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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债务催收业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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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约撰稿人:罗伯特・M・亨特

姜 涛 译

编者按:在美国,如果消费者不能按时还款,他们的账户就会被转到催收部门,消费者贷款催收已经成为一个很大的行业。本文为我们介绍债务催收业中债权人及其人催收消费贷款的方式,特别是非抵押信用贷款的催收方式。作者供职于费城联邦储备银行。文章为本刊美国特约编辑杰姆斯・巴茨(James Barth)博士推荐。

陷入财务困境的消费者

2006年,美国消费者的总负债达到13万亿美元,其中约9万亿美元是按揭贷款。同时,平均每小时都有大量的消费者违约。1992年到2005年间,平均每年约有400万个家庭债务违约超过120天(见图1)。由于这些贷款不可能都全额偿还,债权人必须冲销掉其中的部分数额。比如,2006年仅仅商业银行就冲销掉290亿美元信用卡贷款。

为了免除债务或是在法院指定的受托管理人保护下建立偿债计划,许多处于财务困境中的消费者申请了破产保护,其余的消费者参与了非盈利的信用计划机构安排的债务管理计划。事实上,许多违约的消费者不会立即寻求破产保护,只有一半或更少的被银行冲销的信用卡贷款是由消费者申请破产保护直接造成的。这样,大部分债权人及其人都在力图通过劝说、合同救济与法律救济等方式来收回逾期贷款。对抵押贷款而言,这意味着借款人抵押物的回赎权被取消;对信用贷款来说,法律救济包括法庭审判和工资扣押等。

由于各州相关法律的差异,这些救济手段的有效性也不尽相同。州法律也随时间逐渐发生变化,而且在一些地方已被联邦法律所取代。如下文所述,大量的经济研究揭示出这些差异可能会反映到贷款的价格和数额中。

什么是债务催收业?

债权人在内部的催收部门配置了大量的资源,以减少现有客户的坏账损失。内部催收部门倾向于将重点放到短期违约贷款上。如果不能直接收回债务,这些账户最终就会被送到第三方催收机构,并以部分份额作为委托费用。比如,信用卡贷款人通常在客户拖欠第180天需要冲销坏账时聘用第三方催收机构,但债权人和其他公司有时在销账前也请外部公司帮助催账。

虽然不确定债务人选择将大部分催账工作外包的原因,但采用这种模式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或许是因为专业化带来的经济效应,专门负责催账工作的公司更擅长这项业务:设备更先进;在吸引善于催收的人才方面有独到之处;与大机构中的催收部门比起来,专业化的公司能提供更好的激励机制;与第三方机构相比,债权人也可能更加担心侵略性的催收策略带来的声誉风险。但是,债权人通常只在自己催收失败后才将贷款外包。

2004年,全美催收行业从业人员超过了45万。其中,专业催收机构员工约有9.4万人,受雇于金融服务商的约占20%,受雇于医疗保健供应商的约占15%以及批发商和零售商的约占13%。另外,信用卡发行商雇佣了近1万8千人,约占总人数的4%。

2002年,525家第三方催账公司的雇员人数约为13万,年收入约为85亿美元(59亿美元来自消费贷款催收),2005年,其总收入上升到114亿美元,可见这是个不断增长的行业。1982~2002年,进行通胀调整后的居民贷款量翻了一番,催收业的收入增加了3.6倍,员工人数增加了2.5倍。

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客户群来源广泛(见图2)。2002年,最大的客户群为医疗保健供应商,占所有收入的28%。事实上,消费者信用局档案被查询的问题账户大多与医疗账单有关,其次为公共事业账单。金融机构的比例小一些,当然许多机构也有内部的催收部门。另外,零售商和批发商业务占整个行业收入的25%左右。

美国国际债权催收协会曾对催收行业作过一个统计。2005年雇佣外部催账机构的公司,平均年催收收入达到40.2万美元,这是个可观的数字。这主要是通过对大量小额账户(平均余额440美元)进行相对小额的催收(平均68美元)获得的。这些收入中超过2/3的部分归原债权人所有(平均佣金率为28%)。在扣除经营费用(每个账户平均17美元)后,专业机构每个账户的平均利润为2美元左右。

