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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无封建与吏有封建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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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有一个政治现象,称为“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指的是官位不能世袭,官员不能把职位传给亲属。胥吏们可以改换名字,也可以让有血缘关系者占据其职位,比如父传子、兄传弟及传给亲友等,使当胥吏成为“世业”。胥吏职位同样不能世袭,但他们却能通过种种办法使得其职位实际上成为自家的“封建”领地。这个现象,南宋思想家叶适最早观察到,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顾炎武、黄宗羲等对之也很关注。

“封建”,在中国历史上是指一种封国建藩、列爵分土的政治制度。封国建藩,就是用武力取得天下的利益集团,其首领占有最高权力,其亲属和亲信被分封到各地,建立小王国,作为藩屏,拱卫最高权力。这种制度设计,既包含着有血缘或准血缘关系的一个小集团基于共同利益,共同抗拒风险的意思,也包含着这个小集团坐地分赃、不准他人插手的意思。

始于殷周之际的“封建”包含一整套精密的制度设计,从保护利益集团自身利益的角度看,不无智慧之闪光。直到1917年,国学大师王国维仍不无赞叹地说:“其立制之本意,乃出于万世治安之大计,其心术与规摹,迥非后世帝王所能梦见也。”但这种制度包含着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沿着这种制度的内在逻辑,很自然地发展出“官有封建”和“吏有封建”两个历史现象。

“封建”制度的最大缺陷,是被分封的亲属、亲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坐大,开始觊觎更大的利益,从而威胁最高权力,进而导致战争和分裂的局面。克服这一缺陷,就是不再封国建藩、列爵分土,而只是暂时授予地方管理之权,这就是从秦汉到明清实行的郡县制。

然而,实行郡县制后,郡县官员又有视所管辖的郡县,为自己私人领地的倾向,这意味着产生了“官有封建”的新问题。唐代的藩镇割据,可以看作是“官有封建”问题的恶性发展,其后更发展成五代十国的乱局。

宋代建国之初,吸取晚唐五代的历史教训,力图从制度上彻底解决问题,其办法是把军权、财权等一切大权都收归最高权力掌控。用朱熹的话说,就是“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行政,一切收了”,同时发展出一切可能的限制官员的制度,如任期制和回避制,以及加强监察力度、严格办事程序等,终于使得“官有封建”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但是,在“官无封建”时,又发展出另一个问题:“吏有封建”。为了避免“官有封建”,必须实行任期制和回避制。任期制要求一个官员不能在一个地方任职时间太长,回避制则要求官员不得在自己家乡及邻近地区任职、有血缘关系的两个人不能在同一部门或地方任职,其初衷都是避免形成势力,影响中央政令的畅通。

这些措施使得一个官员到一个部门或一个地方后,常常还不十分熟悉政务就被调任别处,也因此产生必须依赖比他熟悉情况的衙门胥吏处理公事的情形,加强监察力度、严格办事程序。目的是为了规范官员的施政行为,但结果是造成了烦琐的文牍主义和复杂的法令律例。官员们不熟悉律例,没有精力对付烦琐的文牍,不得不依赖胥吏办事。这一切都给胥吏上下其手留下广阔的空间,所以不够精明强干的官员,往往被胥吏们牵着鼻子走,权力也旁落到胥吏手上。

为避免熟悉当地情况和衙门事务的胥吏们把持地方政务,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比如胥吏任职只能五年,但这些政策效果甚微。因为胥吏们可以改换名字,也可以让有血缘关系者占据其职位,比如父传子、兄传弟及传给亲友等,使当胥吏成为“世业”。比如浙江布政司衙门(相当于现在的省政府)有一个“通供”的职位,雍正元年(1723年)七月十二日御史汪继在奏折中说,“父以传子,兄以传弟,钱粮出入,尽归掌握”。胥吏在衙门“子弟亲戚,转相承授”,“每有父子姻亲,盘踞年久者”,这就实际上形成了“吏有封建”的现象,胥吏们把衙门发展成自己的“封建”领地,大发其财。

从打天下的皇族和亲信以“封建”的形式内部分配权力和利益,到官员和胥吏想尽办法发展自己的“封建”领地,中国三千年的历史只是在验证一个简单的道理:如果政治不是公共政治,就会成为私人垄断权力和利益的工具。避免权力和利益为某个集团所垄断,惟一的办法是让政治成为公共政治、阳光政治。

(摘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