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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博弈论视角谈我国绿色信贷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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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行政力量的约束,还需要使用金融手段作为辅助。对环境保护的金融手段―绿色信贷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首先通过实地调查,考察绿色信贷政策在商业银行层面的执行情况,再将分析视角扩展到银行和企业的二维层面,运用博弈论模型对绿色信贷推行难的原因进行了理论分析。最后,结合实地调查和理论分析结果,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绿色信贷 商业银行 激励机制 博弈论模型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多是基于传统的信贷政策,即根据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原则,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为目的,自行确定信贷投放对象和投放量。这一模式的问题在于,银行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并未考虑贷款对象对环境产生的外部性。这就造成“两高”企业盲目扩张,我国企业环境违法现象屡见不鲜,污染事故层出不穷,节能减排形势空前严峻。

绿色革命席卷全球的今天,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绿色”的发展才是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发展。最新出台的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未来五年内我国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循环性生产方式;加大环境保护力度,防范环境风险;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强化生态保护与治理。要实现上述目标,仅依靠行政力量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环境保护的金融手段加以支持。作为环境保护金融手段重要组成部分的绿色信贷,理应得到更充分的发展。

绿色信贷的内涵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生态农业、环保治污和新能源开发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第二,对污染性企业和项目的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甚至停止贷款。与传统信贷相比,绿色信贷注重社会和经济的长远发展,以“绿色利润”为目标,在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的环境效益,在放贷前考察企业项目的环保情况,进而决定贷款投放量。

“绿色信贷”理念在国外起步较早,且发展已较为成熟。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提出了“赤道原则”,标志着国际项目融资的环境社会最低行业标准确立,赤道原则自此被广泛运用于国际融资实践中。随着赤道原则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的关注和重视,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信贷风险的通知》,绿色信贷在我国正式得以展开。

绿色信贷在商业银行推行现状

绿色信贷政策在国外开展已近三十年,而在我国的正式起步则是在2007年。作为一种新引进的环保政策手段,绿色信贷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阶段性和局部性的成果,但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大面积推进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的困难。作为绿色信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现状可以作为衡量绿色信贷在我国发展情况的重要标尺。本文将分别从准入标准、退出机制和信贷结构调整三个方面考察绿色信贷政策在我国商业银行的推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准入标准操作性弱,环境因素考核缺失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准入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意见,缺少具体的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因此,商业银行在信贷审批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考量存在缺失,部分准入制度存在漏洞。本文通过对某国有商业银行的北京分行的信贷准入标准进行了考察。该行的《公司客户信贷准入退出标准》对企业在项目的环保节能指标和参数上进行了初步定量规定,对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业实行名单制准入管理,其余的行业采取指标制管理,但部分实行名单制管理的行业没有纳入环境因素的考核。以氧化铝行业为例,该标准明确规定中国铝业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经营状况良好的生产企业为优先支持类客户,除此之外其他企业原则上不得准入。在氧化铝行业准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标准中,没有出现与环境有关的条件。可见,由于国家缺乏相应的行业环保规范,银行在将这两家公司纳为准入客户的过程中,无法考虑环境因素。同时,对于那些未在名单之列的企业,即使其在控制污染排放方面更富成效,也会因为准入制度的缺陷无权享受信贷支持。

(二)退出机制监管不力,部门联动效率不高

绿色信贷的核心业务之一是加强贷后管理,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落后产能和不符合能耗标准的企业加快现有融资退出步伐。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贷后与环境监测部门的合作受限,加上“两高”行业往往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所以银行在缺少指导和传统经济利益驱使的双重作用下难以抽离资金。受访银行《公司客户信贷准入退出标准》对于钢铁、有色、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准入企业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因为目前的规定未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标准等具体细节,不具备操作性;此外由环保部门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可能存在针对性和时效性不够的问题,环保信息能否适应银行审查信贷申请的具体需要也难以得到保证。

(三)结构调整效果甚微,环境风险让步收益

绿色信贷的目标之一是通过引导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的产业结构调整。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名单式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阻止了部分环境友好型客户进入信贷市场,加上银行职员仍然偏好收益高、风险小的传统优质信贷对象,进而难以压缩两高行业的信贷市场份额,绿色信贷的资源配置功能并未实现预期的效果。受访银行《2010年信贷结构调整方案》中明确指出,该行信贷结构调整的政策是以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作为信贷重点投资对象,对“两高一剩”等政策敏感型高风险行业严格控制组合占比、提高准入门槛。通过调查,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的环保能源相关行业及战略新兴产业已被纳入银行鼓励进入的行业范畴之内,逐步压缩行业的范围也包括了有色、钢铁、焦化等“两高一剩”行业。但是结构调整方案中仍存在上述的问题:一是在环境友好型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有一半的国标行业实行名单式管理,意味着未在名单之列但环保责任履行较好的客户将无权享受信贷鼓励;二是传统电力行业中可能带来严重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的火力发电业和采矿业也在鼓励进入的行业范围之内,说明银行在审核放贷对象时仍然更多地考虑了贷款的收益而非环境风险。

