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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与公司财务治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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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的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应有平等的机会来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企业的财权不应归股东和经营者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可以参与到企业财务治理中。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不仅能激发银行的投资热情,还可以有效地监督经营者的行为,抑制内部人控制,防范企业财务风险,促进企业债务资金的有效利用,最终形成良性、互动的银企关系。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商业银行;银企关系;财务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08-0054-05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传统的理论认为,资本雇佣劳动,股东投资设立企业,投入的资本转化为专用性资产,比如设备、厂房等。由于这些资产具有专用性与可抵押性,使得企业经营的风险由这些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承担,按照风险与权益相匹配的原则,出资者便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在此理论影响下,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把内部治理结构简单地抽象为股东与经理的委托关系,关注的是如何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配置财权,以解决委托人如何选择设计最优合同来克服问题,始终强调股东权益的保护。

20世纪80年代后期,鉴于美国兴起的“敌意收购”运动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消极影响,美国28个州改革了公司法,在立法上确立了利益相关者的思想。从此,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得到了发展。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认为,公司行为的物质基础是法人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资产,其权利基础是法人财产权而不是股权,那些投资于法人财产的利益相关者享有法人财产的权益。除了股东以外,债权人、经营者、员工等都为法人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做出了贡献,他们同样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所以,公司应归利益相关者共同所有,股东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是不合理的,股权的运用应当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制约,公司应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二、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最早见于1963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所的一份备忘录。当时,作为一个术语,利益相关者被定义为:“那些没有其支持,组织就不可能生存的团体。”随后几十年时间里,经济学家们陆续对利益相关者提出了不同的定义。弗里曼(1984)给予利益相关者经典定义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人”。克拉克森(1994)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已经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实物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或一些有意义的价值物,并因此承担了一些形式的风险,或者说因企业活动而承担风险的组织和个人。

综合理论界的观点,利益相关者应该是这样一些人:他们向企业提供专用性资源并承担企业经营过程中有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因而共同享有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如果要更具体地来划分一个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话,可以这样归类:(1)向企业提供财务资本的股东和债权人;(2)向企业提供人力资本的经营者和员工;(3)向企业提供市场资本的顾客和供应商;(4)向企业提供社会资本的政府与公众。

三、银行――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银行作为企业最大的债权人,除了为企业提供巨大的资金支持外,在客观上还具有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控制职能。可以说,银行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清银行在企业财务治理中的作用。

(一)银行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企业资金来源通常是由两部分组成:自有资金和外部资金。由于技术进步和规模经济的要求,企业很难单独依靠有限的内部资金来获得发展。所以,外部融资成了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方式。

企业外部融资一般又分为两种模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直接接触,根据协议的条件直接融通资金,其表现形式一般为企业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间接融资指的是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不直接接触,而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为媒介来进行资金的融通,表现形式为企业从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是银行)那里贷款以获取资金。

企业实际中可运用的外部筹资方式具体来说就是银行借款、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三种。虽然股权和债券融资具有很多优点,但企业真正想运用还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就拿股权融资来说,由于我国目前股票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市场容量有限,企业上市条件过于苛刻,门槛较高,每年真正能符合条件从而被主管部门批准上市的企业并不多。另外,企业从完成改制到成功上市,往往需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但企业的融资需求却是相当紧迫的,资金不能迅速筹集到位会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错过良好的机会,而且,企业发行股票要求对市场公开信息,这有可能暴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以很多企业并不愿意。债券融资运用情况也不见得比股权融资乐观。目前在沪深两市挂牌交易的企业债券寥寥无几,除了和我国债券市场不发达原因有关外,债券融资本身手续复杂,条件苛刻,面临较大的利率风险也是很重要的原因。因此,银行一直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提供者。

(二)银行对企业具有经济上的监督控制职能

西方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1985)研究发现,银行对企业具有鲜明的控制能力,即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或股东可以通过明确或默认的契约直接或间接地部分控制企业的管理者,作为贷方的控制可以在合同上明文规定,也可以表现为拒绝企业的贷款。作为股东的控制可以通过董事选择程序进入董事会,也可以通过拒绝进一步提供资本的方式来实现。银行对企业经济上的控制要求主要源于银行经营金融产品的高风险性。事实上,银行在竞争中的风险是借出去的钱有可能不能按时收回,导致本息偿付危机,而支付危机又常会导致银行破产倒闭。所以,为了防范风险,银行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誉非常关注,并希望通过自己的控制来促使企业向经营好、效益高的方向上发展。银行对企业实行的是相机控制,一般情况下并不干预企业的日常活动。银行平时只是收集信息,只有在批准贷款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时,银行作为债权人的作用才是重要的。尤其是在经济形势恶化时,银行会强化对企业的监控,通过帮助企业改进管理,调整结构转产革新,或者清算企业资产,重新安排债务,以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和收益。

