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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理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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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施工单位与监理无合同关系,只是作为业主的服务单位共同向业主负责,施工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实施者,监理方作为监督者,必须按合同要求行使监理权,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干预施工单位的正常活动,要严格按照行业规定行事。施工单位对于监理的改进意见要予以充分尊重,配合监理工作,对于分歧较大的问题也可以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

关键词:施工现场;监理;管理措施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units and supervision no contract relationship, just as the owner of the service unit common to owner is responsible for, the construction unit of the project as the implementer, supervision party as supervisor, must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to exercise supervision right, not beyond the scope of the functions and powers of the intervention construction unit normal activities,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industry rules. The construction unit for supervision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to be fully respect, with supervision work for large differences, also can wait for means to solve by arbitration.

Keywords: construction site; Supervision;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 施工现场监理现状

1.1 监理单位内部管理问题

(1)监理人员素质低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是从80 年代从国外引进后强制执行的,各项教育、考核、监督制度尚不完善,监理队伍素质偏低。主要表现为:①监理人员专业水平低,无现代工程项目管理能力,法律意识不足,合同管理能力低;②监理队伍参差不齐,由于监理费率过低,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不愿加入到监理行列中,首先表现为总监素质低,缺乏集技术、管理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监理工作难以开展,其次是监理人员身份混杂, 他们当中不全是通过专业学习和培训上岗的全职监理人,包括挂靠人员、离、退休教师、设计或施工转行人员等,要么懂技术,不懂法律和管理知识,要么只懂理论知识,缺乏实践经验,现场监理水平低下。

(2)制度不健全,责任不到位

监理单位的权责机制不健全,有的监理工程师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应检查部分不检查,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个别监理工程师行为不规范,在未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承接监理业务,在没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的情况下, 出具虚假监理工作报告, 使工程质量出现安全隐患。

1.2 与施工单位关系混乱

部分监理工程师不能正视自己的行业地位, 认为自己是业主的利益代表,在现场凌驾于项目经理对工作人员发号施令,态度恶劣;监理公司的利润与监理工程师的待遇不成比例,监理工程师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往往利用所谓的行业标准向施工单位发难,以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实现个人非法利益;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勾结现象也普遍存在,比如在材料采购时虚报价格,利用价差中饱私囊,欺骗业主。

中小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普遍素质偏低, 现场运作水平与监理管理层次不平衡,很难达到智能化管理。在我国监理责任主要是监管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 而中小型施工现场由于技术水平较低,不规范操作普遍存在,因此施工单位认为监理是业主派来的监督人,很排斥监理人员,常常不配合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处境尴尬。

1.3 与业主关系混乱

业主对监理权责认识不足,认为监理是其“代言人”,常常利用监理发号施令,而监理迫于压力往往惟命是从,不敢得罪业主;业主缺乏对监理的信任,为了实现现场控制,往往不赋予监理应有的权利,而是直接向施工单位命令,导致监理在现场缺乏管理地位,工作难以开展。

2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2.1 服务性

服务性是监理最基本的性质, 建设工程监理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利用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工程监督管理服务,以满足业主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

2.2 独立性

建设工程监理的独立性是其行业性质所决定的, 监理单位是具有独立性、社会化、专业化特点的技术服务单位,它们专门为业主提供工程技术服务。

2.3 公正性

在提供建设工程服务的过程中,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应当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业主和施工单位,特别是当业主和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合同为准绳, 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公正的加以解决和处理。

2.4 科学性

所谓科学性, 就是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必须运用各种科学的知识和方法,不断提高解决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的能力。

3 加强中小型施工现场监理的措施

3.1 提高监理队伍素质

监理单位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就要从企业人员抓起,提高整个队伍的综合素质。监理人员作为现场的监督者和协调者, 不仅要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还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因此,企业可通过以下几方面提高队伍素质:⑴建立可持续培养机制,组织新人学习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专业知识、业务技术,造就一批懂技术、懂管理、懂法律的综合素质监理人员;⑵定期组织交流会,对于监理现场常见的问题重点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⑶建立审查机制,一方面要对新人进行综合能力审查,避免滥竽充数,另一方面要对已上岗人员定期组织考核,包括技术、法律、组织能力等方面,对于考核不通过的人员组织再培训、直至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⑷建立竞争机制,及时收集施工单位及业主对监理人员的工作意见反馈,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既可以鼓励先进又可以鞭策后进。

监理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仅要监督和协调施工单位的工作,还要对业主负责, 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各方利益和工程质量,因此,提高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尤为重要。监理人员要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监督和协调现场工作,既要对业主负责,又要兼顾施工单位的利益,不谋私利,不越职权范围,对施工中技术问题及各种争议的处理要客观、公正,避免利益冲突,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收受施工单位的礼金,不与施工单位串通欺瞒业主。

3.2 落实工作责任制

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各级监理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都要建立责任制度,将责任和指标量化;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考评,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避免监理工作中的不负责现象,促进监理工作规范地开展;实行奖惩制,将考评结果与纳入工资组成部分,以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热情。

3.3 明确各方关系

监理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 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后,在规定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权,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监理要对业主负责,充分保证业主的权益,但也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在现场进行管理和协调,不得为了满足业主要求而损害施工单位利益。业主要尊重监理的正常工作,不得过分干预,也不得提出合同外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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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翠敏.浅谈施工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工程技术,2011,(9):43.

[3] 王旭文.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建筑技术,2012,(5):176.

[4] 曲丹等. 对我国建设监理行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分析及对策建议[J].建筑施工,2005,27(2):6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