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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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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呈现出突飞猛进的态势,对社会支付业务、社会公众资金结算提供了一定的方便。但是,央行于第三方支付平台颁发“牌照”之后的监管尚待完善,本文力图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切入点,深入探讨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中的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监管措施。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 法律监管 备付金 征求意见稿

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交易越来越多的受到青睐,这一消费方式的日益发展,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有越来越壮观之势。据艾瑞咨询统计,2011年中国支付行业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同比增长118.1%;2012年第一季度中国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为7760亿元,同比增长112.6%;第二季度为8761亿元,同比增长91.9%。

本文以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11月4日发出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为视角,通过对该征求意见稿的解析,了解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备付金的监管现状,以期达到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的目的。

一、 第三方支付平台立法现状

2010年6月以前,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一直未得到明确,其法律监管也一直处于真空状态。直到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才开始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根据相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按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2011年5月到12月,全国共有101家单位获得了央行颁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合法的具有支付业务功能的单位,第三方支付也正式进入牌照时代。

2010年12月正式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对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最基本规则、申请人资质条件等进行细化。使得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开展有了更加细化和明确的目标。

2011年11月4日央行出台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阐述见下文。

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2011年11月4日,央行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指出:“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办法》与《细则》未明确的方面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明确:

(1) 对备付金存管银行问题作出明确要求。

此前,第三方支付的方法是在不同商业银行开一个或多个备付金账户,这样可以方便接受或向不同银行的客户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由于不经过人民银行的跨行支付清算系统,这种支付既快捷又方便,还节约了成本。《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存管银行负责归集报告支付机构的全部客户备付金信息”。这意味着,支付机构的存款账户数量将明显降低,监控难度也随之减小。明确规定只能选择一个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托管银行,可以有效改观当前备付金托管行混乱的局面,一定程度上保证监管机构能够有效的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账户。同时,存管银行负责归集报告支付机构的全部客户备付金信息,有利于监管机构统一对该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信息进行跟踪监督。

但是,由银行与支付机构协商监管的方式是否能取得实效仍值得怀疑。在《征求意见稿》中监管机构决定,由支付机构决定哪一商业银行作为其备付金存管银行。而作为被选中的商业银行反过来监管支付机构,在监管实效上,银行能否做到独立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想象。

(2)将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存款账户划分为收付账户和汇缴账户。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使用要求不同,划分为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区分账户管理,有利于备付金账户的专门管理。备付金收付账户可以直接接受客户备付资金,也可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支付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之外的其他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均为备付金汇缴账户。备付金汇缴账户仅限于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如此分别管理的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与自有资金混同、擅自挪用客户备付金的情况。

此外,备付金合作银行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资金自动划转至支付机构在该备付金主合作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汇缴账户每日营业结束时的余额应为零。存放在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客户备付金,除直接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外,不得直接进行其他跨行划转。本次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清算采用的是T+0的方式,这种当日清算使得支付机构没有时间挪用客户备付金,这在制度设计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能否在防止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方面取得实效仍需观察。

(3)该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利息归属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规定“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这是监管部门首次明确备付金的利息归支付机构支配。学界之前一直讨论的备付金利息归属问题在该征求意见稿中终有定论。但利息归支付机构支配这种方式是否合理还有待商榷。

从理论上讲,备付金属于消费者个人所有,该项资金也仅仅是暂时由支付机构保管,因而支付机构无权对该备付金享有支配权。合理的方式可以参照证券市场中有关新股申购资金冻结利息收入的处理方式。或许将备付金利息设立风险保护基金,将消费者存放在支付平台的利息全部转为该基金的一部分,用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以一种新的形式将本应属于消费者的权益返还给了消费者。这样做不仅符合我国民法有关所有物与孳生物的关系原理,使原物的所有权人拥有了对其所有物产生孳息的收益权,而且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发展壮大提供了资金支持,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