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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合同纠纷案看诉讼时效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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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07-01

摘 要 诉讼时效就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得到保护的有效期间。同时,诉讼时效也是对民事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其意义是,债权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其实体上的权利。权利人只有以法律认可的形式提出请求,实体权利才有胜诉的可能,在诉讼时效的应用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言而统之地认为超过二年就全都超过诉讼时效。

关键词 案例 诉讼 时效 债权 请求权

诉讼时效就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得到保护的有效期间。如果您与他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您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自行协商和解、仲裁、诉讼等等。如果您希望你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胜诉的判决,您应当在一个有效的期间内提讼,这个期间就是诉讼时效。

具体案情:

2004年4月9日,甲、乙公司签订《协议书》(以下简称该协议),约定由乙公司协助甲公司办理并取得XXX项目土地、规划相关手续,乙公司承诺完成上述服务期限将不晚于2004年8月30日,2004年4月1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500万元,后乙公司并未履行该协议相关义务。2007年3月27日,甲公司根据该协议规定,书面要求乙公司返还该500万元服务费,乙公司未归还该款项,2007年4月11日甲公司将乙公司以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本案的诉讼争议焦点有三个,其它两个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现仅就本案原告方的诉讼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协议书》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而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此处“条件”就是协议书约定的 “ 2004年8月30日”之前未能协助甲公司取得XXX项目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只要前述条件成立,则甲公司就应需自条件成立之日起,向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退款,也就是说甲公司行使诉讼权利的起算点应该从2004年8月31日开始,截止日是2006年8月30日。如果在2006年8月30日之前,甲公司没有向乙公司行使权利,就己经过了诉讼时效。本案甲公司在2007年3月18日才向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己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届满日。因此甲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己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能协助甲公司取得XXX项目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乙公司需在接到甲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全部退还500万元服务费。根据上述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退款通知后,乙公司未予还款,构成对甲公司权利的侵害。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自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甲公司自2007年3月27日向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至2007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讼,期间并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

根据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甲公司所诉的返还服务费问题,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因此该责任属于合同责任。由此所产生的债是合同之债。有债的关系存在,就有债权债务双方存在。服务费索赔权是合同之债的债权,而债权的属性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请求,其权利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本案的被认定为超出诉讼时效,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可能被法院驳回,其支出的500万元服务费最终也就无法追回了。在本案中,乙公司承诺于2004年8月30日之前办理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关土地手续,如未在此前的时间里完成上述工作,则退还甲公司支出500万元服务费用,这是本案的实体部分,并无更多异议,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的最后时限是应在2004年8月30日之后的2年内?,还是在甲公司发出还款通知之后2年内?笔者支持上述第二种观点,本案是基于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应受限于合同的约定内容,本案确实存在着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的法律关系,但第一种观点只看到了“未完成约定任务”是直接产生 “债权请求权”的必要条件,所以认为应从“未完成约定任务之日(2004年8月30日)”起算诉讼时效,算至2006年8月30日止。但我们从合同中可以看到,构成债权请求权成立的还应有一个条件即:甲公司的还款通知书,我们可以认为是“未完成约定任务”+“还款通知书”=债权请求权成立,这样就简单的得出,只有在还款通知发出之日才是债权请求权成立之日,也是诉讼时效起算之日,因此甲公司于2007年3月27日向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至2007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讼,应属于在诉讼时效之内,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截止到发稿时,本案已经法院终审裁决,法院支持甲公司诉讼请求,乙公司败诉。

综上,诉讼时效是对民事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其意义是,债权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其实体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只有以法律认可的形式提出请求,实体权利才有胜诉的可能,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应当采用什么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所体现的原理,民事诉讼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可见,是当事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形式。因此诉讼时效是在我们日常经营管理中,尤其是纠纷处理过程中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既要用这个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也要防范因时效的超期导致我们的经济损失,在诉讼时效的应用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言而统之地认为超过二年就全都超过诉讼时效,像上述案件一样,找到切入点,深入合同细节,提高法律应用水平,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