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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论“沉寂化”效应的生成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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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网络舆论发展的不同阶段,存在着多种不同类型的舆论“沉寂化”效应,这些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侵害了网民正常的表达权与监督权,而且也削弱了网络舆论的公信力,从而延缓了网络舆论成为社会中心话语的主流化进程。

【关键词】网络舆论 “沉寂化”效应 公信力

网络舆论正成为学界和业界研究和关注的重点。然而,综观网络舆论的研究现状,对造成网络舆论发展、生成中断与不可持续的网络舆论“沉寂化”效应问题缺乏关注。尤其在近几年来,这种“沉寂化”效应愈来愈呈扩大之势。它不仅侵害了网民的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而且也大大降低了网络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有效性,削弱了网络舆论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本文以美国宪法学者欧文·M·费斯的言论“沉寂化”效应理论为出发点,试对网络舆论的“沉寂化”效应进行探讨。

一、网络舆论的“沉寂化”效应及其生成形态

“沉寂化”效应是美国宪法学者、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费斯提出的一个概念,在其著作《言论自由的反讽》中提到:“在仇恨言论,品、竞选捐赠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时,它们的潜在侵害对象,如妇女,会产生潜在的道德、价值下降感,从而使她们在公共讨论中顺从和沉寂”。①

在网络传播时代,网络舆论的“沉寂化”效应正呈加速扩大之势。它以更加多元化的表现形态正在造成对个人乃至和谐社会良好氛围的侵害,同时对网络舆论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起到抑制作用。因此,在研究网络舆论的“沉寂化”效应问题时,应从多方面入手全面考量,按照网络舆论的一般发展过程,笔者将这种效应归为以下几种形态:

1、网络舆论生成前——以网络媒介为主导的舆论“沉寂化”效应

在网络言论、意见、评价形成有影响力的网络舆论之前,网络媒介通过采取断开链接、删帖甚至屏蔽等方式,造成这部分网络舆论的“沉寂化”。以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为例,有网友证实:在9月13日搜索《三鹿,在小朋友的生命健康面前请不要表演》一文发现,百度检索的结果只有54篇,谷歌却多达11800篇之多。②由此可以看出,百度在对于三鹿奶粉含三聚氰胺事件中,人为干扰搜索结果,屏蔽有关负面信息的行为,使关于三鹿奶粉的负面网络舆论“沉寂化”,最终造成了对其自身巨大的负面影响。

2、网络舆论生成中——以舆论客体为主导的舆论应对的“沉寂化”效应

在经网民热议的网络言论、意见或刺激性事件形成有影响力的网络舆论过程中,舆论客体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对舆论“质疑”作出有效回应,对舆论的应对严重迟滞,甚至漠视舆论“质疑”,对舆论置若罔闻,从而造成有损舆论客体形象的“沉寂化”效应。更严重的是,由于正规渠道信息传播的不畅,可能会给网络谣言的形成与传播留下空间,从而促使舆论客体陷于公共危机的旋涡之中。

3、网络舆论生成后——以网络媒介和网民共同主导的舆论“沉寂化”效应

当网络围观形成的强大网络舆论促使相关问题解决后,网络舆论的能量因得到释放而消散。在这一阶段,网络舆论客体可能会因为舆论压力的骤减而将相关问题恢复到网络舆论监督前的状态,而由于网络舆论主体注意力有限及不可持续性,甚至出现“舆论监督疲劳”效应,加之网络媒介平台缺乏有效的议程设置,对受众注意力的引导缺乏成熟及理性的经验,从而造成后续舆论监督的 “沉寂化”,并最终削弱网络舆论监督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4、网络舆论生成后——以网络舆论客体和非理性网民主导的舆论的“沉寂化”效应

由于我国尚缺乏保护网络舆论发起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在网络舆论中受到形象或实际利益损害的网络舆论客体常使用法律诉讼、甚至拘捕等措施对网络舆论发起者进行打压,使他们的精神或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不仅如此,对网络舆论发起者的打压事件再经媒体报道后,会对“潜在”网络表达者和监督者形成“杀一儆百”的恐惧效应,从而迫使这部分舆论的“沉寂化”。

二、网络舆论“沉寂化”效应的成因与应对策略

费斯的“沉寂化”效应为我们考察网络舆论生成不同阶段中的“沉寂化”效应问题提供了重要理论视角。他认为,放任言论自由并不能带来社会各成员获得平等表达的机会,并且正是言论自由传播后形成的社会舆论对特定群体的“排斥和打压”才造成部分成员失去表达与发言的勇气。因而,他将社会舆论环境看作为“沉寂化”效应产生的主因。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沉寂化”效应的成因并非如此简单,同时对这种效应的有效调控与应对,也更显复杂性。为此,笔者尝试就前文提到的四种不同类型的“沉寂化”效应的生成原因及调控与应对展开以下的分析与探讨:

1、第一种类型的网络舆论“沉寂化”效应的成因是由于网络媒介自身局限性和受到内外压力因素的制约,从而改变议程设置以规避可能因议程设置不当而误导网络舆论所带来的风险。具体而言,这些压力因素包括:对于资本诱惑或法律诉讼的外在压力、对非理性网络言论审查的内部压力。为有效调控与应对,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应建立通畅、高效的网络表达渠道,以增强网络媒介平台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同时,加强网络监督的法制建设为网络监督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明确规定网络监督的形式与内容、权利与保障以及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等,使各种网络行为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优化网络表达和监督的法制环境。最后,由于网络平台的开放性、虚拟性等因素,存在一部分网民表达的自主性和法律意识较弱,网络言论可能存在一些非理性因素甚至诽谤和谩骂,对于这部分非理性主观色彩的网络舆论,主流媒介应主动加以引导,同时网络平台应有义务进行甄别和审查,从而使该部分言论“沉寂化”以使网络舆论环境得到优化。

2、第二种“沉寂化”效应是指网络舆论客体对舆论反应迟滞甚至置若罔闻,源于自身缺乏媒介素养和舆论观的不与时俱进。当下,许多组织机构都设有专职网络发言人,并且建立健全了网络舆论收集研判和网络舆情分析机制,以更加积极、高效的行动应对网络舆论。

有鉴于此,为有效应对舆论客体对舆论应对的“沉寂化”,笔者认为:舆论客体应重视网络舆论的社会影响力,准确研判网络舆论的倾向并积极有效应对。同时切实提高自身媒介素养,增强同媒介打交道的能力,对待舆论“质疑”不推诿、不迟滞,做到以坦诚、开放的心态及时为舆论“质疑”释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