虽然一般专业催账机构规模很小,但是催账业的集中度在增加。2002年四家最大的公司占到了行业份额的19%,相比1987年的11%有显著上升。收入在1亿美元以上,员工人数超过1400人的大型公司,大多已经上市,从90年代初开始,这些公司不断增强了在行业中的控制地位(见图3)。集中度上升似乎意味着公司总数的降低,但是实际上该行业公司数量非常稳定,这表明有大量新公司持续进入这个行业。

造成催账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的一个可能原因是最大几家贷款机构消费信贷的整合。比如在过去十年中,四家最大信用卡发行银行持有的信用卡市场占有份额已经从25%上升到85%,随着信用卡贷款组合的合并或转让,需要催账服务的银行越来越少。这些债权人逐渐发现与少量的催账机构打交道会更方便,每个机构能够处理更多的账户。

买卖坏账。传统上,第三方催账机构的经营方式基本上是从回收的贷款份额中抽取佣金。但从90年代开始,债权人将坏账直接卖给催债机构,这一市场迅猛发展(见图4)。有时,债权人也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将坏账出售给买方。

监管者对80年代的储蓄和贷款危机做出反应,推动了不良消费贷款的买卖。随着大量储蓄机构的破产,它们的资产被转移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FDIC和清债信托公司(RTC)开始卖出那些不良贷款组合,特别是房地产作抵押的组合。因为自己管理不良消费贷款组合会占用了大量的管理资源,因此,FDIC将那些资产卖给其他机构。长此以往,这些机构发展出巨大的小额贷款市场。1986~1994年,FDIC卖出的这类组合额度达到200亿美元(面值)。

2005年,美国不良消费贷款的交易量达到1280亿美元(面值),其中2/3(880亿美元)为违约信用卡贷款。大部分信用卡贷款坏账(659亿美元的面值)由发卡人直接卖出,剩下部分在不同的债务购买者之间交换。2005年,发卡人卖出的贷款带来收入约30亿美元,大约每1美元贷款面值获利4.5美分。

目前市场上,消费坏账购买机构远超过100家,但购买量却相对集中。例如,2004年十家最大的机构购买了各类坏账的大部分额度,其中信用卡坏账的市场份额达到2/3。许多大型的债务购买者均是上市公司,它们的市场份额达到1/5以上,这些公司大都通过发行以催收账款为抵押的证券来扩大自身资源。从华尔街流入的大量资金也极大地促进了这个市场的增长(2004和2005年,催收公司从资本市场募集到资金5亿美元)。这反而增加了对违约信用卡组合的需求,拉高了价格,导致债务购买者努力寻求可供选择的债务组合,比如医疗欠款。与之类似,90年代一些大型的债权购买者因为按收购价买不到足够的贷款而最终倒闭,被竞争者接管。

技术的进步。30年前,催收机构主要使用纸质文件、打字机和电话等工具。70年代,经济合算的长途服务――WATS线路的出现代表了显著的进步,这使得机构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进行更远距离的催收业务。另一个进步是出现了自动拨号盘,其拨号速度远远优于人工,并能将借款人的所有电话回复进行集中整理,这样就极大地增加了与消费者接触的频率。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系统越来越完善,最新一代机型被称为断定性拨号盘。电脑决定当日当时打出的电话数量、登陆系统的催收机构数量以及与消费者电话交谈的时间长短。因为成本很高,这些计算的精确度与使用该系统的催收机构数量成反比,这项技术的开发是催收机构数量规模增长的原因之一。最新的系统还将机构的消费账户等系统进行了整合。目前,许多大机构在其他国家都有电话中心,同时借助网络在国内办公。

这个产业也力求开发更好的分类技术;催收文件已经实现电子化;信息技术的进步已经使得查询消费者的地址和电话号码更加快捷;信誉评分等识别借款人违约风险的技术正被用于预测催收成功的可能性以及整个组合的价格。如果催收者只能获得账户面值的一个很小的份额,那么知道怎样在账户间分配催收资源就非常重要。由于那些最后还账的账户通常取决于若干年后借款人财务状况是否得到改善,那么准确定位违约的借款人并监控其违约后三到五年内的财务状况就十分必要。

