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退休人员再就业不适用《劳动法》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编辑留言】 老邓用错了法?这种前车之鉴得好好搞清楚。还是请专家来说说吧——
编辑:老邓和物业公司建立的到底是啥关系?
律师: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法律关系,而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必然有其相应的构成要件,而构成要件之一的主体,乃是根本要素。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退休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依法退出工作岗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原告老邓作为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与原工作单位依法终止了劳动合同,又有相应的保险待遇,再就业也不具备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所以,他与物业公司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类似于劳动关系的民事关系,称为劳务法律关系。
编辑: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法律适用上有什么不同呢?
律师: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的法律关系。
它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人单位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在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订立劳务合同。
可见,区分劳动者建立的法律关系不同,当发生用工纠纷时,就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W
(本期专家: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乔世凯)
本栏责编/王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