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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村民小组会议阻拦工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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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某村村民小组长彭某来信咨询:2013年1月12日,某置业有限公司雇佣了两台大型挖掘机,为建筑一座四星级酒店1万余平方米的土地进行“清表”(清理、平整土地表面)。因该地块最初属于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1993年,该地块被征用时,小组村民没有分到任何补偿款,也有村民一直在该地块开荒种地。得知此地要建酒店的消息后,村民自发到工地阻拦挖掘机工作。

1月15日,我召集村民小组100多人参加会议,会议决定要求施工单位给村民支付一定的补偿,并每天派4人到工地阻拦施工,工资由村民小组支付。该置业有限公司报案,准备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我,提供的损失清单显示,村民的阻止行为使其损失5万余元。据查,某置业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17日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许可证》。该公司却称“清表”行为并不属于建筑行为,无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许可证》。请问:我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吗?

福建省武夷学院法学副教授周玉文、黑龙江省鸡东县法院法官王超才答:

你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首先,某置业有限公司所实施的“清表”工程,其性质属于违法的施工行为。因为酒店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许可证》是在2013年6月17日才取得,在此之前的施工行为均是违法施工行为。同时,该公司认为“清表”行为不属于建筑行为,无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许可证》的认识是错误的,因为“清表”工程是酒店建设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很明显,为了建造的房屋挖管道、架线路实施的行为就是建筑行为。由于不能否认“清表”行为是为建酒店而实施的行为,它当然是酒店建设的组成部分。因此,由于村民所阻拦的施工属于违法的施工行为,虽然不能说该行为就是正当的,但其情节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比阻拦合法的施工行为大大降低,这是不争的事实。

其次,你作为村民小组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村民的重大事项没有决定权。而此次阻拦施工的行为也是村民有阻拦施工的行为和意愿在先,会议的决定是集体的决定,而非你个人的决定,更不是在大家都不同意的情况下,你鼓动、煽动、劝说或者引诱的结果。因此,你召集主持村民小组100多人参加会议并决定阻止施工的行为是一个职务行为,而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号召和动员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村民所阻拦的施工行为是非法施工行为,其情节并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大,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