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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有没有人从头至尾阅读了克里斯・多德(Chris Dodd)与巴尼・弗兰克(Barney Frank)长达2300页的金融改革法案,若真如此,此人大概也只是个律师,这样做实在没什么意义。如果一个法案长达2300页,那通常意味着诸多政治妥协,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案就是这样。
但该法案的纲要相当清楚。衍生品交易将被带入交易所、监管与资本金要求将普遍收紧、投行交易部门将萦绕着保罗・沃尔克(Paul Volcker)的灵魂、一个消费者保护机构将对零售市场进行严格的新监督。就事论事,这些都是有用的。但对于本次危机暴露的美国监管缺陷,该法案条款做出的回应有多好?
作为对金融危机的反应,该法案结构复杂、内容无序、明显受政治驱动,而且缺乏深思熟虑。
其一,法案对诸多金融活动所加的规制,与金融危机的相关性甚微,甚至毫无关系。例如,法案在美联储内部增设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侵害。但消费者在金融市场繁荣时是否真的受害,消费者行为与金融危机的关联有多大,答案不明显。
法案还规定,美国证监会有权使股东享有更多权利,推选自己的候选人进入公司董事会。公司的董事会经常会受到批评,并被指责酿成了金融危机。这种诟病并不公正。股东选举董事会成员,并不能改善公司治理水平,反而可能适得其反。
其二,法案赋予多个联邦机构额外的权力,试图以此防范新的危机,但其实,这些机构早就有权采取各种措施。危机酝酿之际,美联储早应紧缩银根,但却未能如此。SEC和各家联邦储备银行,特别是纽约联储,本有能力制止问题借贷,提高其流动性要求。其中,部分原因可能是,与银行及消费者一样,他们也沉浸在同样的泡沫中难以自拔。此外,监管者经常被监管对象“挟持”,过分听从银行及其他监管对象的意见。
法案非但没有增加明确规范银行行为的条款,反而继续扩大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例如,法案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委员会共有九名委员,成员来自美联储、美国证监会和其他政府部门,旨在监控华尔街的大公司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对经济中任何新的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可以2/3多数决定是否提高对放贷者的资本金要求,以及是否将对冲基金和交易商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考虑到过去的教训,新的委员会很难在新危机来临前采取任何决定性的行动,尤其是前提还要2/3多数通过。
其三,保险业方面也没有任何进步。美国例外论再次占了上风。美国仍将是世界上唯一没有全国保险监管机构的国家,这一空白在美国国际集团(AIG)案例中可以强烈感受到――负责此案的是纽约州的保险监理官。如果AIG整个集团有一个统一的联邦监管员,他必然会更加关注该集团金融产品业务所承担的风险,也将能更好地与美联储联络沟通。
其四,银行的资本金不足也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主要诱因。新法案限制了银行把风险资产计入资本金的能力,同时规定,美联储有权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出额外的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但我更倾向于一个简单的规则,即要求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特别是对大型的、关联业务较多的银行。正如古拉姆・拉扬和斯夸姆湖经济学家小组所称,法案应要求大型银行设立“应急”资本,比如在银行大规模亏损或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时,一种可自动转为股权的债权。
其五,法案最严重的遗漏之一是对“两房”基本只字未提。2008年,两家公司就被“联邦住房金融局”接管。危机形成之初,国会中的一些人曾鼓励“两房”吃进大量次级抵押贷款。“两房”应对危机负有相当大责任,但是它们却继续享有强大的政治支持。我希望看到“两房”最终解体。但这是不可能的。相反,政府和立法者承诺,未来将立法处理“两房”问题。对于他们是否会终结“两房”,抑或改进其运营,我持怀疑态度。
其六,法案中的很多建议对经济的影响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有的建议要求:抵押贷款和其他资产的发行人至少要保留抵押资产的5%;衍生品在交易所交易;更加密切地监管对冲基金;“保护”消费者免受其金融行为的影响。
法案充斥着这样那样的变革,但都并非基于对危机成因的严谨分析,而仅是危机笼罩下的政治和情绪化反应的结果。这些反应通常弊远大于利。这也可能是金融改革法案中绝大部分条文的命运。
奥巴马政府前财长保尔森说:“如果私人部门的机构不改变,它们就会被淘汰。我们的监管架构也需要改变,使其演变成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架构……我们需要启动改革监管架构、使其现代化的重大工程。”
这项工程似乎几乎还没有动工。多德与弗兰克或许觉得一切都已“搞定”,但事实远非如此。再来2300页的法律条款,或许才能看见真正的进展。
曹习根据《金融时报》、《纽约时报》、贝尔《金融改革五宗罪》综合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