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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程中丈夫死亡,财产该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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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孙静和楚志平1986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1988年孙静生下一女取名楚楚。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随着女儿的成长,孙静几乎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到了女儿身上。1998年。孙静下岗后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2006年11月,楚志平开始经常不回家,并提出离婚。孙静生性懦弱,整日以泪洗面,却毫无办法。楚楚见爸爸成天不回家,还要和妈妈离婚,就多次劝说爸爸,但没有效果。为了帮助妈妈寻找证据。楚楚在私家侦探帮助下。偷拍到了爸爸与一陌生女人鬼混的场面。

2007年4月。楚志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与孙静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且孙静猜疑心强。坚决要求和孙静离婚。看到爸爸如此对待妈妈,楚楚非常气愤,就把一直隐藏的光碟交给妈妈,让她作为证据在开庭时播放。光碟播放后。楚志平一方面觉得名誉、尊严扫地,另一方面对亲生女儿楚楚的行为感到受伤极大。就开始经常酗酒。终于。一天楚志平死在办公室里。死亡原因是酒精中毒。

楚志平死后,法院裁定终结其与孙静的离婚诉讼。楚楚的奶奶见儿子酗酒身亡。把责任推到了孙女、媳妇身上。遂向法院提讼,要求法院剥夺孙女、媳妇对其儿子楚志平财产的继承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楚楚奶奶的诉讼请求。

[评析]所谓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案中,因楚志平死亡,导致和孙静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使与孙静的离婚诉讼不再有意义,于是法院决定中止他们的离婚诉讼是有法可依的。

另外,本案中,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只是自然终止,并没有解除,即直到男方死亡时刻他们并没有离婚,仍然是夫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楚志平死亡后,女儿楚楚、妻子孙静都是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只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孙静和女儿在法庭公开楚志平与他女人厮混的录像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利,初衷并不是为了杀害楚志平。楚志平死亡的原因是酒精中毒,母女俩没有杀害他的故意和过失,所以,他们对楚志平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因此,法院驳回楚楚奶奶要求剥夺楚楚、孙静继承权的诉讼请求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儿子抵押母亲房产,行为无效

[案情]高红群老人拥有所居住城市城东区拥军巷住房一套。2006年7月1日,高红群的儿子马挺向朱峻奇借款5000元,约定借期为三年。但朱峻奇要求必须有东西抵押才借钱。马挺便以母亲高红群老人在拥军巷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向朱峻奇交付了该房,并将该房的土地使用证正本、房产证复印件一并交付。作为抵押手续。在这一过程中,马挺向母亲隐瞒了全部实情。只说是把房子租给朱峻奇住。2007年6月,高红群向朱峻奇索要房子声称不愿意再租给他住。朱峻奇不同意搬出,告知高红群这个房子是他从她儿子手里抵押来的。高红群这才知道了儿子抵押自己房产的事。于是,高红群把马挺和朱峻奇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他们两人间的抵押行为无效。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马挺将原告高红群的房屋私自抵押向被告朱峻奇借款的抵押行为是无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孽息。被告马挺和朱峻奇都无权占有高红群的房屋,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原告房屋。

[评析]房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合法取得的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的首要条件是。债务人对被抵押财产拥有所有权或者授权;其次,抵押是一种法律行为,在形式上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抵押行为才能有效。从本案来看被告马挺对母亲的房屋没有所有权。也没有征得母亲的同意(授权),不符合抵押的第一个条件;同时,马挺与朱峻奇在办理抵押的时候,没有签署正规的书面抵押合同,也没有到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不符合抵押的第二个条件,所以,马挺和朱峻奇之间的抵押行为无论如何都是无效的。朱峻奇应该无条件搬出高红群老人的房屋。由马挺将该房屋返还给母亲高红群。

点评律师:张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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