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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情况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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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犯罪审判程序作为特殊程序纳入刑事诉讼法中,成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大亮点。临海法院自设立少年庭以来,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00余件,尤其是近三年来,未成年犯罪案件呈多样化、低年龄化发展。如何减少犯罪率,引导未成年被告人走上正确的道路,是刑法教育和引导功能的重要课题。笔者以临海法院为例,分析近四年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试寻找合适的解决之道。

一、基本情况

(一)近三年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总体平稳,共收案274件,涉案人数达377人。其中,2010年,未成年人犯占总被告人数的7.6%;2011年占总被告人数的7.5%;2012年占总被告人数的6.4%。(如图一:近三年未成年人收案情况与涉案人数情况)

案件总体走势

笔者对涉案的377名未成年犯进行犯罪原因调查,发现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外地户籍未成年犯比例持续上扬。临海市东部区块经济发展迅速,流动人口比例较高。目前浙江省未成年人管教所关押的未成年犯罪中有70%是外省户籍的人员。单就临海市来说,据当地流动人口管理局统计,2010年,临海市在册流动人口150600万人,其中杜桥镇、城区占58.87%。从临海法院收案情况上看,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45.09%,其中2010年为38.4%,2011年为43.6%,2012年达到了52%。

2、文化程度偏低,犯罪年龄低龄化。涉案的被告人文化程序以初中居多,初中及初中以下的占75%。因受教育程度较低,加之及社会负面影响的影响等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发展。从涉案年龄比例上看,未成年犯年龄不满16周岁的有25人,其中2010年18人,2011年3人,2012年4人。初次犯罪年龄最小的甚至为14周岁。

3、女性犯罪增多。从性别比例上看,2010年-2012年未成年女性被告人31人,其中2010年女性未成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46%,2011年占11.90%,2012年为4.13%。

4、团伙作案增加。未成年人犯罪中,一些边缘少年共同结伙,打架斗殴、抢劫、寻衅滋事等。这类案件集中在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等。从收案情况上看,近三年团伙作案总收案141件,其中2010年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收案的51.07%,2011年占52.27%,2012年占51.06%。

(三)案件审理特点

1、犯罪类型呈多样化发展。从涉及罪名上看,暴力犯罪、财产犯罪以及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但除此之外,未成年人犯罪向贩卖、传播、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引诱、介绍、容留、组织等案件发展。2012年我院容留他人吸毒罪共收案35件,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为4件,去年无收案。从年龄结构上看,未成年人涉案人员年龄均为十八周岁以下十六周岁以上。从审理情况上看,此类涉及青少年的案件,被告人一般出于无知、被哄骗,最后陷入犯罪中。

2、监护人到庭率不高。在未成年被告人进入司法程序后,因其特殊的家庭环境等影响,或者因父母缺乏法律知识对子女采取放任态度不闻不问,或者因父母长期外出打工、离异、失踪等原因,不能够参与司法程序,也不能够到庭参加诉讼,无法保障子女的诉讼权利。

3、未成年人高重复犯罪率。近年几年,未成人重复犯罪的案件有所上升。重复犯罪发生的两次犯罪时间间隔不长,一般是在缓刑考验期内重复犯罪。案件类型集中在抢劫、盗窃罪等财产刑案件中。

二、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外在因素。

1、社会上的影响。随着城乡经济发展,带来经济上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社会不良风气的滋长。一些实用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负面价值观开始影响未成年。他们盲目的、被动地接受社会的各种现象,比如社会公德失落、家庭道德沦丧、犯罪暴力出现等。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引发部分未成年人的心理不平衡,使其做出的行为。

2、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失衡。一是现代教育中,对文化课教育远比品德教育更重视。对升学率的过高追求凌驾于道德教育之上,使道德教育过于形式化,对社会上各种现象没有进行正确的引导。未成年人自身的认识尚不足以分辨是非黑白,容易被社会上的不良思想所蛊惑,或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走上不归路。二是法制教育的缺失。学校与家庭的教育应当是多方面的,一些学校未重视法制教育,部分家长更是自身就对法律处于茫然的状态,也就谈不上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引导了。学校与家长对法制教育的忽视,导致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一无所知,更不知自己行为的后果要承担何种责任。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二)内在因素。

1、心理偏差。我们试将未成年犯罪未成年犯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分为六种,分别是过度爱护型、放任忽视型、过度干涉型、粗暴严厉型、父母失范型以及民主协商型。其中父母对子女放任忽视导致未成年子女走上犯罪道路的占54%,其次是粗暴严厉型占16%。[1](如图)放任忽视型父母以父母长期外出务工、父母失和离异为主。由于家庭功能的缺失,对孩子失去正确的管教和引导,导致孩子的不良习惯和反常行为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矫正,也导致这些未成年人心理受到损伤,人格发生偏移,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这些孩子在其心理上呈现焦虑、紧张、易怒、抑郁特点,具体表现为情绪不稳定,对人容易仇视。同样,在这一研究的另一组数据中显示,未成年犯与父母之间关系较差为66%,不来往和一般的占14%,亲密的只占6%。亲子关系疏远、心理问题复杂这一类群体的最大特征,也是部分少年犯重复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2、认知的偏差。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对自己行为或者对法律认知的偏差,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现象处于强模仿低认识阶段分析鉴别能力较差,不能明辨是非,盲目地加以模仿,甚至把违法行为误认为是一般的不良行为。比如校园高发的抢劫案、青少年容留他人吸毒案,都是涉案人员对自己行为后果认识不清。

我们将少年犯对自身犯罪原因认知分为对法律认识模糊、行为后果认识不清、盲目随从和对社会现象认识不清、明知故犯五种类型。经调查数据显示,因为对法律认识模糊而犯罪的占36%,盲目随从占22%,对行为后果认识不清的24%,对社会现象认识不清的占10%,明知故犯的占8%。(如下图)

未成年人犯在认知上的偏差是导致行为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青少年涉及抢劫、盗窃、非法拘禁罪等案件的主要原因。

三、未成年犯罪预防的措施

(一)学校、家庭共同构建良好的成长氛围。从升学为理念的教育逐步转向品德教育为主的素质教育中。学校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设普法教育课、心理辅导课,缓解未成年人因升学压力等带来的心理问题,提高未成年人面对社会各种现象时分辨是非的能力,懂得什么是可以做什么是不可以做。家长要关心、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适时适当地引导未成年人正向发展,与学校要多沟通,多配合。

(二)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运用。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有关组织的代表到场。这一规定其实质就是将合适成年人制度纳入了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中。进一步落实合适成年人制度,参与未成年被告人出庭等程序,落实社会调查等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被告人在心理上感受到温暖,达到刑法教育和引导的目的。

(三)判后帮扶减少再犯罪率。合理、恰当的运用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特殊程序的规定,开展判后帮扶活动,结合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联合司法、法院、检察院、公安、政府等部门,定期地、一对一地开展帮扶。工作人员以帮扶为身份,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被告人通过书信、座谈等形式,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信任感,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走出心理阴影,解决心理难题。

注释:

[1]《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特征与预防策略研究》,百度文库。

(作者通讯地址:临海市人民法院,浙江 台州 3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