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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保险服务贸易综合竞争性及政策差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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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运用贸易竞争力指数、显性比较优势指数、相对贸易竞争力指数、相对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和政策偏离度等指标对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竞争优势及贸易政策倾向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2006—2011年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均一直处于缺乏竞争力和竞争优势的状态,但两国的竞争性发展趋势有所不同,相对竞争力与竞争优势在不断发生变化;2006—2011年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出口政策实施力度有所差别,目前,中国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已经不再单纯地鼓励出口,政策调整较为合理。

关键词:保险服务;竞争力;竞争优势;政策差异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7-0068-06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间彼此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服务贸易作为国家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提升服务贸易竞争力,特别是提升服务贸易逆差最严重的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业,是实现当前我国服务贸易“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决策之一,也是中国调整对外贸易出口战略、转变外贸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本文对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竞争优势及贸易政策倾向进行分析。之所以选取日本作为对比对象,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1)中国和日本作为东北亚经济圈中的重要成员,相互之间具有相当密切的经济关系,同时中国保险服务贸易与日本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又具有一定的相似性。(2)中国的资本金融市场发展变革比较大,保险市场开放也较晚,采用纵向时间序列分析误差较大,而日本的保险服务发展较早,政策趋于平稳。因此,了解两国保险服务贸易的竞争性与政策实施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获得相关启示,对于提升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意义重大。

纵览已有研究成果,关于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和比较优势的直接研究极少,多数学者单纯分析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情况,没有对中日进行相关的对比研究;部分学者在对中日服务贸易竞争力的研究中略有提及中日保险服务贸易竞争性问题,但并没有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更没有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对中日保险服务贸易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如谭晶荣(2006)运用TC指数和RCA指数研究中日韩三国之间服务贸易竞争力关系后发现,中国的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较弱;郑雯文(2008)运用出口市场占有率、贸易竞争力指数、显性比较优势指数等竞争力指数对中日两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中国相比日本在保险服务贸易上处于比较劣势;齐良念(2010)运用TC指数测算了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水平,得出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较弱的结论;欧阳青东(2011)运用Balassa指数、NER指数、Grubel-Lioyd指数、MIIT指数和B指数对中国保险业服务贸易竞争力进行了研究,发现中国保险服务以产业内贸易为主,且缺乏比较优势;韩岳峰(2013)运用TC指数和RCA指数对中日服务贸易的竞争性与互补性进行了分析,发现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相比较日本劣势更加明显。

为此,本文拟使用相对贸易竞争力指数、相对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和贸易偏离度等指标来分析对比中日两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相对竞争力、竞争优势及贸易政策实施情况,从分析结论中发掘中国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具体形成原因,汲取经验,开创中日保险服务贸易联合发展新模式。

一、研究方法与数据处理

(一)贸易竞争性测度公式

梳理已有的关于贸易竞争力的分析方法发现,学术界一般使用贸易竞争力指数(Trade Competitiveness Index,TC)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RCA)来判定一国或地区某行业贸易综合性(竞争力和竞争优势)的强弱。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本文的研究需要,本文将TC指数、RCA指数作为基础性指标,以其变形指标—相对贸易竞争力指数(Relative 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RRTC)和相对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elative 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RRCA)为主要分析指标,对中日两国的保险服务贸易综合竞争性进行比较实证研究。

1. 贸易竞争力指数及变换指数。贸易竞争力指数是指一国某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差额占该行业进出口总额的比重,它是行业结构国际竞争力分析的一种有效工具。TC指数公式为:

[TCck=(Xck-Mck)(Xck+Mck)] (1)

式中,[TCck]表示[c]国[k]行业的贸易竞争力指数;[Xck]表示[c]国[k]行业的出口额;[Mck]表示[c]国[k]行业的进口额。其取值区间为(-1,1),数值越大,表明[c]国[k]行业的贸易竞争力越大。综合考虑[TC]指数取值范围及本文接下来的研究需要,对公式(1)进行数学处理,变换为公式(2):

[RTCab=(TCa+1)(TCb+1)] (2)

