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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际经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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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税收政策。古人云:“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所以本文先学习了国际上现代物流业税收政策的先进经验,然后结合我国物流业发展现存的税收政策问题,提出了利用税收手段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现代物流业 税收政策 国际借鉴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各国经贸关系日益密切,物流业作为一种新的综合服务行业,在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越来越受到各国关注,成为国家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一个领域。

我国物流业起步较晚,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发展现代物流业才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国内物流的持续升温,发展势头迅猛。广东、江苏、天津、上海、浙江等省市迅速行动,纷纷制定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已在新一轮的竞争中抓住机遇。2009年3月,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把促进物流业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物流业成为列入十大振兴规划中唯一的服务产业。自此,我国物流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迎来新的历史机遇,目前已建成由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管道5种运输方式组成的综合运输体系,现代物流规模逐步壮大。对于我国来说,在快步融入世界经济步伐的进程中,充分挖掘物流业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将现代物流业培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一、国外物流业税收政策基本情况

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对物流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还很不完善,有些政策甚至已妨碍了物流业的发展。因此,借鉴和学习国外物流业发展先进的税收政策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十分必要。

1、美国。物流业的发展源于美国。伴随着高度发达的经济成长,美国物流业呈现出超前性和创新性,在全球物流业中发挥着引领作用。为保持美国物流业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美国通过制订一系列政策法规,为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适宜的政策环境。例如美国华盛顿州政府规定,自1997年起,物流企业或者仓储企业建造的仓库、谷仓,只要满足“仓库的面积不低于20万平方英尺或仓储量不低于100万蒲式耳”的条件,就能依法免征销售和使用税。对于扩建的面积或容量达到上述标准的,优惠待遇等同。此项优惠政策在具体操作时并不在建造材料、相关服务和设备的购进环节直接免税,而是事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退还已纳税款。对符合条件的仓储设施予以税收退免。

2、新加坡。新加坡为促进物流业的发展,使其成为国际物流中心,近年来不断推出各种优惠措施:其一,规定国际运输服务以及进出口运输服务,包括与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装卸、搬运和保险等服务都允许实行零税率,放宽适用范围。其二,规定经核准的船务物流企业提供货运和物流服务所取得的所得可以在5年内按10%优惠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新加坡公司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0%)。其三,根据“核准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计划”,审核批准的第三方物流公司除出口业务适用零税率以外,还可以享受如下优惠:一是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或以海外委托人的名义进口货物,免征货物劳务税;二是从2006年开始,由保税仓库货物免征税、服务三是提供货物到其他批准第三方物流企业、保税仓库或批准的“主要出口企业”、免征货物劳务税。

新加坡政府对审核批准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给予了明确的界定,这些公司必须是在新加坡设立的主要从事诸如运输、货运、仓储等物流服务的公司;为海外委托人配送货物时,必须提供下列增值物流服务:存货的控制与管理、组织货源、包装和再包装、拼箱或拆箱、挑捡整理、集成安装、贴签等;其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供应,和提供给其他经核准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保税仓库以及经核准的大宗出口企业的货物供应之和,占其货物供应总量的比例应超过50%;必须使用电子存储管理系统管理配送货物。此外,还必须符合许多管理上的要求,依照规定层层报批,流程规范。

3、荷兰。有着“海上马车夫”之称的荷兰,其物流业产值已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30%,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荷兰物流业的成功不仅得益于地理位置优越,更来自荷兰的更多的利益竞争的税收政策来吸引外国投资者,更来自于良好的物流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如,对合格的股息和所有权的转让股权资本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利息收入和使用费的支出不征收预提税,对物流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列支,减免技术转让费的有关税收、广泛的税收协定有助于企业减免各项扣缴和税收优惠政策等。

4、法国。法国政府明确规定,对物流中心的境外职员提供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为物流企业降低经营成本,促进物流业发展,同时,允许物流中心采用“成本加计法”确定应税所得,即税收裁定的方式进行,由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商定平均成本利润率,用以计算物流中心的应税所得,成本利润率一般在5%―10%之间。