银行不仅有监督控制企业的动力,而且还具备监督控制企业的条件。首先,银行在监控企业方面具有净成本优势。由于单个投资者进行监督的成本太高,从规模经济的角度考虑,有必要由一部分持股人代表其他持股人来进行督察控制以减少控制成本。而银行与企业交往的信息优势使它能有效地承担监督职责。可以说,银行是被挑选出来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的代表。其次,银行的声誉有助于银行对企业的控制监督。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水映风险的大小,由于存在风险,银行监控客户就依靠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再次,银行除了具有较为充分的信息优势外,还有很多具备专门知识的人才,能够对企业的投资进行审查和评估,选择出最优的方案。另外,银行遍布各地的分支机构可以对企业贷款项目进行跟踪督察,构成对企业的约束。

(三)财务控制权相机配制――银行对企业财务的干预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银行贷款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降低贷款风险并维护银行作为企业债权人的财务利益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财务控制权的相机配置来让银行部分享有企业的财务控制权。因为财务控制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笔者借鉴张维迎先生(1996)描述公司所有权状态依存的例子来解释说明。设x为企业总收益,p为股东最低预期收益率,W为应付员工的合同工资,r为债权人的合同收入(本金加利息)。如果企业处于“W+r

四、构造我国银企新模式――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

西方各国的银企关系模式是由各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阶段、发展战略、民族、历史、文化及政治和法律制度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无论是美国商业银行与企业间接结合的模式,德国银企完全融合的主持银行模式,还是日本银行与企业有限结合的主力银行模式都各有其特点,我们只能综合借鉴,不能盲目照搬其中任何一种。结合我国目前情况和对西方银企关系的综合借鉴,我国采取以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为主要特征的银企新模式是比较合适的。

(一)我国商业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现状

目前,有关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呼声日渐提高,但实务部门却不甚热情,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缺乏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积极性。大多数情况下,银行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只是在贷款前进行审查,在贷款到期后进行追缴而已,并不过多参与贷款期间企业的财务治理工作,对企业的监督仅停留在表面。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理论方面存在约束

在理论界,主流的看法还是银行与企业之间应该仅保持借贷这一种关系。银行作为债权人,除了可以拥有依法收回贷款本息的权利外,就不能过多干涉企业的治理了。对于企业来说,银行的作用仅限于提供了贷款这条融资渠道而已,企业的财务治理与银行并不相关。在这种理论的长期影响下,银行和企业双方都缺乏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方面的意识,如果有人建议让银行委派代表进入企业的董事会参与财务决策,我国的银行和企业都会认为这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2. 制度方面存在约束

围绕银行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督这个问题,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许多制度,如银行对企业的授信制度、“三查”制度、主办银行制度、债务清算制度等。但这些制度都只是强调银行对企业经营和理财行为的外部监督,并不涉及到内部控制,而且很多都带有随机性和盲目性,并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需要的是一套既有外部监督,又有内部控制的制度。但目前来说,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都禁止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从法律和制度上排斥了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主观权利,使银行在企业关系中长期处于被动地位。

3. 关系方面存在约束

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还不是真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关系。目前来说,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是政府对宏观经济进行管理的工具,共同的目标都是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大局,背后的实际控制者都是国家。所以,银企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缺乏市场独立主体意识和地位,企业会存在过度依赖共同主体的思想而对银行债务百般抵赖,银行会因企业债务得到政府、国家的担保,而不主动去关心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积极地去参与企业的财务治理。尽管法律对商业银行的独立性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很多情况下仍受国家政策和行政命令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并不能有效地参与到企业的财务治理中去。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方式的思路与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基本思路是:首先,要调动和提升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积极性,要让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不受法律和体制的约束。其次,要做到“四个专门”,即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要有专门的权利、专门的人事、专门的条款和专门的步骤。专门的权利指的是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要依靠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一般来说是债权,但如果银行能在股权上取得一定的掌控,那将对企业形成更有力的约束。原因很简单,控制权源于股权,在股权的掌握上取得优势,在企业的控制上也就占得先机。专门的人事指的是银行要派专门的人来参与企业的财务治理。事成于人,良好的人事参与机制有助于银企双方的协调与沟通。专门的条款是指银行要设置专门的条款来约束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行为。而专门的步骤指的是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必须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的步骤来进行,不同的步骤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按照以上思路,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方式的对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 债权控制和股权控制相结合

在银行凭借债权无法对企业实施财务控制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借鉴德国和日本的经验,允许银行对企业实行股权控制。由于我国转轨经济过程中社会环境和制度结构的不完善,银行债权不仅未能控制企业,反而被企业所控制,形成“人质”问题。而且,债权人要想取得企业的控制权,一般要等到企业陷入支付危机时才能得到,此时银行控制企业的成本将非常大。所以理想的选择是银行同时拥有企业的债权和股权,这样无论企业处于何种状态都可以实施有效控制,并使得债权控制和股权控制相互补充。至于如何选择股权控制,目前可行的办法有三种:一是由银行出面牵头设立投资基金;二是把国家股权交由银行托管;三是银行债权转股权。当然,银行限于自身的控制能力,不可能对所有的企业都进行控股。在选择控股对象时,应当选择那些产品市场前景好、有发展潜力、盈利能力较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至于那些银行不能控股的企业,银行在一般债权管理之外可以寻求其他方法,如委派外部董事或财务监察专员介入。