催账过程的监管

催账者必须能够将无力还款和有能力也不愿还款的消费者区分开来。催账者面临的问题就在于这两类人群看起来类似,因为不愿还账的人常常装成无力还账的人。

催账者对此采取了两种对策。首先,他们采用大量资源和技术通过能够获取的信息来区分两个种类。其次,他们对消费者施加其他压力,特别是增加不还款的内在成本。这可能改变欠款人的想法,但也给那些确实无力还款的人带来了额外的负担。

这里有一个相关的问题:除破产方式外,各个债权人会对消费者有限资产或收入的求偿权进行竞争。当消费者出现偿债困难时,债权人开始关注其债务优先权,也就是债权人从消费者的资产或工资减扣中得到偿付的顺序。考虑到其他债权人也会有类似的举动,每个债权人都会积极去促使债务人尽快偿付欠款,即便牺牲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或以“跳楼价”将消费者的资产变现也在所不惜。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及其人本能地采取侵略性的催收策略,从而损害消费者本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这些问题是可以得到缓解的。非盈利性的信用顾问可以帮助消费者制定贷款管理计划,另外,消费者也可申请破产保护。破产保护的直接效果是使得债权人停止坏账催收,随后法院制定计划通过变现消费者的非豁免资产来偿债,也可以用消费者未来的收入逐步偿还部分或全部欠款。在任何一种情形下,信用贷款的债权人都可能损失部分甚至所有的本金。消费者的破产记录会在其信用报告上保留十年。

不幸的是,债务管理计划并不总是成功。如前所述,消费者常常不立即申请破产保护,当然有时他们也不能。综上所述,对消费贷款催收活动监管的理念是基于以下依据:(1)信用贷款的债权人是否有过度催收的情况;(2)债权人能否将无力还款和不愿还款的人区分开来;(3)消费者是否愿意申请破产保护。

迈向联邦职能的第一步。在60年代末之前,除破产外消费贷款催收的监管职能在各个州和地方政府中是专有的。但是情况很快就改变了,这可能是由于全国性消费信贷市场的建立。

联邦政府首次涉及该领域是在1968年,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发表了相关的指导原则,明确阐述了不公平的催收以及含欺骗性的交易行为是会被的。在1977年前的20年间,FTC平均每年提讼的催收机构有10家左右。

1970年,联邦政府规定了收入扣押的最高比例为25%。1970年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案》限制了负面偿付行为在信用报告中存在的年限,并对报告中不准确的信息制定了处理的程序。1974年,针对普通信用卡市场迅猛发展而略显无序的情况,国会通过了《公平信用结账法案》,这部法律建立了解决信用卡账单错误争议的法律程序。

《公平债务催收法案》(FDCPA)

这部法案在全美范围内规范了第三方债务催收公司的行为以保护消费者个人,旨在禁止有骚扰消费者的行为和使用不公平的催收方法。

FTC首先推行此项法案,但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和其他几家联邦机构也共享此项权利。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消费者个人或联合体有权控告那些由于违反此法而给其带来损害的催收机构,并索要合理的律师费。

但是本法案提供的保护也有很多限制。首先,如果收账者能表明冒犯是无意的、是符合相关的政策并试图避免这些侵犯的,他们就不必对那些损害负责。事实上,法院将这种特例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因此在那段时间被定性为损害的判决非常多。更重要的是,该法案的规范范围只适用于代表别人收账的公司,也就是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不适用于催收自己贷款的债权人。因此,大多数债权人在联系客户处理违约或拖欠事宜时都不被认为是收账者。

为什么要立法?这里有许多重要的因素。首先,有大量关于消费者陷入财务危机和申请破产的研究是源于美国全国消费融资委员会(1968年国会通过《借贷诚实法》时建立)的课题。第二,国会议员认为,州政府提供的法律保护并不充分。那时,13个州没有适用于催债的相关法律,16个州的相关法律还很不完善。第三,通讯的进步减小了长途通话的成本,使得跨州收账变得经济可行。另外,极少数的州能提供法律救济或充足资源来规范其他州的催收机构。

尽管如此,在该领域的联邦立法也是有争论的。一些人认为法案保护了游手好闲者,降低了信贷市场的效率,还有一些人认为这是联邦政府插手州级事务的又一个例证。因此,法案在众议院仅以一票的优势获得通过。

