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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拆迁撞人案”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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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备受关注的郑州拆迁撞人案”(本刊曾4次报道)二审,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

此前,2012年11月2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大孬死刑,;判其赔偿16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刘大孬不服,提出上诉。

此案始发于3年前。2010年6月1日,在多部门联合对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南刘庄村实施拆迁时,村民刘大孬驾驶货车撞倒拆迁工作人员,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当天下午,刘大孬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争议围绕三个问题

此次庭审,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地点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加旁听的刘大孬之子刘太江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听说二审开庭,南刘庄一百多位村民前往旁听,附近村庄也有不少村民闻讯赶来,“总共两百多人”。

刘大孬的辩护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向《瞭望东方周刊》介绍,庭审从上午9时40分开始,中午11时50分结束,庭审气氛没有一审的“对立情绪那么严重”,但围绕三个争议焦点,控辩双方依然进行了激烈辩论。

首先,关于涉嫌罪名,公诉方认为刘大孬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刘大孬及辩护人均认为其构成的是交通肇事罪。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刘大孬为了阻挠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及维护现场秩序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听他人劝阻,明知所驾车辆前方有人员聚集,仍驾车向人群冲撞,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明显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主观方面的错误认定导致了对于其犯罪行为的定性错误。

案发时,刘大孬已经在空房验收单上签字自愿搬家,并已自卸门窗并领取安置过渡费,并非一审认定的“其驾车撞人是为了阻挠政府引导下的自愿拆迁”。证人秦毛旦证实,刘大孬当日出现在案发现场的原因是想穿行村庄去提货,不是故意抗拆。同时,刘大孬是因为遭到执法人员语言威胁、拍砸车门而发动汽车急于逃走,并不是故意撞人,更没有“欲撞村干部”。

其次,关于刘大孬是否属于自首,控辩双方争议较大。

一审法院认为,刘大孬案发后虽能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否认第二次故意驾车撞人并冲撞村干部等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故依法不构成自首。

辩护人提出,本案2010年6月1日已经移送郑州市公安局,但在6月2日及之后,依然由管城区公安分局的办案人员进行被告人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的制作,这些用于证实刘大孬是否构成自首的“证据”均因不具有合法性而不应予以采信,以此认定其“不构成自首”是错误的。

关于量刑问题,辩护人认为此案“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是因违法强拆引起的被告人为躲避追打、仓皇逃走引起的犯罪行为。基于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定性的争议导致对被告人的量刑出现争议,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构成自首,因此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刘大孬一审被判死刑

在本案一审期间,关于刘大孬的罪名、量刑以及是否构成自首等问题,控辩双方就已分歧严重、辩论激烈。

一审法院最终判处刘大孬死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份16页的判决书显示:

南刘庄村位于宇通公司5万台客车产能提升项目规划区域内,需整体搬迁。该项目是郑州市2010年度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经郑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管城回族区宇通汽车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并制定了拆迁补偿方案。此次南刘庄村的拆迁是在政府引导下村民对集体土地上的自有房屋进行的自主搬迁改造。

至2010年6月1日,南刘庄村320户村民中已有302户在空房验收单上签字自愿搬家并自行拆卸门窗(包括刘大孬家),已有178户村民经公示核实后领取补偿款。拆迁安置地已经公示确定,虽未开工建设,但拆迁安置过渡费已经发放(刘大孬家亦领取)。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上午8时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汽车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公开招标的拆迁公司,计划对南刘庄村党支部书记刘书立及部分自愿带头拆迁的党员的房屋进行拆除,管城回族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

被告人刘大孬听到此消息后,即于当日早晨驾驶车牌号为豫A6Q195的白色厢式货车,停在本村南十字路口北处的道路东侧,阻拦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及维护现场秩序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在工作人员劝说刘大孬及其他村民和围观群众离开过程中,刘大孬驾车冲向人群,将朱晓博、刘浩杰、蔡卫宾、海帅等人撞倒,后左转弯向东开出200多米,掉头向西再次冲向人群,将刘建礼、刘国民、庞会莲、黄正、刘志龙等人撞倒,接着,刘大孬又驾车冲向村委会所在地,欲撞村干部,因村支书刘书立及时躲闪,撞上停在路边车牌号为豫A2Q733的轿车后,刘大孬逃离现场。

当日16时许,刘大孬到郑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巡逻二大队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大孬以驾驶机动车辆向人群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4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8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严惩。其虽能主动投案,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大孬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并赔偿16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7万余元。

律师质疑“合法拆迁”

一审判决书说,宇通公司的项目是郑州市2010年度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南刘庄村拆迁是“在政府引导下村民对集体土地上的自有房屋进行的自主搬迁改造”。

对此,刘大孬的辩护律师王才亮和任佳慧向《瞭望东方周刊》表示“与事实不符”:不管是“南刘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还是“郑州市管城区宇通汽车产业园项目”,一审前均未获得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立项批复,也未获得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准。

