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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和谐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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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因城市拆迁而引发的个体上访和群体上访呈现出激增激化的趋势。为此,笔者做了一次专项调研。本次调研发现,无论是在北京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还是在人大、法院及中央单位,由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上访告状问题都排在前几位。城市拆迁矛盾纠纷已成为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最不稳定因素之一。而解决这一问题,已不仅仅是改变工作方法的问题,修改法律,细化操作,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拆迁机制才是根本。

2003年9月以来,国务院整顿城市拆迁市场,控制拆迁规模等一系列措施虽然使拆迁矛盾总量减少,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得以削弱,但拆迁矛盾并没有根除。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机制,才是解决拆迁纠纷的根本途径。

拆迁如挖坟

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政府行为,如危旧房改造、拓宽或新建道路、保护文物古迹等。另一种为商业行为,即政府出让土地给开发商,由开发商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

目前我国在城市拆迁方面的最高法规,是200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这个条例,各省市政府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省市一级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拆迁管理工作。这种拆迁管理不仅包括审查用地建筑单位申请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拆迁范围内拆迁公告、明示搬迁期限,而且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还规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由于地方财政拿不出城市改造拆迁的钱,近年来,一些本应由地方财政出钱的危旧房改造、拓宽或新建道路的项目也通过转让土地收益的方式,由开发商做了,这就形成了地方政府出地,开发商出钱,对被拆迁人施压的局面。因此,在拆迁问题上实际有三方利益主体:政府(主要为国土房管局代表)、拆迁人(主要为开发商及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和被拆迁户。

对于开发商来说,做到政府有关拆迁法规的要求不难。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一个开发商看中某块地皮,只需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政府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五项资料,即可获得国土局的批准,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银行以及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甚至房屋拆除公司在业务上是开发商的经营合作伙伴。

开发商给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一分不能少,否则得不到拆迁许可证,而准备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却一分不会多。在这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博弈中,输掉的往往是后者。

问题首先出现在拆迁的中介公司。据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介绍,房地产评估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拆现率,由市场利率、房地产市场行情、平均利润率等综合参数来确定。拆现率是最后算出补偿金额比较重要的一个数字,差错百分之零点几,最终的评估结果都会产生很大的偏差。每个专家参照的基础数字不同,得出的折现率结果也不同。问题是,目前拆现率没有固定的参照数字,只能由评估公司来确定。因此,评估公司可以根据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的意图,把折现率的最终结果降低。不仅在折现率上可以如此,在房屋评估报告的其他技术层面都可以这样运作。周律师说,如果开发商在拆迁时能与拆迁户协商聘请评估机构,双方监督产生的评估结果各自认同,拆迁纠纷就可能大幅减少。但实际情况是,开发商早已请评估公司做好了评估报告,公告后即刻开始拆房,被拆迁户根本无法介入评估过程。

其次,开发商将整个拆迁过程委托给拆迁执行方,采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委托合同执行结束后,开发商付给拆迁执行方服务费用;另一种方式是开发商预算给拆迁执行方一笔款项,由拆迁执行方全权负责拆迁,支付完拆迁户的补偿金额后,剩下的就是拆迁执行方的利润。第二种委托方式最为普遍,对拆迁户进行的克扣也最厉害。据一位多年负责拆迁项目款账户管理的银行人士透露,几乎每个项目结束后,拆迁公司或拆迁办都会有相当部分的拆迁补偿安置款余额作为自己的利润,这种情况非常普遍。这说明,即使是评估公司精打细算后的拆迁补偿款,被拆迁人也未必能全得到。

为了使拆迁工作进行得更加顺利,开发商往往会找有国土房管局背景的拆迁公司做拆迁的委托执行方,这就使拆迁行为蒙上一层“官方色彩”,使之更具“政府行为”。

不仅如此,为了本片拆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开发商还会通过区、县国土房管局把办、城管、公安局、法院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请到一起沟通情况,协调关系,互相支持。如出现被拆迁户集体性堵门占路现象,请城管出面制止;出现被拆迁户与开发商和拆迁公司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则请公安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有关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早有规定,《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因对人民政府的有关区域性建设决定不服提讼的;对人民政府因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裁决确定的拆限内拆迁作出的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拆迁和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决定不服提讼的;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内容作出的拆迁公告不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这种规定只为被拆迁人留下了一丝诉讼希望,即在行政裁决之前可就拆迁补偿款问题打官司,但时间有限,取证困难,赢的希望渺茫,这也是律师为什么不愿接被拆迁人作为原告的拆迁案子的主要原因。

更有精明的开发商还会事先把本市主要媒体的老总和记者请到一起,要求不发“不利于安定团结”的报道。北京发行量排在前几位的报纸和电台也果然很少报道有关拆迁的消息,甚至客观的新闻报道也会为此中断。

在上面的种种渠道打通之后,开发商和拆迁公司当然有恃无恐。不服的被拆迁户惟一能做的,就是到上级政府上访告状或抗争。

“群众利益无小事”,更何况动人遮风避雨的房屋?

