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建立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机制刻不容缓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建立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机制刻不容缓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4月22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在西安作出,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同时,法院判决被告人药家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丧葬费15146.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352元,共计人民币45498.5元。

这些钱是不是太少了?是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提出的是536640元,而法院的最终判决与之相去甚远。

不过,即使法院最后判决的数字是536640元,又能怎样呢?案发之时,药家鑫尚是一在校学生,没有收入,如果药家鑫的父母没有给他买过房子,那他最终可被执行的财产也不多。法院的判决即使作出,也无法执行。张妙的家属又该如何获得赔偿?

这并不是一个孤案,几乎每有命案发生,刑事被害人补偿问题就会引起媒体的关注。放眼国际,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机制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目前,已经有英国、美国、法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爱尔兰、瑞典、芬兰等三十多个国家相继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也建立了被害人补偿与救助制度。

为什么需要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机制?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加害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被害人就得不到实在的救济。同时还必须要考虑到的一个因素是,每年有大量的刑事案件没能侦破。既然连犯罪嫌疑人都没有确认,那么由加害人进行赔偿的程序就更加无从谈起。

当然,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之所以成为一个难题,还有着迥异于其他国家的独特因素。而这些因素,则是在建立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机制中更需要注意的。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由于财政能力和长期的城乡割据,我国社会保障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都比较低,绝大多数的社会保障只是局限于城市。由于没有相关的社会保障,那些身处农村的受害者家属,往往会因为家中壮劳力的去世而导致家境陷入贫困。

其次,是家庭扶养功能的弱化。在传统中国,当一个家庭遭遇不幸之后,最先伸出援助之手的往往是家族内的亲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在我国可能还要辅之以计划生育政策,家族的规模逐渐缩小,其功能也逐渐弱化:家族再也没有能力来扶养同一家族中遭受不幸的成员。

再次,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其缺陷集中在这几个方面:一是源于刑事政策理念。现代的刑事诉讼,为了防止国家公权力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侵犯,往往最大可能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这会导致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二是证据适用标准的冲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定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优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则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是刑事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于民事权利实现的冲突。

因此,必须在制度上解决受害人补偿机制。在我看来,有两个路径可以尝试,一是在立法层面上确认刑事受害人补偿制度,通过国家财政为那些刑事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补偿。这既体现了国家责任,同时也是宪法条文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具体的措施和范围,可以在具体的立法中予以细化。

而另一个路径则是在民间成立专业的机构来救助刑事受害人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属,甚至可以将被告人的子女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属也列为救助对象。因为一起刑事案件,并不存在赢家,往往是双方受损,在社会保障缺乏的情况下,将双方都纳入救助对象,可以消除这两个群体的敌视,有利于社会和谐。民间的机构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由财政发起的国家补偿机制是以地域为限,但是由于财政能力的限制,很多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政府可能对此捉襟见肘,这个时候就凸显了民间机构的力量。民间的救助机构并不需要以地域为限界定其受助者,只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就能够救助更多的人。

(摘自5月13日《经济观察报》。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