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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当代对律师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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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师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权利作为律师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却因为诸多因素而得不到完全切实有效的保护。基于目前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对律师权利的保护措施略显得泛泛而孱弱。对此,需要从立法改革、队伍建设和工作整顿等多方面入手,抓住历史发展机遇,完善对律师权利的保护,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关键词:当代;律师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7-0233-02

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的。改革开放以来,律师行业得到了长足进步,成为中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一个缩影。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从中国历史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来看,严重的社会危机往往发生在经济繁荣期。中国人均GDP从1 000美元增长到3 000美元的阶段,是一个关键期 [1]。这个阶段,既充满机遇,又面临挑战,须要高度重视这个阶段的稳定发展问题。其中,法律是一个重要的调节手段。律师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不可替代。

就目前来看,中国律师权利与国际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其他主体的侵害,执业环境亟须改善,行业健康发展任重道远。面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深入分析律师执业的困境和问题,探寻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方式,提出科学有效的建设性意见,已经成为当前重要课题之一。

一、律师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律师权利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作为依法取得律师资格,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法律赋予其一定的权利用来保证其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律师在执行职务时所具有的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还包括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以及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2]。律师权利的内容是否完备可以反映一国律师制度是否完善、律师所处社会法律地位如何。中国通过三部诉讼法典、《律师法》和有关文件对律师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比较完备的规定。

律师权利是权利的一种,但又有其独特的内容,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特征。

1.资格法定性。作为享有律师权利的主体,律师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获得专门资格的人。现代各国大都规定了完备、严格的律师资格取得条件和程序。这是赋予律师权利,并保证律师合理充分行使权利而不滥用的前提。

2.主体专属性。即律师权利专属于律师,律师拥有一些有别于普通人的职业权利。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的提高,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律师垄断法律事务不是为了律师的私利,而是法律职业化和社会法治化的需求。

3.有限自由性。律师对其所享有的权利不具有自由的处分权。这是因为律师所享有的权利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而设,此种权利的另一面是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因此,律师使用和处分权利的唯一依据是对当事人是否有利,而非个人好恶。

4.保障依赖性。现代社会律师的性质是自由职业者,其执业的后盾并不是国家强制力。当律师权利受到侵犯时,必须依靠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来恢复。

二、律师权利的现状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基于目前正在发展中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律师权利广泛而孱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的社会地位需要巩固。随着中国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律师不再是司法局的公务员,而是社会服务人员。在“官本位”思想作用下,律师的社会地位在个别情况下得不到正确看待。

2.对律师的人身权保护不足。“律师除了是法律工作者这个特殊主体外,他仍然是一个公民,应当具有宪法和法律赋予他的基本权利。”[3] 律师的人身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的事实主要表现为:部分律师遭对方当事人或其亲友等辱骂或殴打;部分律师名誉被其他律师出于承接案件目的而诋毁;部分律师出席法庭应有的人格尊严遭个别法官侵犯等等。

3.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保护不足。律师在提前介入阶段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往往要先联系案件具体经办人,再由相关部门安排会见。期间常遇如下情况:难以联系案件具体经办人;案件具体经办人因担心安排律师会见后不利于破案而借故拖延;对于非涉秘或非重大案件,相关部门却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重大复杂为由不安排律师会见;律师会见时间或次数在事实上被不合理限制等。

在现有法律允许查阅、复制、摘抄案卷的阶段,律师往往要先联系案件具体经办人,约定见面时间并取得案卷方可阅卷。律师在阅卷方面可能遇到下列情况:难以联系案件具体经办人;相关部门不提供合适的阅卷场所;相关部门的设备无法满足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需要或对律师复印材料进行不合理收费且不开具发票。另外,律师阅卷时间也可能被不合理限制,无法满足正常的办案需要。

律师向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时,对方拒绝配合或消极配合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有的部门要求两名律师在场方可调查取证;一定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应有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才允许律师调取复印企业详档;金融、税务部门常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律师向其调查取证。

4.对律师的辩论权保护不足。律师的辩论权充分行使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律师出庭正常辩论时间可能不足,正常辩论甚至有被打断的可能,不利于律师正常履职;二是在刑事诉讼方面,控辩双方的地位实质上存在落差,导致律师难以有效行使辩护权。

此外,在获取案件通知、拒绝不当法律援助案件以及协调与律管部门关系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三、上述问题的成因

上述问题的产生是由诸多因素共同作用而成的,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上存在不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权益屡遭侵犯,在刑事辩护时易受追究与中国立法上对律师权利保护不充分有直接的联系 [4]。据统计,与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律师刑事案件的数量有明显下降的趋势,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办理刑事案件会有更大的风险和阻力。

2.人们在观念上对律师存在认知偏差。首先是社会公众对律师性质、作用存在认知上的偏差。其次,有些委托人也认为,律师就应当按照自己的要求提供服务。个别司法人员也对律师抱有偏见和反感。社会观念上的认知偏差是律师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深层次原因。

3.律师队伍自身存在的问题。一切事物的变化发展都由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但关键还是内因。律师制度的问题也要从自身找原因。由于中国律师制度恢复时间短,经验不足,执业水平受到一定的限制。再加上有些律师纪律松散、道德意识淡薄,存在私自收费、私受委托等现象。个别律师甚至放弃原则,不惜以身试法,成为当事人违法犯罪的“参谋”,给正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国律师行业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败坏了律师在公众中的形象。

四、保护律师权利的对策

1.统一和完善律师权利保障立法,加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目前,统一和完善律师权利保障立法是必要且急需的,而统一和完善律师权利保障立法在现时具备一定的条件。考虑到中国法制的统一性与保护律师权利的必要性,应统一和完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律师权利保障立法,解决好不同法律的协调配套问题,以避免法律冲突,并赋予律师切实有效的权利保障救济手段。

2.加强律师和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和整顿,努力提高社会法治理念。在对律师队伍进行教育整顿的同时,也有必要加强司法行政队伍自律。对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要标本兼治,从学习教育、依法管理、严格监督等多个方面抓制度、资格和诚信。还要对社会加强教育、宣传和引导,努力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如此相辅相成才能切实起到加强律师权利保障的作用。

3.赋予律师更大的执业权利。可适当加强刑事诉讼中的对抗制因素,改变现在控辩双方地位失衡的状况;明确律师庭审辩护言论的豁免权;在条件成热时赋予律师刑事侦讯在场权;赋予律师除法定情形外不受限制的会见权、通信权和保密权。

4.规范律师的社会地位。对于精通法律并有公平正义理念的部分律师,可以给予更大的社会舞台,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此,可使律师行业注重自身的职业形象,也有利于律师行业社会地位的提高。

可以说,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具有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条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了解法律、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律师的执业活动又反过来对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目前,律师行业已经成为中国建设法治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过程中一支必不可少的力量。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为中国律师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赋予律师职业更新的社会意义。抓住社会发展机遇,完善对律师的保护权利,体现了律师行业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的严谨态度。这项工作也是对律师全行业能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考验。

参考文献:

[1]周大勇.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EB/OL].www.省略.

[2]张美荣,翟雪梅.经济全球化时代中国的律师权利刍议[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

[3]徐家力.律师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

[4]梁仁伟.律师权利的问题与保护对策[J].学术论坛,2003,(5).[责任编辑 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