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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个人境外证券投资需求及管理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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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个人资产管理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对境内投资者吸引力不断增长,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意愿日益增强。2013年初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这意味着个人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或在不久后开放。本文通过对当前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政策需求进行调查与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政策框架,并充分评估政策放开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

关键词:证券 投资 研究

1、境内个人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的意义及可行性

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制度是当前深化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开辟境内投资者的新投资渠道、配合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的实施、分散和化解国内金融风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和积极作用。当前建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制度,是水到渠成的。

一是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我国具备了资本输出的基础经济条件。根据联合国数字,当前我国的人均GDP已接近3000美元,部分城市甚至超过5000美元。按照英国国际投资领域专家约翰・邓宁的“经济发展四段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整体上接近第三至第四阶段,符合“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增长,开始有对外投资流出,但跨境直接投资仍为净流入,直接投资流出上升金额和速度快于流入”的特征,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应当也已具备了资本输出的基础经济条件,可以进入全面、高速发展的阶段。二是高额的外汇储备为发展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发展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将官方资本输出转化为境内个人通过市场机制的资本输出,提高外汇资产的利用效率。同时,增强民间持有外汇的意愿,实现“藏汇于民”,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三是建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制度,与推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重要改革相配合,协同推进。当前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会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已开始提上改革议程。这两项改革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国内个人投资者的积极参与,而且其改革的红利也应让广大的国内个人投资者分享。四是有利于规范并促进直接投资项下有序的资本跨境流动。长期以来,我国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对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一直未予政策认可,制度的缺失迫使确有投资需求和投资能力的境内个人通过多种灰色渠道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游离于境外投资管理和统计之外。建立规范化的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渠道,既有利于加强对个人项下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也有利于维护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五是这项制度推出和实施后,将使国内个人投资者获得一种合理合法的新投资渠道,这既可分散投资风险,又可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弥补境内个人现有理财产品和投资渠道的缺陷,获得更多理财工具。

2、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现状及投资需求

2.1、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渠道有限

现行外汇政策框架下,境内个人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只能通过以下渠道:一是QDII形式,即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s)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二是特殊目的公司,即个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urposeVehicle)设立境内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的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三是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股权计划;四是将个人财产转移境外后进行投资。

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境外财产转移等进行的境外投资须经外管局审批,控制较严,总量也十分有限。当前境内个人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票,主要通过QDII形式购买基金公司的开放式基金来进行。但是目前QDII的投资额度依然偏小,业务发展缓慢。国内资本市场的QDII业务,在2006年开始起航。从实际看,国内基金管理公司方面,截至2012年末,共有32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资格,71只QDII基金成立(华安的首只清盘,现存70只),资产净值约632亿元人民币。从当前基金公司QDII业务的发展现状看,并不能满足个人境外证券投资需求:一是QDII基金投资者投资回报不佳,QDII基金都遭遇到赎回现象;二境内银行及基金公司国际投资经验不足,风险管理薄弱,QDII产品同质化现象普遍,缺乏核心竞争力;三是QDII产品本身对投资者而言缺乏自主投资决策权。

2.2、“灰色地带”的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大量存在

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自然人参与本国股市交易没有严格的限制,一些境外券商和境内理财机构便利用这一点,大肆招揽境内居民参与境外股票交易。根据香港交易所刊发的《现货市场交易研究调查》,过去十年,中国内地投资者在港股市场的交易额复合年增长率高达47%,远高于其他类型投资者。尽管不被允许,但仍有境外许多基金、证券经营及理财机构(以下统称境外券商),开办了中国居民个人买卖境外上市股票业务。其运作流程是:境外券商利用在大陆开设的办事处,暗中进行业务宣传,拉拢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办事处为申请开户的境内居民审核资料并邮寄出境,境外券商再通过电话与境内居民核对个人信息无误后,代客户开立证券交易系列账户,并将账号和密码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客户;客户根据收到的信息,以学费、生活费等“合理”理由购付汇,将外汇资金汇往境外证券交易资金户;客户在网上自行下载证券交易软件后,即可委托境外券商买卖股票或者利用软件自助委托从事股票买卖;客户利用在中资银行申办的“一卡通”信用卡(如招商银行“两地一卡通”),即可办理银证转账,并通过网上操作,简捷地将投资款及收益汇回国内。

还有部分境内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将资金转移境外后进行证券投资,主要渠道:一是多次分拆。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以内购汇及汇出资金只需提供身份证的个人外汇管理政策,通过多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将支出申报为“境外旅行”、“出国留学”、“探亲”等;二是通过地下钱庄流入流出;三是通过携带外币现钞实现资金流入、流出。

