2008年6月末,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执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17.5%,农村合作银行执行16.5%,农村信用社执行15%。其中,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资产规模较小的1379家县(市)农村信用社执行12%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比一般商业银行低5.5个百分点。支农再贷款对支持农村信用社提高资金实力、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扩大农户贷款和缓解农民贷款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支农再贷款额度的地区间调剂。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快了农

村地区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利率的逐步放开,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根据成本覆盖风险原则,合理定价,实现自身财务可持续发展,增强服务农民的能力。如果利用行政手段压低利率,对商业性金融具有排挤效应,会减少农村的信贷供给。同时,低利率信贷成为稀缺资源反而会增加道德风险,而使普通农民没有机会获得贷款。

(二)金融技术法律的保障

电子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制定专门的法律可以促进现代金融技术的发展,对ATN、互联网、手机金融、网络金融等电子金融业务进行规范,以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我国目前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电子金融业务覆盖面较低和制度。依据世界银行的报告,我国ATN地域覆盖率为每1000平方千米5.25个,每10万人拥有3.8个ATM。而英国ATN地域覆盖率为每1000平方千米104.46个,每10万人拥有42.45个ATM。美国分别为38.43和120.94。③我国的金融技术基础设施还处于薄弱环节,专门的法律制度仅存在于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制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他电子金融业务法律制度为空白,即使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中也存在着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制度。具体表现为,一是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电子金融与传统金融业务比较而言风险更高,为了达到管理风险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须满足更高的标准和条件,还需要履行繁琐的审批和报告程序,无疑会增加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往往会把微型金融机构排除在电子银行业务之外。二是审慎监管增加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该办法要求金融机构针对传统业务风险制定的审慎性风险管理原则和措施,同样适用于电子银行业务。金融机构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环境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原有风险管理制度、规则和程序可以进行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如果微型金融机构遵守和商业银行相同的电子银行业务审慎监管要求,其审慎监管成本会严重影响金融服务的供给能力。因此,应当针对普惠电子金融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法律以保障农民金融服务的权益。

注释:

①统计数据截至2005年12月。数据来源于亚洲开发银行于2007年10月的特别研究报告《低收入家庭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国际经验、改进措施和未来》第8页,本报告由Nimal A.Feraando负责。

②统计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9月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第57页。

③统计数据截至2007年。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于2008年的经济政策研究报告《全民融资?扩大金融服务渠道的政策和陷阱》第194―1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