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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银行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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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分析学者们对上市银行内控自评报告的研究结果,了解我国上市银行内控信息披露现状、问题以及不同学者提出的改进措施和建议。通过对不同文献的比较,总结出目前我国上市银行内控自评报告存在立法不完备,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由于上市银行内控自评报告规范性文件缺乏细节性披露要求,从而造成我国上市银行自评报告效应不高的现状。因此,建立详细的内控自评规范体系是当下当务之急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信息披露;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8009003

近年来,人们对上市公司的数据真实性,可靠性、风险性产生很大疑问。上市银行属于高风险企业,通过风险取得报酬。上市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以及银行内部自身对风险的识别、衡量、监控对上市银行的经营和安全至关重要。上市银行披露内控信息有利于提高财务报告、年报以及企业自身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有利于银行外部的信息使用者了解银行的内控状况,通过内控的有效性评价上市银行的质量,并且做出相关决策。

1 关于我国上市银行内控自评报告内容的研究综述

1.1 披露载体的研究

韩晓杰、段洪波、梁静(2011)认为在我国主要存在四种形式的披露载体: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年报正文及附件、会计市事务所的审核报告。从七家上市银行38份年报披露的内控信息情况看,信息披露主体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披露的载体主要是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年报正文及附件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

许莉,朱睿,王芳(2010)指出我国上市银行内控的披露载体众多,不统一,缺乏可比性。他们从11家上市银行的2008 年年报中发现,不同银行的内控信息在年报的不同位置披露,缺乏规范性,有的银行甚至在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公司治理报告中同时披露内控信息。

1.2 披露主体的研究

李伟和施家芳(2007)以表格的形式分析了各个银行的披露主体。主要主体就是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当局,不同主题披露的侧重不同,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内控主要情况,监事会报告中披露内控制度的“三性”,如华夏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

韩晓杰,段洪波,梁静(2011)认为所有上市银行的年度报告中都在对内部控制的基本构架进行描述,但是对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却没有明确指出,一旦发生损失,承担直接责任方存在缺失。

1.3 自评报告披露量的现状

我国上市银行在2003年以前大多采用多形式大量披露策略,而在2003年及以后年度则渐渐采用固定形式少量披露策略。

倪慧萍(2006)提出不同银行信息披露量差异较大。纵向看,同一家银行不同年度的披露量差异大,如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以及招商银行3家银行3年内控信息披露量都是“先多后降”之后持续减少;2002年3家均提供管理当局、事务所披露的内控说明和内控审核(或评审)报告;2003年和2004年则没有披露事务所审核(或评价) 报告而只披露事务所内控审查结果。横向看,不同银行之间披露差异更大。从韩晓杰、段洪波、梁静(2011)抽取的样本来看,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信息披露量较多较全面,深圳发展银行和招商银行信息披露量相对较少。主要采取的是形式固定少量披露的模式。

1.4 内控自评报告的规范制度

许莉、朱睿、王芳(2010)认为我国证监会的各项政策规定都在强调上市银行要充分披露在报告期内的业务、风险和内控情况。比如2000年11月14日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2000年12月21日的《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要进行内部控制评价,2007年深圳交易所也提出该项政策。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制定了有中国版“萨班斯法案”之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于2010 年1月1日起实施。目的在于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这些法律法规,规范制度从不同层面完善了我国上市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1.5 实质性漏洞的披露现状

实质性漏洞是指如果一项或若干项缺陷有能致使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不能有效预防或及时察觉的合理可能时,该缺陷构成实质性漏洞,而那些严重程度低于实质性漏洞的一项或若干项缺陷,仅仅是重要到值得负责监管公司财务报告人的注意,那么该缺陷为重大缺陷。

瞿旭、李明、杨丹 叶建明(2009)提到由于我国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实质性漏洞”概念的缺失,使得我国上市银行尽管面临严格的监管,但相关内控体系中的“漏洞”信息却不为市场和监管机构所知。

瞿旭、应旭婧、王娟(2011)阐明上市银行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披露是衡量高质量上市公司的主要标准,银行业掌握着国家的金融命脉,在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健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正是如此,上市银行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信息披露是传递出上市银行拥有良好内部控制体系的信号,也是作为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指标。

2 关于我国上市银行内控自评存在问题的研究综述

2.1 法律规范不完备

戴新华和张强(2006)提出虽然目前不同机构组织已经出台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董事会、监事会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的责任与职责,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时间、频次、方式、位置都需要规范化规定。

唐红娟(2010)提出的观点,认为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上市银行内部控制的法律规范,但是在很多方面还是不完善。(1)对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注册会计师等主体在银行内控中的责任和职责界定的不明确,尤其表现在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载体和形式不一上面。(2)对披露的时间、频率、位置、格式、内容等都缺乏明确的要求,造成上市银行在披露内控信息时无据可依,具有较大的选择性和随意性,从而影响内控自评报告的质量。(3)对上市银行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评价依据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