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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背后 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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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大楼门口,曾出现过这样的场景:明显多于平时停驻量的警车安静地在门前等待。仅一墙之隔,就是与检察院大楼比肩而立的法院。在这两楼之间不足百米的距离之内,围满了熙熙攘攘的人群。特地调集而来的警察在人群中穿梭巡视。

也正是这平时仅需步行几分钟就能到的距离,这次二分院的公诉人却要由警车护送出庭。

在常人的眼里,这样的现场和紧张的气氛,非常少见;而在二分院检察官的眼里,这种感觉只是似曾相识。

在警车缓缓的行驶中,检察官的角色,越来越接近英雄。

而当记者多次接近了这个群体中的“英雄”时,他们的诚恳谦虚所营造出来的“平实”让记者“吃惊”。

“人生是艺术,办案也是艺术”

本文开头所描述的场面是上海市优秀公诉人陈为钢印象最深刻的场景之一。

作为“先利”案件小组的核心人物,陈为钢和他的同事们接受了二分院建院以来旁听者最多、无罪辩护最多、被害人最多、涉案数额最大、庭审时间最长、案卷高达500余本等一系列最高记录的挑战。

尤其是在案件庭审前后,受害人的态度,由对小组的误解、抵触,到理解、感谢的过程,更是让人感叹。

先利经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公司通过宣传其“产品促销计划”,实施变相传销。他们声明:只要有人向先利公司交纳280元一份的加盟费,就可以成为该公司的推销员。而他们所交纳的费用,将被用于投资,并在3个月内返还420元、一年内返还13200元作为回报。一时间,跨越全国15个省、市、自治区的20多万人次老百姓拿出7亿多元钱来“加盟投资”。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移送的案件后,立即成立了陈为钢主诉组为专案办案组。

自从专案组介入调查后,每天都要接待从各处赶来的受害群众,这些被害人情绪十分激动,有的人受某些商的蛊惑,他们责怪司法机关,说如果不抓“先利公司”的人,“先利公司”有能力偿还自己的钱,自己也不会血本无归甚至债台高筑。

这些对检察院有对抗情绪的群众不断来访,加重了专案组的工作量,但是为了能让群众安心、社会稳定,专案组特别制定了一条纪律:无论何时,只要有群众来访,专案组的成员都必须做到来一个,接待一个,耐心说服、指点迷津。他们还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来访群众、接听来访电话。

面对众多受害群众,专案组检察官决定用“以统计数据驳斥虚假数字,以科学理念驳斥伪经营理念”的“高额返利神话”。

在开庭的那一天,除了正式庭审的法庭,还安排了四个电视观摩厅转播庭审实况。法庭内外人满为患。

在法庭上,公诉人陈为钢借助大屏幕上绘制的图表,直观地批驳了先利公司的经营模式:“420模式”每年的回报率是1:10.5%,每个月按照1:1.8的速度急速发展加盟者。一年是1:10.5%,4.16亿元本金是公司应当支付出去的钱。按照这一发展速度,4.16亿元在一年后就变成43.67亿元,再乘以10.5%,就是458.43亿。事实上“先利公司”是用后加盟者的钱,来还前面加盟者的钱。如果公安机关不抓获他们的话,将会有多少人的钱拿不回来?

那些一直被蒙蔽的群众终于认识到,所谓“返利保证”只是先利公司不可能实现的“空中楼阁”。被害人纷纷表示:查封先利公司,其实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我们的利益。

最后,案件的两名主犯被判处死刑。当年,陈为钢主诉组被评为集体三等功。

“人生是艺术,办案也是艺术。我们要办出精品案件,经得起对手的挑战和历史的考验”。陈为钢他们用行动实践了这句诺言。

“不要锦旗

走进控申处张处长的办公室,整个屋子除了办公桌、沙发和书柜,好像是因为空间太大而显得空空荡荡。

见到记者有点疑惑,张处长笑笑说:哦,你看到了,我们这里不挂奖牌和锦旗,奖牌和锦旗只是对以往工作的评价,我们更多的是面对未来。他解释说:我们不主张送锦旗。你想,别人好不容易解决了案子,还要花几百块钱给你送锦旗,对于他们来说不实惠。

