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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保险实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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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政发[2012]40号)精神,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从2012年7月1日起,在我县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县政府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增设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确定,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县级财政负担不低于10元。为鼓励广大适龄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县级财政在补贴10元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为:选择200元以上标准缴费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县政府另增加5元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20元。县级财政对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

五、建立个人账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人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发2元,增发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积极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2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九、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省有关规定管理。

十、基金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申报,县财政局按月审核拨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对采取伪造证件或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现有农保经办机构更名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编发[]3号)精神,进一步充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设立按编发[]3号文件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衔接。原已参加老农保,并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前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照老农保政策享受老农保待遇,其标准和渠道不变。其中:已年满周岁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周岁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年满周岁后,按政策规定同时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老农保基金不足支付老农保待遇的,由县政府给予补助。原已参加老农保,但在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启动时未领取待遇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年满周岁后,统一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三)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领导。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睦的重大民生工程。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