5、韩国。在韩国,对于在自由经济区、自由贸易区和新城开发区投资的物流企业,并投资规模达到500万美元的,实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税3年免税、2年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可以延长至15年)。

6、马来西亚。马来西亚规定,集装箱拖运公司进口本国不能生产的主要拖运设备可以申请免征进口关税和销售税;新组建的综合性物流公司,可以享受5年的收入免税70%免纳所得税优惠,现有物流公司可以享受为期5年的再投资新增所得70%免纳所得税优惠。

7、其他国家。国外许多国家都把物流业作为优先鼓励发展行业,泰国规定物流企业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免征公司所得税8年的优惠;丹麦则对与物流业相关的国际运输服务和与进出口相关的服务实行零税率,包括对载重不低于5吨的飞机和船的销售、出租和维修。

二、国外物流业税收政策经验对我国发展物流业的启示

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一直在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发展物流网络、实现三流一体化、提升物流企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了重要的保驾护航和助推作用。2003年12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其别强调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明确指出要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根据以上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了《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批37家试点企业名单出炉。从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这些试点物流企业,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一方面已提出要大力发展物流业,但另一方面,税收政策领域还只是停留在税制缺陷的弥补阶段,即减少对物流业发展的税收限制,缺乏税收激励,难以发挥税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调控职能。通过对国外物流业税收政策的分析,我们应该重视和借鉴国外物流业税收政策的先进实践经验。

1、坚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新加坡等国对物流业主要征收增值税或具有增值税性质的货物劳务税,这类型的增值税克服了全额征税的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缺陷,从鼓励物流业发展的流转税政策角度来讲,增值税模式比营业税模式更为科学、合理。由于我国对物流业征税实行的是营业税模式,此种模式存在先天性的税制缺陷,重复征税在所难免,如果该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无疑会制约物流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我国已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使得该问题有所缓解,如允许合格的运输成本在7%比在输入增值税扣税,许可证批准的试点物流企业将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运输、仓储业务按差额征收营业税。但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还是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

2、与进出口有关的物流服务一般都实行零税率,鼓励发展国际物流业。为了鼓励本国的产品和劳务出口,新加坡和丹麦等国对与出口有关的物流服务一般都实行零税率,并且适用零税率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以促进国际物流业的发展。根据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规定,可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包含了物流服务费用的应税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除外。近年来,由出口退税引发的出口骗税或征少退多的弊端日益突出。为此,我国可以借鉴此类国家的做法,对与出口有关的物流服务实施“零税率”政策,把出口退税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不再从国库直接退税。

3、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施,优先发展物流业。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物流业采取了相关税收优惠措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国都已将物流业作为优先发展行业,在税收政策上作为扶持的重要对象,其先进做法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一是实行特殊的流转税优惠政策。如新加坡在流转税方面实施的“核准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计划”,对于批准的第三方物流公司,除出口业务适用零税率以外,还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二是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法国允许物流中心采用“成本加计法”确定应税所得,对境外职员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值得我国借鉴;韩国对于达到规模标准的物流公司,给予其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税3年免税、2年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及美国华盛顿州支持仓储业的做法等等都值得我们学习。

4、明确界定,规范流程,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国对物流业的税收政策从优惠的内容看,虽然具体的优惠方式、程度各不相同,但对优惠适用的条件基本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第三方物流等的规定,新加坡都有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流程也规范。而我国在国家标准局编制和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对产业的划分中,并不包括物流产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是独立的产业。同时,《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所属企业”、“仓储费”的认定不明,使得许多物流企业难以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由此,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物流相关概念。

5、发挥税收优惠对物流企业技术创新的导向作用。针对物流企业技术创新的问题,我国可借鉴荷兰及其他国家政府的先进做法,发展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物流企业技术创新成本,提高物流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如针对物流业现有设施闲置率高的问题,建议加大存量设施的盘活和整合的税收优惠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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