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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退票问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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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支付结算工具,延伸出更具活力的融资和理财功能,是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信用工具。但值得注意的是,票据在流通过程中,由于一些基层银行和企业(或个人)对有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把握不准,有意无意地造成票据无理拒付,使票据业务发展受到压抑。

一、以“背书不规范、不连续”为由退票。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情况,银行以汇票“背书不规范、不连续”为由进行退票,这类纠纷十分常见。《票据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背书必须是单纯背书,禁止附条件背书和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

二、以“背书不符”为由退票。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被背书人全称与其签章上名称不完全一致,难以断定票据背书是否连续的情况,银行只得以票据“背书不符”为由退票。

三、以“印章不规范”为由退票。在票据结算中,如果背书人签章有误,必须在下一栏背书签章处重新盖章,原盖的错误印章必须以“×”划去,原则上该票据能继续转让。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做法常会以票据“签章不规范”而不予受理。

四、以“承兑汇票存款不足”为由退票。这种现象有时是人为操作,特别是在月末、季末,各家银行为保证存款余额不减而拒付的现象尤其突出。银行承兑汇票的实质是银行以自己的信誉为出票人担保,保证票据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到期后,由于种种原因一旦出票人付不了款,承兑银行要为自己的“承诺”付出“代价”,为其代付款项,即出票人的逾期贷款不得以出票人存款不足为由拒付。

五、退票理由书使用不规范。据对某市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调查统计,票据退票时使用退票理由书的几乎为零,退票时只是在纸片上写上几句简单的理由,很不雅观,更谈不上规范。

针对以上现象,我们建议:一、基层银行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票据法》的基本知识。通过大力宣传、经验交流等方式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广大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票据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票据业务的审查要领,严格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不可随意附加条件阻止票据的流通,致使合法持票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影响。

二、各金融机构的经办人员应正确识别和把握规范化简称。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规定,如果全称简写为规范化简称(其具有排他性),实质上简称与收款人全称又能识别为同一人,不要轻易认定其票据背书不连续而作退票处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结算纠纷。

三、人民银行应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对无理拒付、退票的单位,依据《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相关条例依法采取措施。尤其是对月末、季末为完成存款任务而无理退票的单位要从严从重给予处罚,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增强支付结算意识,自觉遵守支付结算纪律。

四、针对票据行为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应由当地人民银行牵头,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等做到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使用,切实保障支付结算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