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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企业如何实施环境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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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在我国正式施行。既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叫“试行”,正说明这是一项边实践边修改、边探索边提升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不断给予批评与建议。任何新生事物都是在坎坷中前进,环保法规更是如此。在现阶段,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要坚持“强制”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处理好“自愿”和“强制”的关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来督促和鼓励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一、该强制的强制

传统上,要实现企业对其环境影响负责,政府一般通过立法,限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或可以采掘的自然资源的量,对不执行者进行惩罚,这种“指令性”方法极大地改进了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的空气和水的质量。为了保障公司提供环保报告,一些国家已经制定法规,将公司提供环保报告的自愿报告机制上升为公司提供环保报告的法律机制。

我国在2002年6月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就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在生产经营阶段要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2005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规定》对“双超”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做了明确要求和进一步解释: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双超”、“两有”企业名单,要求这些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3月18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也规定,企业在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前的某些新、改、扩建设阶段,应由建设单位或企业委托的咨询机构,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其有关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在生产经营阶段要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办法》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即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四大类环境信息,并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同时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即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还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企业将被罚款。

二、自愿与强制结合

强制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有很多局限,是否成功依赖于强有力和及时的执法。在那些国家权力弱、预算有限或技术能力低的国家,很难成功。同时,这些法规的僵化刻板也是个问题。许多公司和决策者认为,标准的政府规章制度不给他们以最有效方式解决环境问题的余地,也不鼓励比法律中所具体要求的改进更优的做法。经过近30年的发展,国外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由最初的强制公开,转变为强制与自愿公开并存的局面。

由于我国工业水平落后,行业、地区发展极不均衡,各项制度不配套,各种信息公开制度在社会上没有形成风气,一些群众并不了解如何正确对待和运用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公开信息的企业认知和理解水平有限;另外,企业存在恐惧心理,怕上报、怕曝光,环境信息公开还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所以,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仍需坚持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指令指导与促进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9月下发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就曾对“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同年,总局又与世界银行合作,在部分省、市开展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2005年11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由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环境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指标,对其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评价结果通常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和很差,为方便公众了解和辨识,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分别进行标示,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对于我国上市企业而言,如被列入环境污染黑名单,其股价必然大跌,严重影响其今后融资和开拓市场的能力;对于一般中小企业而言,也可能因被政府出示黄牌警告而面临经营难以为继的风险,所以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是必要的。

三、健全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外企业环境报告开始出现,主要体现在跨国公司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分析与问题讨论”部分,没有单独列出专项报告。90年代以后,随着“绿色意识”的日益强化,也对企业信息公开产生了更大的压力,于是各大公司纷纷在年度报告中增加环境信息部分,有的还单独编制年度环境报告。经过近30年的发展,国外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形式已由最初作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管理层分析与讨论”的组成部分,转变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独立部分,进而发展到今天的独立年度环境报告;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行业由最初的环境污染型行业扩展到其他所有行业;企业环境报告的内容由最初的环境影响信息扩展到环境业绩和环境会计信息。

当前我国企业以年度报告这种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尚未得到充分应用。笔者建议,目前应当鼓励上市公司利用年报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因为,股份经济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聚集着社会大量资金。而信息则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通过在年报中公开环境信息,可以使公众了解企业是否存在环境风险和环境负债,了解环境问题对企业财务报告可能造成的影响,以此决定其资金的流向。而且和其他的公开方式相比,这种方式,覆盖面广,影响大,使企业的经营管理策略置身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也有助于促使其采取对环境有益的经营方针,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外,上市公司规模大,具有提供相应信息所需要的资源和能源,这种方式的公开,成本低,又能起到树立公司形象的良好作用。为此,可以考虑对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的修订,可以在财务报告的附注中增加:与环境有关的费用和资本支出、环境负债,受环境政策影响而计提的准备,环保项目所获得的补贴等。而在年度报告的企业经营情况介绍时,增加关于企业及所在行业面临的环境问题类型,政府在立法上采取的主要措施,企业所执行的环境方针,实施的环境审计(如ISO14001认证),审计的结果,采纳环境方针后的改进,环境保护措施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影响,行业的环境标准和企业的执行情况,企业活动对环境的各种影响,企业执行环境法规的符合程度、企业的环境业绩和未来的目标等。

四、逐步完善现有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机制

1.对指标体系进行进一步的科学分化

现有的某些评定指标,如达标排放污染因子等规定得相对笼统,未能充分体现行业的代表性。建议将参评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的行业引入其特征污染物对企业的达标排放情况进行评判,以促进企业不断加强污染控制,做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并使最终评定结果更趋合理。

2.逐步完善现有的企业环境信息工作机制

信息公开化工作从其本质上讲,是一种政府行为。因此,单靠环保部门一家参与,无法体现该项工作的权威性与重要性。为此,应建立“环保部门牵头,多政府部门参与,纪检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以满足进一步推广实施该制度的需要,并保证评定结果的公正性。此外,亦可发动人大、政协等部门参与监督。

3.加大舆论宣传,吸引公众参与

应与新闻媒体定期沟通,并通过会同新闻单位对参评企业进行检查、监督、曝光等形式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环境意识。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可设置群众信箱,便于群众信息反馈,真正达到公众参与的效应。

4.友好企业应率先公开信息

国家环保总局开展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目的是树立一批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企业典范。2003年制订的创建指标体系中,尚未直接提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和承担社会责任问题。在2005年3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的通知》中,国家环保总局首次要求创建企业须履行社会责任,并明确要求企业在《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中说明“企业所采取的环境信息公开措施”,引导和鼓励创建企业率先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结语

信息公开化制度是对环境管理模式的一次大胆的尝试,具有很强的时代意义。相信随着该制度的进一步实施,会在我国创建一批环保模范企业及“绿色企业”,更好地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