根据公式(2)的数学表达式可知,[RTCab]反映的是[a]、[b]两国在同一行业上贸易竞争力的比较情况,定义为“相对贸易竞争力指数”。[RTCab]取值范围为(0,+∞),当[RTCab]的取值接近于1(此处,数值“1”被认定为贸易竞争力均衡值)时,说明[a]、[b]两国在该行业上的贸易竞争力比较接近;当[RTCab]取值大于0小于1时,说明[b]国在该行业上的贸易竞争力较[a]国大;当[RTCab]取值大于1时,说明[a]国在该行业上的贸易竞争力较[b]国大。

2. 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及变换指数。显性比较优势指数是1965年由贝拉(Balassa.Bela)提出的,是一种具有较高经济学分析价值的行业国际竞争优势测算指标,是指一国某行业的出口额占该国同类行业出口总额的份额与该行业的世界出口额占世界同类行业出口总额的份额之比。RCA指数公式如下:

[RCAkc=Xkck=1Xkc÷c=1Xkcc=1k=1Xkc] (3)

式中,[RCAkc]表示[c]国在[k]行业上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Xkc]表示[c]国在[k]行业上的出口额;[k=1Xkc]表示[c]国在[k]类行业上出口总额;[c=1Xkc]表示世界[k]行业的出口额;[c=1k=1Xkc]表示世界[k]类行业的出口总额。其取值区间为(0,+∞),[RCAkc>1]说明[c]国在[k]行业上具有比较优势,取值越大意味着比较优势程度越高;反之,[RCAkc

[RRCAab=RCAaRCAb] (4)

根据公式(4)的数学表达式可知,[RRCAab]反映的是[a]、[b]两国在同一行业上的贸易竞争优势比较情况,定义为“相对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RCAab]取值范围为(0,+∞),当[RRCAab]取值大于1时,说明[a]国在该行业上贸易竞争优势较[b]国大;当[RRCAab]取值小于1时,说明[b]国在该行业上贸易竞争优势较[a]国大;当[RRCAab]数值等于1时,表明[a]国与[b]国在该行业上的贸易竞争优势相当。依据[RRCAab]取值的不同,大体可细分为极大劣势、较大劣势、微弱劣势、微弱优势、较大优势和极大优势等类别。

(二)政策差异与偏离倾向

韩岳峰(2013)根据RTC与RRCA指数的性质定义了贸易政策的均衡状态:由RTC所代表的两国相对净出口能力应当与RRCA所代表的相对比较优势状况相适应。因此在均衡状态下有RTC=RRCA,若等式不成立,则存在贸易政策偏离倾向。为对下文进行政策倾向研究,现引入变换公式(5)。

[χ=RTCab-RRCAab] (5)

根据公式(5)的数学表达式可知,[χ]反映的是[a]、[b]两国政策实施倾向,定义为“政策偏离度①”,通过[χ]的值判定[a]国与[b]国相比在某一行业的贸易偏离情况。具体来说,当[χ]值小于0时,表明[a]国与[b]国相比在该行业上的贸易政策倾向于鼓励出口;当[χ]值大于0时,表明[a]国与[b]国相比在该行业上的贸易政策倾向于抑制出口;当[χ]值等于0时,[a]国与[b]国相比在该行业上的出口贸易政策处理状况接近。

(三)数据来源及处理

1. 时间选择及数据来源。本研究中所有保险服务业相关的原始数据均出自联合国统计署和相关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为满足研究需要,本文选取了2006—2011年这个时间段作为研究的时间跨度。这一选择主要是基于以下3个目的:(1)满足实证分析数据最新性的要求。(2)2007—2009年是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和传导重要阶段,对国家贸易出口政策影响较大,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3)2006—2010年为我国“十一五”规划阶段,2011年为我国“十二五”开端年,通过 “十一五”期间的相关研究结论和发展趋势,结合“十二五”开端相关指标的进一步走势,总结我国在新时期下的保险服务出口政策实施倾向,有利于预测接下来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相关政策倾向②。

2. 数据处理。首先,根据查询到的原始数据及公式(1)与(3)可计算出2006—2011年中日两国保险服务业的年度[TC]指数值、[RCA]指数值及这两个指标的均值;其次,依据上述求出的相关数据,运用公式(2)、(4)与(5)可计算出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相关年份的[RTC]指数值、[RRCA]指数值与[χ]值,从而判定中日两国保险服务业的贸易竞争力、贸易竞争优势强弱及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的政策实施情况③。各指标的具体经济意义在前文已经做出明确说明,中日保险服务贸易的[TC]、[RCA]、[RTCab]、[RRCAab]、[c]具体数值见表1。

