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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案件中承运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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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运输行业的发展,承运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当承运人运输的货物涉嫌专利侵权时,承运人有没有可能也被列入专利侵权人的行列?为了远离侵权责任的领地,承运人应该尽到哪些法律义务?文章以专利法基本理论为基础,从一起案例说起,进而讨论这起案例对我们的启示,以期对专利侵权案件承运人的侵权责任问题提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关键词】承运人;专利侵权;法律义务;侵权责任

一般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都不难发现承运人的身影。如果承运人运输的产品被认定为侵权产品或者被怀疑为侵权产品,这时承运人需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承运人有没有义务为配合侵权审查而停止其运输服务?对此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及专利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且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尚未形成定论。于是,笔者在此就专利侵权案件中承运人的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略抒己见。

2010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一个关于承运人运输专利侵权货物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判决。本案的原告是某欧洲专利(专利号为402973)在德国境内的独占许可人。本案有两个被告:被告甲是侵犯该专利权的一批MP3播放器在德国的收货人,即进口商。被告乙是一家快件运输公司,即这批侵权产品的承运人。基于专利侵权,原告要求被告乙销毁被法兰克福机场海关扣押的107件侵权MP3播放器。地区法院批准了原告对被告乙提出的销毁货物的诉讼请求。被告乙对此决定提起的上诉被上诉法院驳回后,又将该案上诉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1)承运人既非直接侵权人也非辅助侵权人; (2)停止侵权与销毁侵权产品等执行措施可以适用于承运人。

一、该案的启示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专利侵权案件中承运人的侵权责任问题层出不穷,而上述案例正好可以作为我们处理同类案件的借鉴。

二、承运人的侵权责任不属于直接侵权的责任范畴之内

我国专利法第11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85条中规定的专利侵权情形,显然不适用这里承运人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只有当行为人的特定行为落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时,才可认定为侵权。而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虽然有可能与专利法所保护的对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者进口行为有所关联,但却不是任何一种受专利权控制的行为,同时,运输行为更不可能是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中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或是第85条中规定的“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因此,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不在直接侵权的范围之内,承运人不可能为直接侵权人。

三、承运人的行为有可能是“间接侵权”

虽然本案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侵权产品的承运人不是辅助侵权人,但笔者认为,在一些案件中,并不排除承运人成为辅助侵权人的可能性。当承运人明知其所运输之产品为侵权产品时仍提供运输服务,即使承运人与直接侵权并没有意思联络,但由于承运人主观上的明知以及其运输行为促进了产品的流通、为直接侵权提供了帮助,承运人的行为也很有可能成为“间接侵权”行为。关于“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在承运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为直接侵权人提供便利的情况下,即使我国专利法并没有对“间接侵权”作出明确的规定,承运人帮助直接侵权人的行为也构成“间接侵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四、以承运人的法律义务来判断其侵权责任

在运输活动中,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是遵守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运输物品安全送到托运人指定地点,同时,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要求承运人承担确保其船舶适航、货物运输到达后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除此之外,当承运人被告知其所运货物涉嫌专利侵权,依法理可知,承运人此时有对涉嫌侵权之货物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

如果承运人不是上述所说之间接侵权人,那么接下来判断承运人侵权责任的一个可行的办法则是明确承运人的法律义务范围。首先,要看承运人有没有理由怀疑自己所运货物涉嫌侵权。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承运人就没有义务采取措施制止货物的流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承运人就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手段去审查货物,以确定货物是否是侵权产品。然后,在承运人有理由怀疑所载货物涉嫌侵权的情况下,要看承运人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如果承运人经过严密的审查步骤,仍没有发现所载货物就是侵权产品的事实,那么承运人就无任何侵权责任可以承担。而如果承运人偷工减料,没有对货物进行合理的审查,那么承运人则应由于合理审查义务的违反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在货物被认定侵权后,承运人应有义务停运并将侵权产品交给执法机关。如果承运人违反了该义务,仍进行货物运输并最终导致侵权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则需承担侵权责任。经由上述过程来判断承运人法律义务的范围并明确其相关责任,不仅不会无故给承运人增加负担,而且也兼顾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承运人的责任问题,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专利法中有关直接侵权的规定必然无法对其约束,同时根据“间接侵权”基本理论,承运人在明知其所运输之产品为侵权产品时仍提供运输服务,可能构成“间接侵权”中的帮助侵权。最后,可以以承运人的法律义务来判断其侵权责任,如果承运人对其法定义务持消极的不作为态度,则需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 专利侵权产品承运人之侵权责任认定[EB/OL].法律快车网,2013年2月5日.

作者简介:马静,女,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