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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水县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情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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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7年以来,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削弱了信用社支持“三农”力度。文章通过对文水县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与分析,研究其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支持“三农”;对策建议

一、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7年底,文水人口为43.0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8.41万人,占全部人口的89.4%;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285元,较上年增长6.04%;截至2008年6月末,文水县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为125084万元,较年初增加22765万元,较上年同期少增6484万元,其中,农业贷款较去年同期少增3071万元。按投放行业看:种植、养殖、运输、服务等传统的农业项目贷款的增量下降较多。

二、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方面出现的问题

(一)从紧货币政策导致农村信用社可贷资金减少,制约了信贷投放

一是农村信用社2008年的贷款投放额被限制在2007年投放额度之内,并实行均匀放款,按季、按比例进行考核,由此2008年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主要是消化2007年12月份压回来的贷款;二是央行连续14次调高银行存款准备金利率,仅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一项,就冻结文水信用联社金约1.1亿元,整体流动性趋紧。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力度。

(二)资金有效供给不足,农村信用社难以满足支持三农经济实际需求

随着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调整、县域机构网点的大规模撤并和对县域信贷业务增长的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在文水县域金融服务中开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7年末,文水县农村信用社存款市场占有率仅为43.9%,而贷款市场占有率则达到了71.1%,到2008年6月末,文水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贷款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5.9%、73.5%。但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产权制度仍不太合理、不良贷款比率仍然较高等问题,并且“三农”产业的生产周期长、利润低、抗风险能力弱天然特性,决定了其在从紧货币政策下首先受到冲击,导致了三农”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

(三)民间融资骤然升温,加大“三农”经营成本

当前,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之外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因其具有借贷手续灵活、简便、利率高等种种便利使其有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导致文水县的民间融资快速增长,大大地加大了“三农”经济的经营成本,“三农”总体收益下降。据调查,目前,文水县民间融资规模已由2007年底的4.5亿元,急增至近6亿元,增长了33%,同时,民间借贷利率节节攀升,利率由2007年的月息10‰左右,提高为目前20‰的月息以上,最高的达30‰。

(四)企业难以取得新的贷款,对信用社的原有贷款形成潜在风险

从紧货币政策的实施,客观上造成了农村信用社有资金但不能发放贷款,同时,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短贷长占现象严重,即从报表上看,90%的贷款属于短期贷款,实际上,所有的短期贷款中有80%是贷款到期后,结息转贷,信用社的贷款受限之后,企业融资更多转向民间融资,导致民间融资规模快速膨胀,利率持续走高,必将加大企业经营成本,经营效益将受到影响,最终将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形成潜在风险,企业一旦出现关停倒闭,信用社贷款将化为乌有。

三、从紧货币政策下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步伐,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支农服务体系,扩大支农覆盖面

一是要切实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认真落实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大力发展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互助资金组织的试点工作,积极发展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二是加强政策性、商业性、互金融支农力度,建立等多层次、广覆盖的支农服务体系,扩大支农覆盖面突出其支农主体地位。三是积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产权明晰的社区银行。农村中小企业应当成为这些农村银行的主要目标客户。

(二)加大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农业保险等配套政策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一是从紧的货币政策应避免“一刀切”。农村信用社是以服务“三农”为根本的合作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其本身承担着党和国家所赋予的支农重担,从紧的货币政策无疑将会影响到农村信用社对支农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在采取紧缩措施的同时,应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所带来的“殃及无辜”、挫伤农村信用社支农积极性的问题,将从紧的货币政策适当对农村信用社放宽。二是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通过对涉农贷款实施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等,调动和保护支农积极性。三是建立和完善多样化的农业保险和信贷担保机构。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针对农业、农村、农民需要开发农民养老保险、大宗农作物保险等新险种,政府应加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分流金融机构独立抵御农业灾害带来的信贷风险。发展适合农村的担保机构和担保方式,加快落实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

(三)加快金融改革步伐,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应积极鼓励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从法律的角度给民间金融正确定位,给其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使亲友之间的借贷,农户之间的资金融通,合会、私人银行等民间金融机构从地下转到地上。其次,明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加快建立关于民间融资的保护性法律制度,使民间融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作者简介:赵锦文为课题组组长;郭宪林、侯胜旺、崔永峰、贺文君为课题组成员;崔永峰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