需要注意的是,本部分并不能分析出中日保险服务业之间应该如何贸易这一问题。中日之间竞争力及竞争优势的比较值都是相对于世界市场而言,其比值大于1只能说明中国的保险服务行业在国际市场比日本的该行业具有竞争力和竞争优势,并不能判定中国应该向日本出口该行业的产品。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中日保险服务贸易综合竞争性及相关分析

1. 中日保险服务贸易综合竞争性比较。

(1)中日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比较。由表1不难看出,2006—2011年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的TC指数均为负值,且中国的[TC]指数绝对值大于同期的日本[TC]指数值,中国保险服务贸易[TC]指数6年均值为-0.77,日本保险服务业的[TC]指数6年均值为-0.67,这说明中国和日本保险服务贸易均长期处于逆差状态,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总体竞争力不强,但两国竞争力的发展趋势却有所不同。2006—2011年,中国保险服务贸易[TC]指数从-0.88增长到

-0.61,说明中国保险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虽然不强,但劣势在逐年缩小,而日本在这一时段的保险服务贸易[TC]指数从-0.49降低到-0.84,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逐年下降。针对于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相对竞争力的比较,从表1看出,2006—2011年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RTC]数值呈逐年递增趋势,且在2010年这一指数数值开始大于1,这说明中国比较于日本在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上已经开始表现为优势,基于2011年的这一数据,可以预测,短期内这种趋势将延续下去。

(2)中日保险服务贸易竞争优势比较。由表1数据可知,2006—2011年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的[RCA]指数均小于1,且中国的[RCA]指数一直处于上升势头,日本则是经历了下降上升的趋势,中国保险服务贸易[RCA]指数6年均值为0.56,日本保险服务业的[RCA]指数6年均值为0.34,这说明中国和日本保险服务贸易均长期处于竞争劣势状态,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总体竞争优势不强,但两国竞争优势的发展趋势却有所不同。2006—2011年,中国保险服务贸易[RCA]指数从0.30增长到0.82,说明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竞争优势虽然不强,但劣势在逐年缩小,并且有望在5年内达到世界平均水平,而日本在这一时段的保险服务贸易[RCA]指数经历了先下降后上升的变化过程,保险服务贸易竞争优势尚未恢复到2008年之前水准。针对于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相对竞争优势的比较,从表1看出,2006—2011年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RRCA]呈逐年上升趋势,并逐步趋于稳定,指数值从0.58发展到2.49,说明中国比较于日本在保险服务贸易上的相对竞争优势在逐年增强,具体竞争优势又以2008年分界点。2007—2008年,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RRCA]指数小于1,说明在这段时期,中国与日本相比,在保险服务业上不具有竞争优势,但距离在逐渐拉近。2009—2011年,中日保险服务贸易[RRCA]指数大于1,说明在这段时期,中国与日本相比在保险服务业上具备了竞争优势,且这一优势在逐年扩大后趋于稳定。我国保险服务贸易竞争优势的逐年增强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的。2008年之后日本保险服务贸易竞争优势开始减弱,原因可能是在经济危机过后,日本虚拟经济严重受挫,而我国由于经济开放程度和政策调整等原因,保险服务贸易受影响程度远小于日本。从2009—2011年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RRCA]指数看,基本维持在2.4—2.5之间,趋于平缓,说明2009年以后由于中日两国对经济危机已经做出合理的调整,行业竞争优势暂时维持在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上。

此处值得说明的是,一个国家相对于另一个国家在某一行业上具有贸易竞争力或竞争优势,并不代表两国在该行业上不存在竞争,甚至可能存在着激烈的竞争。

2. 中日保险服务相对贸易竞争力与竞争优势相关分析。通过中日两国历年的[RRCA]值和[RTC]值,利用Eviews5.0软件可以计算它们之间的相关系数,求得其值为0.31,对这两个变量运用最小二乘法,其拟合系数为0.28,二者的拟合效果较差,从而可以判定[RTC]指数与[RRCA]指数之间不存在相关性,实际上从表1中的[RTC]与[RRCA]同期数据对比也可以发现,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这种现象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

