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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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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1-000-01

摘 要 我国中央银行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明确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同时设立董和外部监事。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设计会产生制度的不适应、银行内部机构职能重叠与冲突及银行治理费用增加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上,为加强内部监管、在强化现有监事会职能的基础上引入公司外部独立人士的监督机制,应当首选外部监事制度。

关键词 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监督机制 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

迄今为止,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没能建立起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督机构。现有的内部监督部分(主要是稽核部门)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对全行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督。而银行监事会形同虚设,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则刚刚起步,其职能、业务流程有待明晰化。所以按现代银行制度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改造。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监管制度,是促进股份制银行进行良好商业化经营与运作的关键。

一、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督机制选择的不合理之处

2002年我国中央银行参照OECD公司治理原则和巴塞尔报告,颁发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29条、第59条明确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同时设立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商业银行整体利益。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设计会产生制度的不适应、公司内部机构职能重叠与冲突及公司治理费用增加等一系列问题。

第一,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同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制度会产生制度的不适应。独立董事制度实质在于通过审计、薪酬和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决定,来行使对内部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而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单独设立监事会的情况下,这样的监督职能应该由监事会来行使,如果再设立独立董事则其职能与监事会职能全部或部分重叠,这种分离监事会的部分职权交由独立董事行使的做法,会导致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坏。

第二,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同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制度会增加公司的治理成本。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重叠共同分享监督权,两者之间以及他们与内部董事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因职能交叉重叠、监督职能不清而产生相应的制度磨擦成本,更加大了公司治理成本。

第三,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同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制度具有不可能性。目前我国人才市场发育不充分,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经理等高级管理明显供不应求,学术界则不像在西方国家通常与企业有密切联系并熟悉企业的经营与运作,这使独立董事的供给与选任受到很大限制。

可见,在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监控的制度选择上,同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不是具有可行性、合理性和优越性的。

二、完善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之内部监控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是借鉴日本、德国的公司立法的二元论模式,即在股东大会下平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行使职权,两者均向股东大会负责。针对银行业的高风险的特点,银行在治理结构上很强调加强内部监管。笔者以为,考虑到制度变迁或法制“移植”的“路径依赖”性和新旧制度相容性,目前在二元制结构基础上,为达到加强内部监管的目的,引入公司外部独立人士的监督机制,应当首选“外部监事”制度。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引入外部监事制度,一方面可以保持监事会这一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可以弥补监事会其他监事由大股东控选并代表其相应利益的“先天不足”,从而使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制衡更有效。因此,完善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督机制应首先着眼于监事(会)的职能发挥,强化监事(会)职权,在立法和公司章程中提升其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引入外部监事制度。

第一,借鉴西方国家银行法的规定,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从而保证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的代表其利益与意志的监事。

第二,强化监事的职权,明确其责任。立法上可以借鉴日本公司法规定监事有要求董事向其报告的权利,监事有代表公司进行公司与董事之间诉讼的权利。同时可以规定强化监事职权的个体主义,理顺监事与监事会的职责关系。即使监事一人也可以单独进行财务检查,避免以“会”取代或限制监事监督权。

第三,完善外部监事制度。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规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外部监事制度,明确了外部监事的任免条件、选任程序,但笔者认为,应规定外部监事除享有一般监事的业务、财务监督权外,还有对重大违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职权行为的特殊否决权。对涉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赋予外部监事特殊否决权或批准权及在其不能决定时有请求法院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管理机关进行认定的权力。并且可以考虑将独立董事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的职能赋予外部监事。在监事会下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人会,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参考文献:

[1]艾传涛.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与“内部人控制”比较分析.金融论坛.2002(3).

[2]王力博,陈丽霞.上市公司引入外部监事制度探讨.商业经济与管理.2002(3).

[3]龚锋.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与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改善.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