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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募基金费用支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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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从1998年起步,至今已经发展了14年。14年来,适应老百姓日益增长的理财需求,基金行业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开放式基金自2001年以来快速发展,虽然股指自2001年仅有小幅上涨,但从长期来看,基金跑赢了A股指数。可见,基金长期投资可以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基金的发展促进了A股市场的发展,但是同时也积累了不少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一是要厘清利益分配格局,进行最优的资源配置;二是提高基金运作水平,最终目标一定是为投资人降低成本,让投资者尽可能获得更多的正收益而不是亏损。

一、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费用一览

目前我国基金业的格局是以开放式基金为主,所以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开放式基金产品的相关费用及分配情况,来探索基金行业降低成本之路,希望能对基金持有人的长远利益和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做一些贡献。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列举出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产品涉及到的主要费用(见表1)。

(不同产品的费用不同,为了说明方便,以最为普通的股票型基金的一般收费标准为例,具体费用情况投资者需查看基金合同文件。)

需要说明,我国的公募基金制度学自于美国共同基金,关于费率结构和费率水平,业界说基本上还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基金费用从设计理念上来说分为两部分:一是基金持有人进行基金申购或赎回时,为该投资缴纳的一次性费用,是由基民直接支付的;二是基金运营和提供服务所需要的费用,是基金管理人每年从基金资产中按比例提取的,实际上从基金净值中每日扣除。

关于基金管理费“旱涝保收”市场上一直存在争议,其实美国过去也有过类似争论,但经过多年的实践,最终结果是美国《投资基金法》规定共同基金按照固定费率收取管理费,因为与业绩挂钩的管理费计算对中小投资者来说过于繁复,不但无法实际操作,还导致基金操作激进,极大的增加了基金的风险,也没有带来收益的增加。

二、对比美国基金费用情况

与美国共同基金做比较,有以下三点区别值得研究和探讨:

(一)美国共同基金的12B—1费及其争议

1、12B—1费是什么?

即持续性销售费用,它是美国在1980年推出的《1940证券投资法》中12B—1条款所规定的费用,其允许开放式基金每年从基金资产中提取费用以弥补各种销售费用,这些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承销人费、人费等。一般地,将申购费和12B—1费一起称为销售服务费用。目前美国基金的12B—1费用通常为0.25%—1%(1%是法律规定的上限)。

12B—1费的两个特点:一是让销售机构可以间接地从基金资产中获得持续性收入;二是这部分费用是基金份额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并且基金规模大小不同,因此它的费率是浮动的,但一般最低收取0.25%。

2、12B—1费的作用

为满足不同基金投资者的需求和偏好,同一只基金设有不同的费用收取模式供基民选择,以下三种类型是最典型的三类销售服务费的收费模式,也就是说,12B—1费丰富了投资者的选择。

3、12B—1费的争议

1980年,美国刚刚经历过两次严重的石油危机,资本市场受到重创,共同基金面临严重的赎回。为了帮助共同基金能够度过金融危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采纳了12B—1规则,允许基金征收12B—1费用进行市场营销以增加共同基金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但该费用的争议一直非常大:我们认为,基金的超额收益应该来自于基金投研团队正确的投资理念和扎实的研究成果,而非来自于规模的增长。12B—1费的确能有效增加基金规模,但凭空为基民持有基金期间增加了一项费用,受益人是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而非基金持有人。美国多年的实践结果也验证了我们的这一认识。因此,我国开放式基金费用设计时,所有股票方向基金都没有销售服务费(12B—1费),而仅允许部分没有申购费用的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设置有销售服务费。SEC最近两年正在讨论是否逐步废除已实行30多年的“12B—1费”,可能对共同基金影响深远。

但我们在否定12B—1费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其积极意义:一是在法律意义上清晰划分了管理费与销售服务费的界限,明确了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各取所得不得侵占;二是12B—1费在美国获得了财务顾问(美国的基金销售渠道)的极大支持,财务顾问为投资者提供较为专业的理财顾问服务,并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基金规模的扩大,基金规模的扩大为申购费和管理费的不断下降打下了基础(见表3、图1)。

数据来源:ICI

(二)我国缺乏针对长期投资者的费用优惠

其实,后端收费方式就是简单而直接的对长期投资者的费用优惠,随着持有年限的增加费用逐渐降低。但在我国支持后端收费的基金产品很少,原因说起来并不复杂:尽管基金公司希望持有人可以长期投资以降低成本,但基金销售机构无此愿望。由于基民选择“后端收费”时,申购费要在基民赎回时才收取,基金销售机构要求基金公司在基民申购时就先垫付申购费。大家知道,基金公司的资本金与其管理基金的规模相比非常少,因此无力垫付这笔巨大的申购费,后端收费始终无力推行。

(三)基金销售机构金融服务功能亟待提升

1、销售机构的逐利行为愈演愈烈

按照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50%的比例来计算(实际比例在逐年上升),销售机构和基金公司获得的费用分别为:

从商业模式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基金收费模式,基金销售机构赚的是基民的交易费用和部分从管理费中实现的客户维护费(过去叫尾随佣金),因此销售机构一方面鼓动基民频繁交易,另一方面不断提高销售激励的比重。可见,销售机构这种行为抬高基民成本、降低基金公司的实际收入,与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

近年,随着以银行为主的销售机构日益明显地垄断了基金销售渠道,逐利行为可谓愈演愈烈,银行从基金公司管理费中实现的客户维护费逐年增长。从上表显而易见,在我国,事实上却被银行为主的销售机构占据渠道垄断之势,蚕食了大部分管理费,这是导致基金行业生态日趋恶劣的最重要原因。用媒体上常见到的话来说,“基金公司已沦为银行打工仔”。大公司由于规模效应还能有利润,中小公司全部是微利甚至不少是亏损的状态。于是,我们看到了基金公司利润水平的逐年下滑,看到了优秀基金经理的不断离职,看到了众多基民对基金收益的抱怨,基金行业生态迅速恶化。我近几个月听说财通、金鹰、天弘、新华等不少小公司已经到了需要依靠股东大幅补充注册资本金来维持公司生存的地步,还有不少其他的小公司股东近期也开会在讨论是否增加资本金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