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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疑问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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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中国企业开始尝到反垄断法的滋味了。但是酸是甜,还要慢慢品味。

北京奥运会8月里华丽开幕,另一个截然不同的重大事件也于8月1日开始:中国新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关键问题是,新法在实施当中是会类似于赛跑这类有明确规则、输赢没有太多疑问的奥运项目,还是更像通常取决于裁判看法的体操和滑冰比赛。

反垄断法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其实施。竞争法规表面看上去大同小异,而实施起来却有极大的差别。美国的反垄断法在评价特定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公司的行为时越来越注重经济分析。这也就是美国法庭和执法机构通常会认为要求消费者在买某一商品的同时购买另一样的“捆绑销售”行为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因,通过整合产品功能而非合同规定的捆绑销售尤其如此。

一个著名案例是2002年美国的一桩重大反垄断案――指控微软将其IE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是垄断行为。法院认定“技术捆绑”不应自动视为非法,因为将产品功能捆绑在一起,令整合后的产品成本更低、对客户更具吸引力或更便于使用,这样的做法有其经济合理性。相比之下,欧洲就不重视经济方面的考虑,并按欧盟第82条的规定,认为捆绑销售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算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捆绑产品有市场需求,而单独的产品则没有太多需求,欧盟也不会网开一面。

从反垄断法的目标开始,中国的法律就显然完全与欧盟采取同样立场。第一条即宣布这部法律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四条指出,法律部门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管理部门要做的不是简单地促进基于效率的竞争,而是要达成一大堆常常会互相矛盾的目标。考虑到国有企业的规模,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经济可能会破坏有效保护私营公司在平等基础上展开竞争的努力。虽然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的捆绑销售等行为可以被视为正当,但并未阐明如何利用其复杂的目标来对其理由加以评估。而这部法律虽然禁止占支配地位的公司以不合理的价格销售或购买商品,但也没有解释清楚如何认定价格高低是否合理。

更麻烦的是,虽然立法与执法机关分离,执法权也由几个政府机构分担,但却没有在调查、检举和决策权之间进行划分。多种职能合而为一的模式是效仿欧盟的做法。在美国,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官员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检举,但必须将自己的理由呈报给其他决策者。这样的安排进一步加大了监管机构的自限范围,降低了有效地遏制保护性、或偏袒性执法的可能性。考虑到认为中国的裁定不透明、不公平的控诉时有发生,可能加剧这种倾向的组织架构显然无法让人对新的制度产生信心。

中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公司可行使合法的知识产权,但不能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在这一条的执行上,执法的随意性和民族主义倾向问题可能会尤其严重。知识产权对中国和欧美迅速发展的领域都非常重要,再加上中国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松懈和保护主义行为,导致中国和欧美及日本之间不断发生激烈冲突,令这一条款很可能成为争议焦点。对言论自由的概念都争论不休的国家无法轻易让怀疑人士相信自己拥有成熟的自由市场。

最后,中国的新法凸显出多个反垄断机构对国际商业拥有多种权限的问题――通常表现在担心其他国家的并购审查会对在日趋多变和全球化的经济中进行的交易谈判和实施过程造成何种影响。多出一个官僚机构可不是企业所期盼的――更不用说这个机构还难以逆料、可能会对企业形成干涉。(摘自:《华尔街日报》2008年8月4日 编译:何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