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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渔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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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渔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水产养殖业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民增收的重要内容。但渔业水域大多涉及到航运、港口等,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污染水域情况发生,要从法律上确保渔民生活生产需要,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渔民的积极性,才能更好的发展渔业生产。

【关键词】渔业权;石油泄漏赔偿;渔民权益保护

一、石油泄漏赔偿陷入困境

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BP)位于墨西哥湾的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大量原油在深海泄漏,引发美国历史上最为严重的石油泄漏事故。单单来看沿岸渔业,漏油事件给其带来了灾难性后果。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及亚拉巴马州进入“渔业灾难’期,到5月28日禁渔面积已达15.7万平方公里,占美国在墨西哥湾专属经济区总面积的四分之一。资料显示,墨西哥湾渔业年产值高达65亿美元,仅次于阿拉斯加州,是美国海产品的重要来源地,路易斯安那州渔业雇佣人数超过2.7万人,渔业也是佛罗里达和阿拉巴马一些地区地方经济的主要支柱。漏油事件影响到渔民、批发商、零售商、加工厂等海产品产业链上的每一个环节。

二、中国的“渔业权”

我国《渔业法》仅在第四十七条规定:‘谴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是国内针对海上漏油事故责任界定和处罚的唯一法律法规,除了对海洋水质的破坏,漏油对周边物种生态,渔业水产养殖构成持续性的影响,占用侵害渔民水域、滩涂的补偿办法,对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争议的协调与裁决等具体内容,但这些我国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总之,导致漏油事故中最终受到侵害的是渔民的权益,而渔民却在诉讼中缺席。

民法是财产权的基本法,而当渔民权益受到侵害时,渔民应有的权益只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缺乏可操作的补偿制度,得不到民法的保护。渔业水域大多涉及到航运、水利、港口、旅游区、开发区等,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电站、工厂及各种工业园区的扩建造成水域滩涂被修占、渔民利益受侵害时,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新修订的渔业法没有具体的补偿规定。有的地方虽给予一定的补偿,但与渔民的实际损失和合理要求相比过低,使渔民在另谋出路时缺乏必要的启动资金,有些地方根本就没有任何补偿,严重侵害了渔民权益,造成各类上访事件增多。

三、其他国家的“渔业权”

渔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水产养殖业也是增收的重要内容,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在养殖水域的开发利用问题上矛盾不断,各国对其处理办法各不相同。

日本将渔业赔偿分为二种,分别为公共事业补偿和一般民事赔偿。根据1962年政府颁布的《关于公共用地取得的损失赔偿基准纲要》,渔业赔偿的标准以取得公共用地时补偿费用为基准,对渔业权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渔业权的对价赔偿,以渔业权渔业内容中的平均收益额和将来水产资源可捕量等为基准,确定渔业赔偿金额;二是渔业权的赔偿费用,如果将来不再从事渔业生产的情况下,通常按渔业生产工具折旧额和事业保险赔偿规定进行合理的赔偿;在转产转业的情况下,则按近几年所得收入金额(法人企业按收益金额)的4年标准给予赔偿;对暂时休业和生产规模缩小的生产者,根据不同的经营状况,按近几年渔业生产所得(收入)标准给予合理的赔偿。同时规定在渔业赔偿后,海面属于公有的性质不得改变。

四、应将渔业权纳入物权法

面对渔业法制建设已远远落后于渔业生产的发展的境况,现提出以下建议:

1、将渔业权纳入物权法和民法中,作为准物权,适用物权法和民法中的条款。《宪法》第九条明确了各种水域的权属;《民法通则》第80、81条、《土地管理法》第14条以及《农业法》第12条规定了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水域上的承包经营权(渔业权);这些规定构成了对渔业权进行物权保护的基础,与物权法中规定的渔业权制度显然并无矛盾。

2、并结合物权法中的条款进一步完善和稳定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研究和制订渔业损害赔偿的相关配套规定,包括补偿标准和方法。

3、学习日本渔民管理体系,推进我国渔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是渔民和政府之间的补充成分。渔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使渔民避免过度竞争,提高渔民在权利被侵害时补偿谈判中的话语权。

4、对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国家只保留对集体所有权的规划和监督权利;对于国家所有的的水域和滩涂,由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地方政府按章规划的用途承包给集体,渔民或其他单位使用。

5、健全登记制度和一本许可制度,明确养殖登记程序和操作范围,并健全管理服务体制。使得渔民的养殖利益得到长期有效的保护。

渔业权,体现了生存权和基本人权的问题,在国外已然存在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在我国尚未在法律上确立。救济渔民的损失,实现渔民的权利,改变渔业管理重行政、轻民事、重管理、轻权益保护的现象,渔业权才能真正起到保护渔民权益的作用,才能充分调动广大渔民的积极性,更好的发展渔业生产。

参考文献:

[1]龙光华,忠志坚,渔业权制度建设探讨,广西水产科技,26页.

[2]金田祯之,解读新编渔业法[M],日本,成山堂书店2003.

[3]杨立敏,从日本渔业协同组合论我国渔民合作组织的构建一以海洋渔业资源管理为例[D],2007.

[4]刘舜斌,渔业权研究[M],中国海洋大学学报(丰土会科学版),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