除了这个“不实惠”,张处长还经常挂在嘴边的,就是“为民解忧”。

就在记者见到他的当天,他正为一位老人上访的事情“头痛”。他说,有的人对检察院的职能不是很清楚,因此,许多人来这里要求我们解决问题,事实上这些问题都不是我们的工作范围,但是既然人家找来了,就有难事,我们应当热情接待,耐心听取他们的诉求,为他们指明正确的投诉渠道,有时还安排专人,为他们多方联系。这虽然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但我们无怨无悔。检察院的工作,既要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服务,又不能越权处置。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作人员不但要熟悉法律条文,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能够向来人指明一个方向、一个解决问题的渠道。

在问及职权范围、他们为老百姓解决了哪些问题时,他给我们讲了这样一个案件:

有一位上访人吴某,其丈夫被他人殴打致死,但凶手熊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吴某不服判决而到处上访、申诉,二分院控申处受理后依法立案复查。经复查发现,该案起因是被告人熊某因其年幼的儿子曾丢失而怀疑是被害人等人所为,便于其兄一起,纠集数十名同乡,手持刀具、铁棒、木棍等凶器对被害人张某、吴某、姜某等进行殴打,造成张某死亡,另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某法院对被告人熊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控申干部认真审查了原案的事实和证据,分析了熊某在该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熊某在实施犯罪中,与其兄共同起了指挥他人实施犯罪的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主要实行者,应认定其为本案的主犯之一。对于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对熊某定罪处罚。原判决对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经法院再审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10年。嗣后,被害人家属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而深表感谢,表示再也不上访了。

与其他部门的工作相比,控申处的工作确实很琐碎。它既没有惊心动魄的调查取证,也没有慷慨激昂的法庭辩论,表面看来净是“张家长、李家短”的小事,难怪张处长要说不值一提。

记者问张处长:“有没有觉得心里不平衡?”张处长平淡地说:这是工作嘛。

这也许不仅仅是工作,要不然,他们怎么能连续两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室、并被评为“全国检察官机关文明接待室”!

“找出问题,就是你的本事”

监所检察处的寿处长,人称“铁嘴”。

寿处长身材高大、始终保持着微笑,他介绍说,我们是担负执法监督职能的机构,要保障和维护在押人员的权利。我们的工作要干干不完,不干没事干,所以能找出监管场所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就是你的本事!

他向我讲述了一个“找出”执行剩余劳教期的问题:去年,我们在对新收劳教人员检察中发现,劳教人员王某因寻衅滋事于2003年6月9日被处劳动教养1年3个月,在执行劳教期间因其还有盗窃犯罪事实,后被宝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03年6月9日至2004年3月8日止)。刑满释放后,王某未被及时收容执行剩余劳教期。2004年8月23日,王某再次因盗窃被处劳动教养1年6个月。劳教决定作出后,宝山公安分局发现王某原剩余劳教期未执行完毕。经请示,由市劳教委决定对其继续执行剩余劳教期,合计执行劳教期2年8个月19天。在对王某未被及时收容执行剩余劳教期的原因进行调查时,我们注意到,根据上海市公安局[贯彻《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劳教人员的剩余劳教期应由“原呈报单位负责送场所执行”,但由于缺乏一套有效的操作机制,导致原呈报单位无法及时掌握劳教人员的再服刑情况,执行剩余劳教期也就无从谈起。我们再对劳教收容所2002年至今的71名劳教人员在劳教期未执行完毕即被逮捕离所的情况进行检察时,发现仅有9人被执行剩余劳教期,我们感到执行剩余劳教期制度存在缺陷的问题比较严重,应当引起本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我们向市院领导机关反映,由市院和我院联合召开“刑事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讨会”,特邀市委政法委、市高级法院、市劳教委、市公安局、市劳教局、市监狱管理局等单位干部参加。会上,大家就如何发挥各自职能、有效传递信息、保证剩余劳教期及时得到执行等问题达成了共识。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监管场所真实的信息,我们建立了一整套机制,包括法律文书检查制度、出所必谈制度和深挖犯罪线索制度等。出所必谈是指劳教人员劳教期满即将出所时,我们都要和他们进行一次谈话的制度。有一次,检察官在与一名将解教人员的谈话中了解到所内存在‘牢头狱霸’私存香烟等问题,我们即与监管部门联系,整治了监管改造的秩序。”