政府给被拆迁人的帮助实在太少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个国家在城市化、现代化过程中必然产生的问题,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矛盾纠纷的产生亦不可避免,但像我国这样能够发展为激烈对抗的群体性冲突却是少见的。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在近几年来发展势头很猛,其规模和动迁量都很大,且拆迁时间要求紧,这与前一段时间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追求GDP增长密切相关。我们在调研中就听到一位地方领导说过:“我们区委定的基调就是高发展,高风险。”

以人为本首先要体现出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最起码要包括四种权利:一是生存权;二是知情权;三是话语权;四是选择权。毫无疑问,人的生存权在我国得到了普遍保障,特别是居住权。我国政府不仅保证了城市居民居者有其屋,而且努力改善城市居民的住宅条件和住宅环境,提高了人均住房面积。但在拆迁中,特别是商业开发项目中,开发商往往采用统一的货币补偿方法,虽然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而政府在这方面能为被拆迁户,特别是生活贫困的被拆迁户提供的帮助很少,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

其次是知情权,城市被拆迁地区的居民事先是否对自己要动迁的事情知情,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国土局和拆迁公司的同志都说过,我们每动迁一个项目,都依法张贴拆迁公告公示,公告中对该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方法的计算公式都有详细说明,不存在被拆迁户不知情的问题。但他们往往忽略了搬迁时间这个细节。

所有拆迁公告的搬迁时间都限定为一个月,即从公告张贴日起至搬迁日结束为一个月时间。拆迁公告还规定,如居民在搬迁期内搬迁,除了拆迁补偿款外,还有工程配合奖;如过期,工程配合奖就没了(事实上各拆迁公司又都没有执行,有被拆迁户越晚走还得到的越多,这已是公开的秘密)。被拆迁户从得知拆迁后决定搬迁,到决定搬到哪里住,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买房。买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首先要看房,要查资料,亲自跑若干楼盘或房展会。就算买了现房,总要办贷款、装修,装修后总要晾晾,然后再搬家。这一算,没几个月下不来。如果买的是期房,还要先找个房容身,租金又是一笔额外开支,何况找房又需要时间;二是租房。租房同样需要以上的一套选房看房程序,况且租不如买,最终还是得买,谁愿意搭租金呢?有人会问:为什么不提前早做准备?买房或租房最难控制也最不好预算的就是价格,而恰恰拆迁买房户中的绝大多数人,拆迁款是他们主要的房款来源,买贵了支付不起,买小了又不甘心。但在拆迁公告贴出来之前,政府对该地区拆不拆、什么时候拆、按什么标准拆、大致能给多少钱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为的是防备有居民趁机私搭乱建、假离婚分户,即使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提前入户,也不会透露半点信息。拆迁公告只是通知被拆迁户一个月马上搬走。

第三是话语权。拆迁公告贴出的第二天,被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就已计算出并打印好,等着去拿。如果被拆迁户在搬迁一个月的时限内,不领款,不搬走,拆迁公司往往会申请政府行政裁决,再不走者,就被强制拆迁。甚至有的拆迁公司用上了停水、断电、断煤气、暖气的手段。

只剩下“上访”这条路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拆迁方的主要代表,开发商早已办成征地拆迁的一系列合法手续及各种疏通关系和准备,躲在政府和拆迁公司的身后,静观事态的发展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区政府为拆迁项目已经不知召开过多少次几方的联席会议,维持社会治安的城管、公安等部门为了维护稳定不知制定了多少应急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对拆迁的诉讼受理有一定限制,并要经过一定法定程序。而开发商从批准的项目立项书到具体的拆迁方案一应俱全。而国务院文件还规定:“诉讼期间不影响拆迁的进行”。

结果,留给被拆迁户表达意见的惟一渠道,就是上访。

事实上,除了危改,只有少数有经济实力的人能有回迁的可能,绝大多数被拆迁户根本不可能用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款买到此地段同样面积的房子。公民在知情权、话语权和选择权上的极度受损,正是每每动迁一个项目,必发生被拆迁户集体堵门占路和反复上访告状的主要原因。

自2003年10月以来,中央政府开始整顿拆迁市场并出台了46号文件,城市拆迁的总量得到控制,政府行为(如变国有土地协议出让为招、拍、挂;房地管理部门分家;评估公司、拆迁公司与政府脱钩、严格禁止野蛮拆迁等)得到进一步规范,新增的上访事件明显减少,由于强拆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也得到进一步缓解,但是,上面所提到的问题并没有完全得到解决,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机制尚处于建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