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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社会组织间良性互动关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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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之间良性互动关系,对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公共管理社会化进程、促进公民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现阶段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良性互动合作关系存在诸多难题,提出了优化和调适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的对策建议。这为深入探讨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间良性互动合作关系提供新的探索和启示。关键词:社会组织;政府;互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051-02

1 引言

社会组织一般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介于政府和社会个体之间向社会或集体提供社会服务的、具有志愿性和自治性的正式组织,具有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和非政治性的特点。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日益成为中国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织创新,在社会服务、扶贫、环境保护、民办教育、学术研究、行业管理、国际交流、慈善等方面发挥着政府、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而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结构的全面转型,我国的政府治理模式面临着结构性调整。在政府治理模式上,开始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作用的范围逐步收缩。在这种制度背景下,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职能转换和公共服务的替代性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并开始受到政府部门的广泛重视。社会组织活动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构建起良性互动关系,对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公共管理社会化进程、促进公民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存在的问题

2.1 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上存在偏差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从总体上有了转变,但仍有不少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在思想上存在误差。有的部门仍把社会组织看成是党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代管机构,将社会组织置于缺乏独立性的附属地位;有的单位认为社会组织是安置闲散人员,收留离退休干部的机构,是“疗养院”和“养老院”;有的部门则把社会组织看成是社会的负担,甚至把社会组织当成社会的异己力量。认识是行为的先导,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偏差必然会反映到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行为上来,使政府在决策和执行上出现一些不应有的人为失误,其对构建两者良性互动关系的推动作用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2.2 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存在局限

与西方的国家与社会二分模式不同,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具有国家权力对社会进行渗透与控制的特点,这使得作为社会利益以及力量的代表社会组织不得不以依靠政府以获得政治合法性,从而处于“半官半民”的尴尬地位。我国非营利组织受到了政府比较严格的控制,许多社会组织被迫挂靠政府部门而成为政府治理社会的助手。政府甚至设置许多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来取代非营利组织应该承担的社会职责,例如有学者就指出行业协会的职能被政府的行业主管机构所取代。同时,在日常管理方面政府目前采用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和负面后果。

2.3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为不规范

市场化和民主化的推进,客观上使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组织的发展成为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处于主动和“强势”地位的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到位,行为不规范,已成为社会组织发展的最大实践障碍。比如社团的发展,尽管各个社会组织章程明晰,有着各自的宗旨、任务和工作职责,但现实却是有些社团无法完全独立地完成这些任务和工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职能转换缓慢,并没有把该由社会承担的职能交给社会,社会组织的作用自然无法全部发挥。

2.4 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

我国的社会组织比较国外而言,起步较晚,且多数发育不完全,素质不高,长期以来能力欠缺,即缺乏获取资源的能力、管理已有资源的能力以及自我发展的能力,不具备合理制定和实施工作方案的能力。我国社会组织能力的欠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与政府机构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独立性差;缺乏主动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工作效率不高;缺乏号召力,人才缺乏,没有新鲜血液输入,年龄和知识结构老化;缺乏有力的领导和管理,无法获得必须的经费资助;人事、财务等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管理方法不科学等等。社会组织的这些不足,损害了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也无法对政府管理和支持做出有效的回应,增加了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的难度。

2.5 社会组织管理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虽然总的来说,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有一定的成绩,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仍有一些不足。这表现在,一方面,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立法的层次和质量不高,有些法律、条例侧重于登记程序,不仅与其它法规衔接性差,而且在具体问题上缺乏可操作性。

3 构建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两者间建立真正平等、有效的互动关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改革和优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

(1)统一思想,提高对社会组织的认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逐渐向公共管理职能转变,政府应该从全能政府的观点中转变出来,认识到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性。由于社会公共事务进一步复杂化、多样化以及处理公共事务的成本增加和难度增加,政府应逐渐认识到社会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2)转变职能,规范政府行为。

在社会领域里实现从计划行政体制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组织体制转变。就是要使政府行政体制同社会组织彻底分离,使社会组织转变为自下而上的按民主原则建立起来的组织,能够在人事、资金和活动等方面自立自主,享有充分的自。

(3)改善管理,健全法制。

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治理,应从人治向法制转变。我国已在建立法制和争取实行法制方面作出了相当大的努力,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这一领域的法制建设只是刚刚起步,还是很不健全和很不完善的。不仅需要进一步制定有关新的法律法规,而且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也需要根据其实施的情况和效果在未来适时地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3.2 完善社会组织,提升参与和管理水平

(1)加强社会组织的自治力建设。

从规范的意义上说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和自治性本来就是社会组织的基本特点,但是,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组织很多是从政府部门脱胎而来的,与政府有着亲近的血缘关系或直接的隶属关系,导致许多社会组织具有明显的官方色彩,自治化水平很低。加快社会组织的自治化进程,关键在于政府管理部门。政府在微观经济领域的退出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但在微观社会领域的退出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继经济领域政企分开的改革后社会领域的“政社分开”的改革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只要是社会能做的事,政府就不要插手”这样的观念必须在全社会建立起来,以加快非政府组织的自治化进程。

(2)社会组织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目前,我国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都面临着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问题。提高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能力、组织和管理能力、资金筹措和运作能力等,是我国社会组织在能力建设上面临的紧迫任务。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力资源缺乏。我国非政府组织解决人才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应当是通过设计好的项目来吸引高素质的志愿人员。如果我国的社会组织都能利用好志愿者资源,那么这一人才资源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且由于社会组织本身的特殊性,通过吸收高素质的志愿者来弥补人才资源的不足是社会组织最现实最有效的选择。另一条有效途径是加强员工和志愿者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非政府组织的能力,这也是国际上流行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3)加强自身的管理和制度建设,增强透明性,取得公众的信任。

社会组织应该建立专业化的组织结构,使其具有明确的服务宗旨、清晰的工作计划、科学的领导系统、专业的志愿者和学者、理性的决策系统、规范的资金管理模式、有力的监督机构等,从而提高非营利组织生存和发展能力,赢得公众的支持和信任,获得参与政府管理所必须的群众基础。

参考文献

[1]熊跃根.转型经济国家中的“第三部门”发展:对中国现实的解释[J].社会学研究,2001,(1).

[2]詹姆斯・P・盖拉特.21世纪非营利组织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