保护“不知情的消费者”。在FDCPA实施后不久,法院出台了所谓的“最不知情消费者”标准来评估对违反FDCPA的消费者。这与适用于金融服务的许多联邦消费保护法不同,比如,像《借贷诚实法》或《联邦房地产过户程序法案》都要求债权人披露大量信息,并且还假设消费者能充分理解这些信息的含义。在容易引起歧义的情况下,消费者必须表明披露从某种角度来说是不充分的,并且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相反,在FDCPA框架下,法律上的问题或许并不是原告撒谎与否,而是收账者的行为是否迷惑了“最不知情的消费者”。

为什么排除了债权人?将第三方催债机构与第一方债权人区分开的原理有些复杂。一方面,如果法案包括了债权人,就很可能得不到通过;另一方面,在该法案的国会听证会上,许多参与者认为保护应该首先针对第三方催账机构的活动。FTC认为监管者管理金融机构比收账机构更容易,而进入催收行业的门槛是如此之低,以至于对现有公司所采取的措施很难对新入行的公司产生威慑力。

另一些人认为,金融机构已经受到很多的监管,而且那时的数据也表明更多的不满是针对第三方催账机构的。同样,那时的消费者主要从本州借款,因此州法律对本州债权人的监管比对其他州的催账机构的监管更加有效。另外,还有观点认为,公司是针对自己的客户,因此不大愿意通过侵略性的催收策略来损害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或在潜在客户中的声誉。

1977年以来的变化。1977年以来,变化相对较小,最大的变化发生在1986年,国会取消了接受顾客委托收债的律师不属于收债人的规定。

与许多其他领域中金融活动的联邦监管不同,FDCPA为消费者保护提供了基本要求。这样,各州就可以更自由地为催收活动立法。FDCPA实施近30年来,许多州推出了更广泛的债务催收行为监管条例。今天,超过40个州有专门针对第三方催账机构的法律,30多个州有适用于债权催账的法律规定,当然,各州提供的法律保护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异。

最后,除了对催收行业的监管以外,债权人可获得的合同救济也发生了变化。经过十年的研究后,FTC于1985年了《FTC信用实践条例》,这个条例使得债权人在消费信贷条约中常常包含的大量救济措施不能被执行。FTC的禁止抗辩包括债权人自动获取对消费者的判决或州破产法提供的资产豁免。该条例禁止在得到当事人许可和法院指令的前提下,债权人扣减债务人的工资单,也禁止债权人将消费者的其他家庭物品作为债务的抵押品。

关于这些条约限制作用的大量研究中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经济学家通常从供需变化的角度考察法律变化的影响。一方面,减少债权人可利用的选择权会减小偿债的可能性,这将促使债权人提高利率和降低信贷额度。换言之,信贷的供给可能降低。比如,有研究发现,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办理抵押回赎权取消手续繁杂的州,按揭贷款规模会低3~7个百分点。

另一方面,当债权人有权使用各种不受消费者欢迎的救济措施时,消费者可能更不愿意借款。在这种情形下,只要消费者愿意为保护付出成本,限制一些救济措施就可以增加信贷的需求。有研究发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工资扣减比例更低的州消费者倾向于借款,并且借得更多,消费者确实愿意为限制带来的额外成本付费。其实,即便在救济措施可以充分使用的地方,债权人也不频繁行使权利。因为债权人不愿因使用救济措施在现有或潜在客户中失去声誉,而且可行性救济措施在促使还款方面非常有效,所以不需经常使用过激的措施。

结论

可以看到,近年来催收活动带来的消费者投诉数量已显著上升。FTC报告在FDCPA实施前一年,共收到约5000起投诉事件,然后逐年下降至1983年的2000起,到1990年,投诉事件已降至1000起。然而从1992年起,投诉又翻了一番。

近几年投诉量上升有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近几年的经济萧条及其坏账的增加,还有通过网络投诉更加方便。但目前我们还不能肯定造成投诉量上升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FDCPA实施后的三十年来,消费者信贷及其催收过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催账机构都是大企业,一些还已经在华尔街上市;债权人售出坏账更加方便,一个相对成熟的坏账交易市场已经形成;美国国家税务局(IRS)正试图利用私人公司来催收2500亿美元过期税费的一部分;信用卡市场已经成熟,市场集中度较大;消费者破产法近来也有改变。这些都为新一轮的研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作者系费城联邦储备银行高级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