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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的职业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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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尘肺病等病因明确的传统职业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因此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转移到预防领域,“白领病”获得与法定职业病相同的待遇。管理当先的美国

目前美国针对职业病的专门法律为《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其规定由美国劳工部以及健康、教育和福利部负责确保劳动者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根据该法案,美国相继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职业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OSHRC)和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院(NIOSH),专门负责职业病的研究、防治和监督。

OSHA负责跟踪具有严重、故意或反复违反相关规定的雇主,重点关注伤害事故率和职业病发生率最高的工作场所的守法情况。

OSHRC独立于美国政府部门,对OSHA的工作进行监察和监督。

NIOSH是隶属于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的一个研究机构,负责编制职业病识别指南、疾病与工作关联指南等指导性文件,但并不作为国家标准,而是为了配合有关法规提供的一种技术咨询服务。

2000年后,美国政府还通过出台一系列修订的政策,赋予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更大的权力来惩罚那些违反工作场地安全条例的企业。

强制保险的德国

德国拥有相当完备的社会福利保险制度,职业病的预防、认定和赔偿也被纳入法定强制保险体系管理。负责赔偿的是承保单位,即面向私企员工的各家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和为公共事业职工设立的意外事故保险。

德国法律规定,医生和雇主有义务向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或意外事故保险单位通报疑似为职业病的病例。投保人若认为自己罹患职业病,可直接向承保单位申请索赔。

同时,德国《社会福利法》规定,意外事故保险承保单位的首要任务是预防,即预防工伤和职业病。因此,德国意外事故保险的承保单位不仅主管工伤和职业病的赔偿事宜,还负责监督工作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内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可以说,德国的法定强制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为职业病的预防和患者获得赔偿扫除了障碍。

此外,根据德国法律,有些疾病尽管未被《职业病条例》列出或并不满足该条例规定的条件,亦可被意外事故承保单位认定为职业病。前提条件是,新的医学研究表明,这些疾病由某种特殊因素引起,且某一群体因从事法定强制意外事故保险的投保职业,而比其他民众更强烈地受到这种因素的影响。符合这种标准的疾病被称为“类职业病”,患病投保人可获得与职业病相当的赔偿。

据了解,目前德国常见职业病主要为皮肤病和噪音造成的听力严重下降。

预防最细致的日本

日本则是世界所有国家中职业病预防做得最细致的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日本劳动安全健康法》,作为该法的说明和实施细则,日本政府还了《劳动安全健康施行法令》,劳动省也了《劳动安全健康规则》、《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铅中毒预防规则》等法规。之后日本政府还颁布过《尘肺法》、《作业环境测定法》等。

此外,日本法律规定,所有单位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凡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粉尘的员工至少每半年体检一次。而对一些需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业,日本企业在车间内外会张贴职业病危害警示牌。

另外,从1994年就开始,日本政府开始对“过劳死”进行法律干预。死者家属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用人单位索赔。2001年底,日本又对“过劳死”相关法规提出修改建议。比如,判断雇员是否因工作过度而死亡时,过去只考察雇员死前一周的工作情况,新规定则考察在最后的2至6个月里雇员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