3、开放个人境外证券投资风险分析

3.1、影响国内宏观经济风险

一是可能对我国宏观经济带来冲击。2013年以来,国际证券市场的收益状况要优于国内证券市场,美国市场不断创出新高,日本市场上涨超过20%,欧洲市场虽然经历了塞浦路斯危机,但回报率依然接近6%,而我国证券市场表现平淡。而且长期以来我国对境内个人证券投资基本限制,一旦渠道畅通,可能形成部分个人长期积聚需求的集中释放,资本的大量外流,可能会引致外汇收支出现逆差,势必对我国的宏观经济带来一定的冲击。二是增加我国调控人民币汇率难度。由于境内个人对外投资,一定规模的境内个人资本积累于国外,但当国内汇率存在较为明显波动趋势时,由于资本的趋利性,这些资本就会顺势而动,增加我国调控人民币汇率的难度。三是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实体经济带来影响。我国的实体经济中,相当部分源于个人出资,实体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个人资本的持续支持。但当境外直接投资政策开放后,将引起境内个人资本分流,从而减弱对国内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力度,从而削弱国内实体经济的发展。四是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内金融市场。境内个人为获取投资收益,将一定资金用于炒股,购买国库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保险等投资项目,当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放开后,面对境外更好的投资机会,一部分个人资金会从境内转向境外,从而降低了国内资本市场融资能力。

3.2、加大违规资金流动风险

一是加大境外投机资金流入的动力。个人境外投资股票市场的放宽在畅通境内合规资金外流渠道的同时,也提供了投机资金的回流途径,可能成为更大规模资金流入的动力。二是提供非法资金“洗白”的机会。境外证券市场风险和交易规则与内地有很大不同,加上人民币升值状况,谨慎性的投资者未必会积极参与,倒是出于非法目的的资金,比如洗钱资金,会不顾及成本积极参与,非法“洗钱”资金获得了十分宽松的“洗白”机会。三是部分境内企业可能利用企业和个人外汇政策范围的差异,利用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达到其超范围投资的目的。如境内个人可对外期货期权投资,而对于企业一般境内金融企业或大型的企业才允许有这种投资资格,这种情况下,为规避政策限制,境内企业就会借道境内个人投资境外期货期权市场获利。

3.3、加大投资者投资风险与汇率风险

一是境内个人投资者到境外进行证券投资,由于其信息、能力、知识等方面的不足,必然面临一定的风险。二是投资本金和外币投资收益的汇率风险,规避汇率风险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远期、掉期、外汇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锁定远期汇率,而国内个人投资者参与外汇市场受限,汇率风险则完全由个人投资者承担。

4、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政策框架

我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可分为三个步骤:一是初始严格控制;二门槛降低,有控制的开放;三是完全放开。今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积极做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II2)试点相关准备工作”被列为央行2013年重点工作之一。目前我们正处在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第一步骤时期,即将推出的QDII2将进入第二步骤。QDII2是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允许境内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面对高度市场化的境外证券市场,在政策开放的过程中,若没有相对完善和健全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相应的风险很难得到有效地控制。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开放在技术和系统上其实比较简单,重点是有关政策的落地和跟进,同时也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安排。

4.1、制定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

制定《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证券市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监管者、投资者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三者的权利与义务,规定适应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投资规模(初始投资规模及最高投资规模)、调高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

4.2、建立完善的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体系

一是外汇管理部门方面:根据拟出台的《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证券市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范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登记管理,负责投资者主体资格审查、项目审查、及投资额度审查。建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年检制度,通过年检,了解个人投资者真实的资本市场交易情况,加强对个人投资者的动态管理。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只能在外汇局指定的银行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内外其他外汇资金混入证券投资资金跨境流动,加强非现场数据的监督和分析。二是外汇指定银行方面:投资者境外直接投资必须开立专用账户,其外汇资金收支均应通过个人资本专用账户办理。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必须坚持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即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应真实用于境外证券投资。证券交易资金交割清算,必须以实际买卖证券的交易清单为依据。必须坚持现金现券交易的原则。即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必须以在资金账户存有的足额外汇或在证券账户存有的足额证券为前提,严格杜绝融资融券和买空卖空。

4.3、加强投资主体的管理和投资者风险意识宣传

一是设置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者主体资格条件,作为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登记的审查内容之一进行管理。投资主体需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件;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18周岁以上;④必须拥有5年以下股票市场操作经验; ⑤个人投资者与境外证券交易所签订风险投资书;二是加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宣传工作,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使投资者形成风险自担的意识。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宋朋来(1978-),男,山东临沂人,金融学硕士,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