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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抵债”须防范套现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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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义相:有比没有好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义相认为,“以股抵债”对已形成的债务是一种解决方案,但不排除大股东借此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把股份套现的可能性。不过,“以股抵债”是一种补救措施,有比没有好。

他提出五点看法和建议:1.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本来是不应该的事情。但是发生以后,“以股抵债”是一种积极的解决方法,是一种补救措施。2.问题出现以后,大股东应该用资金偿还,对于逾期不还的,不能仅仅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应该有罚息,给借债的企业足够的惩罚。3.如果没有资金偿还,债务人应该用财产偿还,而不仅限于上市公司的股权。4.现在的“以股抵债”相当于定向强制性的股份回购,不太公平。5.一定要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需要从程序和定价两方面着手。

张卫星:套现悖初衷

中国华电投资咨询公司首席证券分析师张卫星认为,该政策最核心的地方在于定价,如果股价过高,会导致争相效仿,大股东就有可能套现甩责。由于股权还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所以不恰当的定价有可能导致将千万股民的钱“圈进来”以后装进大股东口袋的销账行为。最后损失的一定是流通股股东利益。

张卫星认为,这与解决股权分置的全流通改造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以股抵债”政策短期内看可能对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价有刺激作用,造成股价短期出现反弹,但这种反弹是建立在被“掏空”的上市公司股价大幅下跌的情况下,是被“掏空”的流通股股东大幅亏损后的反弹。

韩志国:惩戒防走偏

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韩志国认为,“以股抵债”对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是“一记重拳”,但是,它仍然是治标之策。治本之策是切断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正常的通道,最终解决股权分置的结构性问题。方案是否有创新,关键在定价机制和表决机制是否遵从“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如果操作不到位,可能出现“走偏行为”:大股东通过“以股抵债”的机会继续通过各种方式侵占流通股股东权益;一些“隐性”的资金侵占行为利用这个机会,大量转化为“显性”侵占;大股东利用虚假财务、虚假业绩和虚假资产乘机“高溢价”套现。

业内人士:担心示范效应

业内人士认为,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以股抵债”解决的是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后来形成的侵占问题,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其二,“以股抵债”针对的控股股东是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

不少业内人士担心,试点会对控股股东有示范效应。因为是否真的缺乏现金清偿能力很难认定,定价问题也都是比较原则的说法。大股东完全可以“卖掉少量股份,收回成本,仍然拥有控股权”。因此,一些控股股东有可能效仿。

解决历史问题应该同时保证不出现新问题。但在这方面,监管部门还没有具体方案。 (摘自2004年7月29日《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