(1)两者的计算公式存在一定的区别。[RTC]指数既考虑了进口因素,同时又考虑了出口因素,而[RRCA]指数只与出口值有关。由于进口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很大,政府对行业的贸易保护主义、关税壁垒及非关税壁垒都会严重地影响进口值,因而影响到了[TC]指数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了[RTC]指数数值大小。而[RCA]排除了进口的影响,所以在测算行业的相对比较优势时,[RRCA]指数值并未受到国家政策等外在因素的影响。

(2)基本参数变化幅度不同。具体来说,具有比较优势的不一定具有竞争力,具有竞争力的也不一定具有比较优势,单纯从表1中的[TC]值和[RCA]指数看,竞争力与竞争优势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同步性,但这只是针对于一个国家内,行业的竞争力与竞争优势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的关联,实际上二者之间虽然存在着同步变化关系,但是也会存在某一时刻竞争力与竞争优势的不一致性,即并非具备竞争力与具备竞争优势对应,不具备竞争力与不具备竞争优势对应,因为二者的变化趋势即使同步,但变化的幅度还是有所差别的。具体在哪一时刻发生这一变化并非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所关心的是相对竞争力与相对竞争优势之间的同步性关联,从表1的[RTC]数值与[RRCA]数值看,二者之间并非同步于一个区间内在变化,即并非同步在(0,1)和(1,+[∞])区间,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竞争力与竞争优势不具有必然联系性。

以2008年数据为例进行说明,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RTC]指数和[RRCA]指数分别为0.58和1.96,这表明日本保险服务业相对中国不具有竞争优势但却具有一定的竞争力,竞争力与竞争优势之间存在偏差,即相对于中国而言,日本保险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更加具有竞争力,但比较优势则不如中国,这主要是由于日本保险行业相比于中国发展较早,各种规范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都已经比较完善,政府十分重视保险的发展,特别是日本政府很早就开放了本国保险市场,所以其国际竞争力较高,但由于保险服务业在日本服务业中所占的比例与其他服务业相比,出口优势还是较弱,并不具备日本国家的比较优势,所以其RCA数值较低。

(二)中日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差异分析

1. 中日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差异变化趋势。由前文定义可知,[RTC]指数与[RRCA]指数分别表示两国在某一行业上的相对竞争力及相对竞争优势,并且在公式构建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其取值范围的一致性与协调性问题,本文将竞争力与竞争优势之间的差值定义为“政策偏离度⑥”。根据表1给出的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RTCab]与[RRCAab]值,计算其差值,得到政策偏离度[χ]。若[χ]值小于0,说明中国在保险服务贸易净出口能力和比较优势上的处理力度超过日本,倾向于鼓励出口,甚至可能出现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净出口超出了现有的比较优势这种状况,即国家过度强调出口或控制进口,造成贸易政策的不均衡、不匹配;若[χ]值大于0,意味着中国在保险服务贸易净出口能力和比较优势上的处理力度小于日本,倾向于抑制出口,可能存在过度抑制出口或鼓励进口的贸易政策不均衡、不匹配。以2009年的数据为例,中日两国的保险服务贸易[RTCab]指数为0.86,表明中国相对于日本(保险服务业在两国国内市场服务业总体中的竞争力)不具有相对竞争力,由此,从国内行业结构及竞争力角度来说,中国是不应该出口保险业的(当然是与日本的相对比较来看的);而中日两国的[RRCAab]指数为2.38,表明中国相对于日本(保险服务业在世界市场范围内的竞争优势)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由此,从国际行业竞争优势来看,中国是应该出口保险业的(当然是与日本的相对比较来看的),并且实际上也的确出口了(出口主要取决于国际市场因素),进一步将两者作差,其值为-1.52,说明在保险业出口问题上,中国在出口能力和比较优势上处理的力度超过日本,倾向于鼓励出口。需要指出的是,即使二者出现了同步现象,即从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个角度看,都应该出口或进口,仍然存在贸易出口政策偏离的问题,因为二者相对性还存在着大小的问题。从而形成了这样一种现象,中国与日本相比,保险业的“相对竞争力(国内视角的应出口量)”小于其“相对竞争优势(国际视角的应出口量)”,甚至这种出口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不具有竞争力)。为说明、研究方便及定位直接需要,笔者将“国内市场出口量”和“国际市场出口量”分别定义“理论出口值”和“实际出口值”,进而通过二者的大小关系判定贸易出口政策的偏离情况。

