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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立法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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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比,绝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规模、服务对象、管理水平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对于农村金融具体业务、经营管理、服务对象等方面的规范,目前还只是散见于国务院和银监会的文件、规定、通知中。

以立法的方式规范农村金融,对农村金融实施有别于大型商业银行的差异化监管,有利于更好地调节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提高农村金融行业的效率。目前,启动农村金融立法的时机已经趋于成熟。

我国农村金融立法的问题分析

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基础立法薄弱,难以为金融监管、行政管理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也难以起到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作用。

目前,农村金融领域存在着以政代法现象。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没有统一、专门的立法,对金融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存在一定的政策波动性,服务“三农”的特点未能凸显。农民是弱势群体,农业是弱势产业,而农村金融机构又是弱势金融,虽然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了一定的财税扶持政策,但要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后劲,仍需要从立法的角度、从服务“三农”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各方的政策激励。

纵观我国农村金融立法,不难发现,由于立法不够健全,农村金融各种经济关系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属地方性金融机构,某些地区存在的不规范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金融业务的开展。

村镇银行等机构立法亟待完善。目前,全国村镇银行已达800余家,机构网点超过1400个。随着业务的发展,村镇银行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突出表现在:村镇银行并未设立在村镇,名为“村镇”,实为“城区”,未能真正填补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空白;部分村镇银行偏离经营方向,未将贷款重点投向农户和小微企业,未真正实现服务“三农”的政策目标。同时,一些村镇银行存贷比持续高位运行,流动性风险逐步累加。

民间金融亟待法制化。民间金融依靠民间信用存在,在无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仍能快速实现资金融通,具有灵活、简便、快捷的特点。但由于其同时具有不受监管、超短期、过度交易、高杠杆性、反向性等特点,存在着巨大的操作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立法缺失和监管缺位进一步加大了民间金融的风险,亟待立法进行规范管理。

我国农村金融立法的路径

只有从立法的角度提高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权威性、稳定性,才能保障农村金融市场有序发展。

明确农村金融立法主要目标,维护金融稳定。农村金融立法必须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明确各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权益和责任,克服政企不分、产权界定不明确等弊端,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实现金融有序发展和资源最佳配置。通过加强农村金融立法,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向与经营行为加以规范,从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广大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维护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

减少和杜绝行政干预,维护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独立权和自。通过立法,要求各级政府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和秩序,不得干预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经营管理、选人用人等,杜绝中小金融机构的管理权被“层层下放”甚至沦为地方政府“提款机”的问题。

增强服务功能。通过立法引导和规范各级政府“放水养鱼”,从支持“三农”的大局出发,积极维护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从而增强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功能。

立法明确农村金融总体架构。为确保农村金融领域适度竞争并充分满足农村地区金融需求,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立法中应明确政府或监管部门要创造环境和条件,引导民间各类资本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机构,充分满足农村地区金融服务需求。

确立农村金融基本制度。针对当前农村地区迫切需求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农房抵押、林权抵押、农产品质押、牲畜活体抵押等业务,出台相关制度,适时加以规范,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创新。

立法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可通过立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机构性质、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长期发展形成的良好特色加以固化,从而更好地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法、稳健经营。

立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持政策。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给予的优惠和扶持政策,特别要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争取业务方面应享有不低于商业银行的“国民待遇”。严禁以行政手段强制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承办某项业务,坚决取消一切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户及存款的政策,允许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户。鉴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特点,要引导政府各级各部门做好对涉农资金的归口管理,以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扩大支农资金来源。

立法确认农村金融多元主体资格,鼓励新兴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繁荣。在服务对象上,明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以“三农”和小微为重点,积极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

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立法,健全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具有其独特性,两者差别巨大。因此,可探索单独另设农村金融监管局,设置相应的监管层次,依据农村金融法律,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规范化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