本刊之前的报道《郑州拆迁撞人案庭开谜未解》曾提到,2011年3月24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回复刘太江,郑州市管城区宇通汽车产业园和南刘庄村城中村改造“目前尚未到我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3月28日,郑州市发改委答复刘太江,经核实,郑州市发改委未对南刘庄村城中村改造进行过项目立项批复等。郑州市发改委同时答复:郑州市管城区宇通汽车产业园属市级专业园区,并非具体项目,所以我单位并没有关于此方面的立项批复文件。

“并且,南刘庄村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是2011年3月份才被国务院批的,但他们2010年5月份就开始拆迁了。”刘太江告诉本刊记者,他们是“未批先拆”。

王才亮还称,法院认定“该项目经郑州市政府批准”,依据是一份《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71号》,而以会议纪要代替拆迁许可要件的违法行政行为,早在2004年即被国务院否定。

此外,“宇通公司5万台客车产能提升项目整体搬迁”与“村民对集体土地上的自有房屋进行的自主搬迁改造”在性质和内容上完全不同,其拆迁主体、拆迁许可法定要件、拆迁程序、拆迁法律依据完全不同,“一审法院为严重违法的拆迁行为冠以‘为产能提升项目而由政府引导下的自主搬迁改造’之名完全是混淆是非,偷换概念。”

对于判决书认定的“村民自愿拆房搬迁”,南刘庄村民表示不认可:要是自愿,村民们为啥三番五次聚集村头抵制拆迁?要是自愿,政府何必出动几百人的拆迁队伍?

刘大孬:“我根本不是那样想的”

二审开庭之前,2013年7月18日,刘大孬的辩护人任佳慧和诉讼人栗红,在郑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刘大孬。

会见之后,任佳慧律师向《瞭望东方周刊》透露了相关情况。

任佳慧介绍,刘大孬身体和精神状态还好,情绪比较平静,“没有预想的那么坏”,当时他正在集中精力准备这次二审。

会见中,刘大孬再次强调自己并非故意撞人,他对一审判决书关于他“为阻止拆迁”、“不怕死的都别动”、“第二次撞人”、“欲撞村干部”等描述非常不满,反复向律师说“我根本不是那样想的”,并要求律师对这个问题要“再说一说”。

他尤其对南刘庄村支书刘书立的证言反应强烈。一审判决书中,刘书立证明,刘大孬将车开往村委会方向,“将车朝其开过来没有减速的意思”,意指故意撞他。

刘大孬告诉两位律师,他当天在整个过程中只是开车逃跑的时候偶然遇到刘书立,“整个一天也就瞥了他那么一眼,我怎么会想去撞他呢?”

刘大孬说,如果他真是判决书上写的那样的人,他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但我觉得我不是那样的人!”他还希望能在二审法庭上跟受害人家属道个歉。

刘大孬再次提起了自己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逼供”的事,称判决书说的“二次撞人”、“欲撞村干部”等都是采用了他那时候的供述,他说“那都是他们逼我那样说的”,不说就挨打。

本刊记者发现,刘大孬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和在看守所在押期间的供述,存在明显不同。侦查期间刘大孬承认“故意撞人”,在押期间对此否认,以致于一审开庭时,公诉方多次指责刘大孬“没有如实供述”。

会见中,刘大孬多次向律师打听其家人的近况,很关心家人过得好不好。

会见结束时,刘大孬站起来向律师点点头:我也不会说(感谢的)话,让你们受累了……

诸多网友寻找类比案例

本次庭审,是案发后刘太江和家人第二次见到刘大孬。

据刘太江介绍,庭审中,刘大孬身穿黄色囚衣,满脸胡茬,精神状态“没有上一次好”。除了再次否认自己故意撞人,刘大孬在庭审中还详细陈述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事。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刘大孬当庭陈述自己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2010年6月1日下午,刘大孬到郑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巡逻二大队投案后,被管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王亚伟等人带到该局,一天两夜不许休息并遭遇刑讯逼供,数份口供都在迷迷糊糊中签了字。根据辩护律师的说法,刘大孬当时头上被套塑料袋,然后肋骨被人用手狠刮。

刘大孬的辩护律师王才亮说,据他调查,刘大孬被送进看守所时“遍体鳞伤”,看守所一开始不收,办案刑警签字保证后才收了监。

郑州“拆迁撞人案”发生至今,媒体和公众一直在高度关注,一些法律界人士和网友对此案进行评议。

一审之后,知名网友@记者刘虎 表示:已经签字自愿搬家并自行拆卸门窗,还领取了拆迁安置过渡费,居然又开着车去故意撞死人,我实在是不能理解如此复杂的事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 也关注了此案。

本次二审开庭,@杨学林律师 提及浙江的一起案件进行类比:浙江义乌的吴广德也是因被非法强拆,开车撞死三人,一、二审判死刑,最高院不核准,后改为死缓。

诸多网友反复提到辽宁本溪“张剑案”。

据报道,张剑是辽宁本溪市民,开发商一心想扒掉张的住房而盖别墅,遭拒绝后动用暴力拆迁,冲突中,张杀死一名强拆者。

2009年3月,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张剑涉嫌故意伤害(致死),将他公诉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9月4日,本溪中院判张犯故意伤害罪,但认定张剑是面临不法侵害,不得不采取自卫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杀人后又有自首行为,判处张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