2. 中日保险服务贸易偏离拐点。从上文中的分析可知,中日保险服务贸易的政策偏离度[χ]值均为负值,且其绝对值先增大后减小,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相对于日本虽然保险服务贸易的出口政策倾向于鼓励出口,但是近年来有所好转。具体来说2006—2009年,中日保险服务贸易[χ]绝对值一直在增大,说明其过度强调出口的政策在逐步强化,2009—2011年,中日保险服务贸易[χ]值绝对值在变小,说明其过分强调出口的政策正在逐步转向。为了更为准确、具体地判定中日保险服务贸易的出口政策比较,计算中日保险服务贸易相对竞争力变化率与中日保险服务贸易相对竞争优势变化率之间的差值,这一指标能够更加合理地评价出口政策的偏离情况,可以称之为“修正的政策偏离度”。由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2007—2011年,中日两国的上述相对变化率指标差距由负转正,说明中国相对于日本在保险服务贸易上的出口政策近年来已经改变其一味强调出口的观念,具体来说,2007年和2008年的上述指标为负值,说明中国此时的出口政策仍然倾向于鼓励出口,2009年以后上述指标开始为正值,说明2009年以来我国的保险服务贸易出口政策已经开始转变,本文将2009年称为“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偏离拐点”。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重的。以中国为分析主体,中国的保险服务贸易政策是鼓励出口还是抑制出口是由一定的客观因素决定的。中国在不具有相对竞争力的行业上出口也较大,这也完全符合该时期下中国的“出口导向型”战略出口政策。但是,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服务业主导行业的渐进式培育、选择和发展,服务经济的发展政策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不能一味地强调出口,要区别对待不同服务行业,选择好一定时期的主导行业。

三、结论

服务业竞争力既包含服务行业内部服务企业竞争力也包括了服务行业竞争力,服务行业竞争力是对服务企业竞争力的综合。本文具体分析中日服务行业竞争力的情况。结合前面的分析过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服务贸易相对竞争力与服务贸易相对竞争优势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第二,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出口政策倾向有所不同。具体来说,2006—2007年中国的保险服务业出口政策表现为倾向于鼓励出口,现阶段的中国已经开始改变这样的出口政策,中国应根据不同时期出台适当的行业发展政策,不能一味盲目出口。实践表明,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是不可持续的。保险服务出口贸易应当努力避免压低价格来换取市场竞争力,避免中日保险服务贸易的恶性竞争和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贫困式增长。中国保险服务贸易战略必须长远布局以获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取舍问题,培育一批真正的拥有强大竞争力的行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进而充分发挥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总之,分析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的相对竞争力与相对竞争优势情况,不仅有助于加强中日两国保险服务贸易的交流与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提高在世界保险服务市场的联合竞争力;同时,有助于中日两国在面向国际市场时,可以充分利用两国的同质与非同质资源优势,进行最优化的投资与合作。

注:

①本文中的“竞争力与竞争优势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理论出口量与实际出口量之间的差异”,在“获利即出口”这一贸易思想(出口与否)前提下,最好的出口政策为“实际出口量=理论出口量”,而当二者不一致时,证明存在着“政策偏离”,因此,这里的“政策偏离度”具体来说是指“出口政策偏离度”。

②相关数据表明,日本的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与竞争优势表现较为平稳,因此本文将政策倾向对比对象设置为日本国有一定的现实依据。

③本文所研究的政策实施情况特指中国相对于日本保险服务贸易出口政策的实施情况。

④[α=(RTCt-RTCt-1)/RTCt-1],代表的是相对竞争力变化幅度。

⑤[β=(RRCAt-RRCAt-1)/RRCAt-1],代表的是相对竞争优势变化幅度。

⑥此处的政策偏离度的正负值能够衡量政策的转变倾向,但不能够具体衡量政策已经转变的程度。

参考文献:

[1]谭晶荣.中日韩三国服务贸易的比较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6,(7).

[2]郑雯文.中日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比较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1).

[3]齐良念.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及其提升对策探讨[J].商业时代,2010,(35).

[4]欧阳青东.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竞争力研究[J].保险市场,2011,(10).

[5]韩岳峰,张龙.中日服务贸易竞争力、互补分析及政策比较[J].现代日本经济,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