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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购食品交易监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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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与追捧。近来,网购食品的兴起更是满足了人们不出家门就可尝遍全球美食的心愿。不过,令人担忧的是,目前网购食品销售准入门槛低、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以及有瑕疵、质价不符的食品混杂其中,由此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网购食品的安全问题甚至成为今年“两会”期间很多代表关注的焦点之一。然而,由于立法等方面的诸多原因,网上销售食品还存在诸多监管真空。食品成为整个网络购物监管的薄弱地带,网购食品的交易安全已成为食品监管的新盲点,也成为具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工商部门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网购食品交易的特点及监管难点

网购食品也就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所需要的食品。这种交易方式有其独特之处。也给监管带来了难题。

(一)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

与一般的线下食品交易相比,网购食品交易最大的特点就是缺乏实体店。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不可靠性导致网购食品诸多隐患的存在。绝大多数网店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无法出示购物发票。一旦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消费者因为没有消费凭证很难得到赔偿。

(二)食品安全无保障

通过网购的食品,很多是零售散装的,甚至有些就是卖家自制的。这些食品既无产品外包装。又缺乏必要的安全卫生。无论是品牌、厂家还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都只能得到买家的口头承诺。有些卖家销售的进口食品也没有中文标识,宣传图片与实物又有很多不相符的地方,对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构成了很大的威胁。并且,这些网店通常都是“一人公司”,即从客服、采购员到老板全是一人担任,经营条件一般都难以达到卫生、环保部门的许可条件,进货来源很难保障,且在经营过程中所购食品大多未建立台账,进销货情况混乱,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能力根本没有保障。

(三)网购食品交易监控难

网购食品交易除了在一些综合性的网络平台上实现交易之外,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在相关论坛上发帖宣传。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交易的,网上交易行为中产生的数据更新速度很快,很容易被修改甚至删除。而对于通过相关论坛发帖宣传的,绝大多数网站实行言论自由,不给予过多的干涉,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控。消费者通过网购方式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要获得证据支撑必须得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支持。然而,现阶段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四)违法成本低,违法行为反复发生

一般从事食品经营的实体店要设立经营,必须要取得工商、卫生、食品、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许可。同时还要支付昂贵的房租。而网络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者容易更换地址后继续开展经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也无法追查。

二、拓宽食品监管领域,加强对网购食品交易安全的监管

尽管目前关于网购食品交易安全的规定法律仍是空白,但基于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总体原则,相关部门应积极作为,扩大食品安全监管的领域,将视线投向网络食品交易这一盲区,努力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

(一)运用行政指导等手段,开展消费提示

食品是入口之物,关系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工商部门应充分利用12315和消费维权联络点等平台,积极开展消费提示,指导和建议消费者在进行网购食品时的注意事项及维权方法。比如,建议选择历史较长的综合性网站。因为这些网站比较成熟,有完善的售后服务规则、投诉体系和客户服务团队;比如,指导如何辨别伪劣食品的方法;比如,传授消费者查验卖家相关许可证的方法,通过卖家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网站查询企业注册及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比如,建议消费者在交易时主动询问卖家该商品的一切信息,如厂家名称和产地、食品许可证号,尤其要问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期,并事先协商好退换货细节,然后将一切聊天记录妥善保存,即使出了问题也有据可循。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

(二)加强对经营性网站的监管,促进行业自律

网站是网购食品信息最主要的途径,要避免因不良商家导致的食品交易安全的发生,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通过建议网络平台的提供者禁止卖家通过网络向消费者出售自制、未经许可的食品等方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对由于网络平台疏于监管而引发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由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商部门可以通过柔性监管的方式,引导行业自律。目前,国内已有网站对网购食品安全作出尝试。比如,去年8月份正式上线的专业食品网站“我买网”,其网上销售的所有食品均保证符合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都有QS认证,并严格遵守食品的进出库原则。这迈出了网购食品安全行业自律的第一步。今年1月份开始,淘宝网也开始全面启动食品类卖家的“索证准入”工作。这些对于规范食品网购市场,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三)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积极查处网购食品交易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关系百姓的生命健康,工商部门应积极作为。虽然《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对网购食品交易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对因此类行为而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工商部门并不是无计可施。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其中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而网上属于农民自产自销的食品并不多,如果不属于农民自产自销,买家可要求卖家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等各种证件的扫描件,如果上述证件一样都不具备,这类自制食品就是非法销售的“三无产品”,卖家不具备相关生产和销售的资格。而且,网购食品很大一部分是自制食品,而自制食品大多为预包装食品,且没有任何标签。《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当发生此类问题时,工商部门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与其他部门分工协调、相互配合,以我们的执法人员配备、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主体,以其他部门的技术力量为依托,形成多部门共管,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完善相关立法,拓宽监管范围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户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能办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然而,此法仅针对实体经营场所进行条件审核,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对经营食品的网店办理此证。同时,在《食品安全法》中,也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但网络并不是一个商家逃脱法律约束的平台,但凡在市场上销售食品都应该得到相应的许可证,网上销售食品的卖家显然也属于食品经营者,理应纳入监管的范围。相关部门应当在现有《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互补,将网购食品交易安全也纳入其中,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全方位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