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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劳动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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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渠道

残疾人同健全人一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国6000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两亿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开辟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渠道都做了不懈的努力。现在,我国残疾人劳动就业渠道有很多,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介绍到福利厂去工作,可以被一般企事业单位招收吸纳,残疾人也可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等。从层面上讲,不管是国有的、集体的还是私营的、个体的,也不管是从事服务修理业、手工业,还是从事农村养殖业、种植业的,都可以成为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渠道。同时,各省、市、县、乡以至各地的村委会和居委会都有责任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适当安排;各级政府、各个单位和各部门,都应该为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提供各种方便。

四、残疾人劳动就业可享受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优惠和扶持政策,既有法律上的规定,又体现在一系列的特殊政策上。《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多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这些政策主要在税收和信贷等方面。比如在税收方面,对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福利性企业免征所得税,这些企业生产销售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者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用自筹资金安排生产性建筑投资的免征建筑税。对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35%~50%的福利企业,免征所得税;企业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者利润低微,可以免征产品税或者增值税。如果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10%~35%,那么从投产的月份起免征所提税1年,1年后,则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免征农业税、各种公益事业费、子女学杂费,免除义务工等社会劳动负担;残疾人直接进口供残疾人或个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福利企业所进口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出口商品免征出口关税等等。

在信贷方面,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只要是适销对路,符合社会需要的,国家的贷款利率可以在现行利率20%的范围内给予优惠。

除此之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原材料供应、资金、信贷、产品销售等方面,给福利企业以照顾;对适合残疾人生产,在福利企业中具有优势的产品,优先安排给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划定某些产品为福利企业专产产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