由于检察官的“火眼金睛”,他们“找出”的问题越来越多,工作也越来越有突破。

跑着上班的人

二审处的陈宏是跑着上班的人。在记者几次找不到他之后,终于得见庐山真面目。

他跑着安排好自己的工作,跑着给记者开了会议室的门,然后跑回来接受我的采访,坐下来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很忙。

他的匆忙也传染了记者,只好压缩了自己的计划,让他讲讲那个“业务员的故事”。他是亲历者。

陈宏介绍说:这是一个票据诈骗的案子。团伙成员先后在上海、南京、无锡等很多地方实施诈骗。其中有一个下沙的国有企业也上了当。

诈骗犯开始是和厂子里的一个业务员联系,购买PVC管材。诈骗犯先是成交小额生意,用支票结算。这种小额支票在银行里可以兑现。后来又准备购买较多的管材,业务员就跟厂长说没问题。当货物交付后,该厂到银行一看,支票无法兑现。这个厂子一下子就被骗了将近3万块钱。

当初跟厂长说没问题的业务员觉得这个事情的责任在自己,于是筹集了3万元钱,还给了厂里。这3万元中,除1万元是他自己多年积攒的,其余2万元都是向别人借的。之后他不好意思在厂里工作,就辞了职,和他爱人租了个小房子做点小买卖。

在对该案进行审查后,我们了解到这个业务员目前生活相当困难,爱人还身患重病需要治疗。向领导汇报后,我们决定将该企业被骗的钱款全额发还。后我们将该厂厂长和该业务员及其爱人通知到本院,当时看到这个业务员显得非常老,生活的艰辛使他的相貌和年龄不相符。他爱人的脸色也很苍白。当我们将全额发还赃款的决定通知他们时,夫妻二人都十分激动。在离开本院走到门口时,他俩突然转身朝我们跪下,低着头流着泪说“谢谢”。案件审理后,下沙金属厂给我们送来了锦旗。

陈宏讲述这些的时候,非常平静、非常理智,丝毫看不到他有激动的情绪。或许这些在记者看来非常感动的片刻,不过是他们工作中的常态。

“平衡”――民检的哲学

近几年来,二分院民行处办理的抗诉案件改判率和改变率始终保持在80%以上。他们不但荣获了集体二等功,顾建华、钱渊等检察官还获得了上海市检察机关“办案能手”的称号。

民行处顾副处长说: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出现了诉因复杂化,诉求多样化的现象。“平衡”两字成了民检检察官的工作哲学。

民检处的钱渊检察官给我们介绍了他的一次办案经历:

李菊仙系某街道福利工厂的职工,2000年11月从该单位退休。2002年9月5日,李菊仙到社会事业管理中心来查询,发现福利工场没有为她缴纳1993年起至1997年底的养老保险费。于是,2002年9月19日她到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福利工场补交养老保险费。仲裁委员会认为,李菊仙的请求事项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不予受理。

李菊仙又把工厂告上了法院。法院认为:李菊仙2000年11月退休,2002年9月19日才申请仲裁,已超过“提出仲裁要求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故判决对李菊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菊仙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二分院的检察官们在审查中发现,李菊仙的生活十分困难,每月只有几百元的退休金,养老保险对她来说是主要的生活来源。检察官经过仔细审查还注意到,李菊仙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福利工场从没有向她发放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李菊仙无法知道工场是否缴纳了自己的养老保险金。而且,自她知道情况后,就及时地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本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应当是2002年9月5日起算。故原审不支持李菊仙的诉请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判决有误。

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据此,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在法院再审期间,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的共同协作,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福利工场为李菊仙缴纳养老保险金7625元。

此外,民检处经常提供上门服务,为年龄较大、行动困难的申诉人作协调工作,他们还和社区形成工作合力,对重复上访的当事人面对面细致地释法、正确引导,促使他们服判息诉,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