基于污染企业和银行间的博弈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绿色信贷体系构建不完善,商业银行践行绿色信贷政策缺乏动力,效果不佳。然而,要分析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仅仅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入手是不够的,还需要考虑污染企业在绿色信贷体系中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本部分将以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研究银行、企业两大决策主体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决策及均衡问题,以期对上述现象作出更好的解释。

假设R为企业获取贷款后的经营收益,R1为污染企业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获取的收益,C1为引进环保技术和设备所花费的成本,F为污染企业被查处后损失的期望值,BR1为银行对治污企业发放贷款后经营收益,BR2为银行对不治污企业发放贷款后的经营收益,BC2为银行不发放贷款的机会成本。双方博弈的效用矩阵如表1所示。

纯战略纳什均衡:现阶段我国企业治污成本往往高于环保部门经济处罚的期望值,即C1>F。因此,对企业而言,污染是不污染的占优战略;对银行而言,由于污染企业仍可通过缴纳罚单等行政手续获得合法经营,企业污染行为很难威胁到信贷资金的安全,因此该博弈将出现唯一的纳什均衡:(污染,贷款)。在该均衡下,绿色信贷政策难以得到实施。

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假设企业以a的概率选择治污,以1-a的概率选择不治污;银行以b的概率选择贷款,以1-b的概率选择不贷款,则污染企业的期望支付为:

银行的期望支付为:,

已知C1>F,则,污染企业的支付随着a的增加而递减;对银行而言,BR2已经包含了行政处罚等可能导致的信贷损失,即BR2≤BR1,所以,银行的支付随着b的增加而增加。均衡时,混合战略为:a=0,b=1。此时混合战略将收敛为一个纯战略纳什均衡,企业选择污染,银行选择发放贷款。

综上所述,企业治污成本高于环保部门处罚是绿色信贷政策推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样的条件下,无论银行是否拥有足够的企业信息,不治污和贷款都将分别成为企业和银行的最优选择,这就为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

完善我国绿色信贷机制的政策建议

第一,要提高环境违法惩戒力度。由博弈论模型的分析可知,当企业的治污成本高于因环境违法受到的经济处罚时,对企业而言,不治污是治污的占优策略。对银行而言,由于污染企业可以通过缴纳罚金继续经营,其信贷安全不会受到威胁。因此,当惩戒力度高到对污染企业放贷得不偿失、威胁到其信贷资金安全时,银行才会选择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把关,减少损失;企业则会将污染成本作为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引进绿色技术和设备。

第二,要增强部门联动机制。正是由于缺乏对污染企业真实、及时的信息,银行对企业贷款还存在博弈关系。因此,绿色信贷的成功实施,需要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间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保信息库,与金融部门形成信息沟通机制。商业银行要借助环保部门的力量,加强贷款环境风险管理;及时整合环保政策和信息,建立统一管理与机制。

第三,要明晰准入退出条件。国际上的银行开展绿色信贷,基本是从赤道原则出发,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信贷政策、法规。我国的绿色信贷才起步,没有具体的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商业银行没有相应的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为了明晰准入退出条件,商业银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基于赤道原则,尽快制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节能环保标准、适合本行发展现状的绿色信贷准入退出标准;二是严格落实 “一票否决制”,对于无法达到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能耗和污染排放等指标无法满足国家标准的,或是未来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贷款,其他指标再优秀也不能予以准入;三是对于已完成授信评级的客户,要持续关注其环境保护及能耗情况,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情况,要立即调低信用等级,降低贷款额度,甚至抽离资金。

第四,要优化银行信贷结构。一是要在国家有关行业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对污染排放多、信贷规模大的行业明确贷款总量和进退目标,对两高行业严格控制贷款增长幅度并有计划地退出;二是要积极发展与环保创新技术产业的客户关系,加大信贷支持,弥补其资金缺口;三是要加强小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的环境风险管理,调整其目标市场定位,对具有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要实施与小企业同等的准入条件。

第五,要完善约束激励机制。在缺乏外部约束的情况下,银行容易与污染企业成为合谋,导致绿色信贷政策得不到有效执行。与污染企业相比,围绕银行构建的绿色信贷交易制度更具有操作性和执行性。因此,完善对银行的绿色信贷约束激励机制应成为构建绿色信贷交易机制的主体内容。一方面,要利用税收减免、财政贴息等措施,对执行绿色信贷政策较好的商业银行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在银行内部落实完善绿色信贷问责制度,促进政策实施。

参考文献:

1.蔡芳.环境保护的金融手段研究―以绿色信贷为例[D].中国海洋大学,2008

2.曹洪军,陈好孟.不确定环境下我国绿色信贷交易行为的博弈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2)

3.王飞.中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研究[D].北京工业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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