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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对待“以土地换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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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律师、北京代表处代表):

当前流行的“农地换社保”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首先,将土地拿出来总要有一个说法。假定是流转就必须接受硬性的法律规定,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流转合同等;如果在农地换社保之下,是没有协商谈判的,农民不是流转主体,也没有流转合同,因为这个土地反正要换社保了,所以没有流转合同,这已经违反了承包法关于农地流转的硬性规定。

同时,农民的土地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且事实上是可以继承的。但社保本身不是财产权利,它是政府对公民提供的福利,不是政府对公民的财产责任,同时也不能继承,孩子也不能享受。而且政府还随时调整享受年龄、福利的多寡,但如果是财产的话,政府是没有权侵犯的。社保和土地两者之间不是一个同等、同质的东西,一个是财产,一个不是财产,在法律上存在很大的矛盾。

程同顺(南开大学中国农民问题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当前,一些地方推进被称为“宅基地换房”的小城镇模式。客观来看,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农民民主参与不够,很多村的农民没有开会,没有经过什么民主讨论决策,而是干部到家里做工作,签个字,然后就拆迁了。第二,土地补偿不足。这种“宅基地换房”的实质是征地,但补偿明显不足。第三,更重要的是就业,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就业没有保障。第四,这些人住进了楼房,生活成本提高,但却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可持续生存能力”就没有了。

杨大利(美国芝加哥大学东亚研究中心主任):

近年,一些农村宅基地的拆迁,包括成都的“三个集中”改革、浙江嘉兴的“两分两换”等,本质上都是在城乡统筹的背景下通过农村宅基地复垦与农民集中居住而进行的“土地发展权转移”行为,也就是将一块土地进行非农开发的权利通过市场机制转移到另外一块土地。这与制度背景有很大关系,中国制度的背景首先是18亿耕地红线是中央政府定的,就涉及到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博弈,即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背景下,形成了中央政府每年逐级下达建设用地指标为手段的集权式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体制,很多地方政府就通过土地整理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来增加耕地。因此,在转移土地发展权过程中容易发生与民争利的情况。

综上,农村关键在于程序正义,农民宅基地发展权是否能得到足够的尊重。如果各地不顾本地条件大力推广,一窝蜂地搞居民点集中,很有可能对农民利益造成损害。萨尔丹哈(联合国印度环境援助小组协调人):

在印度,国家有征用土地的权力,但只能用于公共目的。如果国家要征用土地进行工业发展的话,而征地利益没有惠及农民,就会使很多人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失去了自己权利,导致他们激烈的反对城市化、反对基础设施建设,结果非常令人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