2. 银行的人事介入

银行参与企业的财务治理,最好的方式就是银行派专门的代表进入企业的监事会和董事会,取得企业重大财务决策的话语权。这种人事的派遣可以股权投资为基础,也可以贷款联系为基础,甚至还可以在没有实际资本联系的情况下发生。银行作为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和最大的利益相关者,有理由派人介入到企业的财务治理中。由于银行的利益相关性,派遣独立董事可能不妥,但是派遣人员作为企业外部董事或者兼职董事,甚至财务监察专员还是可行的。外部董事和兼职董事可以在企业作出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之前提供相关建议或意见,而财务监察专员则有权监督企业日常财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企业资金运转的安全和稳定。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董事会里就有很多来自纽约大银行的代表,他们为公司献计献策,贡献不小。一般情况下,银行派遣的人员并不干预企业的日常事务,企业的日常财务与经营决策权仍然在内部董事手里。但银行方面的人员在监督公司财务决策与运作、沟通银企信息、确保银企财务决策科学性方面,还是可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3. 协议保护性条款的制订

银行的审慎和信贷配给机制及抵押担保机制,为银行贷款的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对于期限长、风险大、流动性和可转换性差的长期贷款来说,银行利益的进一步保障还有赖于对企业及其经营者行为的限制。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协议保护性条款,可以对企业及其经营者行为进行限制是银行在财务上治理企业的一种手段。从财务方面来看,保护性条款可以有:对抵押和担保的限制,防止企业过多利用自有资产为其他企业提供抵押和担保;对营运资本比例和资金流动性的限制,防止企业盲目投入过多的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率性;对债务期限和债务资金用途的限制,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降低被挪用而不能按时收回的风险;对股利分配的限制,防止企业因分红过多导致资金不足,从而影响偿还银行本息的能力以及企业自身进一步发展的能力。除了这些限制,保护性条款还可以规定企业在作出重大财务决策时需要得到银行的首肯,必要时银行甚至可以直接控制董事会等。

4. 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须按事前、事中、和事后专门的步骤进行

事前,即企业作出投资决策前,银行应该对企业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对项目的可行性、盈利性、必要性等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跨行业、跨部门、跨国界的信息资源,完整、准确、及时地筛选出高质量的投资方案,避免投资过程中出现逆向选择问题。事中,银行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监督方面来,必须密切监察经理人员的行为,关注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留意企业其他经营活动,紧盯资金特别是贷款资金的使用动向,防范企业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如私自挪用资金,把贷款投向其他高风险项目等)。事后,银行的工作主要是对项目完成后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研究企业的发展潜力及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如果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银行就无需对企业进行过多的干预;但如果企业财务状况恶化,项目亏损严重,银行就要根据事前的协议和约定启动紧急控制方案,比如更换企业经理人员、变卖非盈利资产、停止不必要投资、严格控制现金流动,提供紧急融资援助,等等。一般在企业进入危机的时候,银行应以救援为主,可以通过重组的手段使企业起死回生,只有企业到了真正无可救药的地步,才应该果断地申请破产清算。

五、结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表明:企业应由它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银行作为企业最大的债权人,是企业极其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因此,银行有理由参与到企业的治理活动特别是财务治理活动当中去。但在我国,很多时候银行监督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银行在与企业的交往中总处于被动的地位。其中体制的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的观念。我们一直以来都低估了银行的作用,没有意识到银行在企业财务治理和监督上是可以发挥更大作用的。转变这种观念,让银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不但能激发银行的投资热情,还可以有效地监督经营者的行为,抑制内部人控制,防范企业的财务风险,促进企业债务资金的有效利用,最终形成良性、互动的银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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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keholders and Financial Governance of Companies

Li Shuqin1, Zeng Junping2

(1. Accounting School, Shijiazhuang Economy School, Shijiazhuang 050061, China;

2. Finance Office, Hebei Costal High speed Road Management Department, Qinhuangdao 066004, China)

Abstract: The stakeholder theory shows each stakeholders should have equal opportunity to enjoy the residual claims and control over property rights of enterprises owned by shareholders and managers should not be exclusive, other stakeholders can participate in corporate financial governance. Commercial banks have served as the largest creditor and the important stakeholder in business. Banks participating in corporate financial management can not only stimulate enthusiasm for investment banks, but also effectively monitor the behavior of the operator and suppress internal control and prevent financial risks of enterprises and promote the effective use of corporate debt financing and ultimately form the healthy,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banks and enterprises.

Key words: stakeholders; commercial bank; relationship between bank and enterprise; financial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