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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邦新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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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思想史的层面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承载着“阐旧邦以辅新命”的功能,具有“旧邦新命”的思想地位。“旧邦”是指古老的中华民族,“新命”是指在转型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明秩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个新生的、还在继续成长的思想形态,是对现当代中国在转型过程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文明新秩序的表达与概括,体现了文明秩序原理的价值与功能。

关键词:旧邦新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思想地位;文明秩序原理;春秋繁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2-0117-012

通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归纳为三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同时,这个《读本》还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归纳为五点:“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确保我国司法机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保障”,等等。[1]这两个方面的界定与概括,确实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承载的一些功能。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界定与概括主要局限于专业性的法律、法治领域。如果我们超越法律、法治的专业视界,如果我们从更宽广、更幽深的思想视野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享有的思想地位、所承载的思想功能,也许就不止于此。

简而言之,本文的研究发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思想史上的地位,可以用冯友兰所说的“阐旧邦以辅新命”或“旧邦新命”来概括。为了对这个观点进行有效的论证,下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为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地位建构一个简单的参照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古今中外的同类思想形态进行比较,从文化比较的角度,探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思想史上的位置。接下来,分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诞生的思想背景,以阐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时而生”之“时”到底是什么;也许,只有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与思想背景中,才能更恰切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地位。在此基础之上,再来考察古老的中华文明在转型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新的文明秩序的基本脉络或基本骨架,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这种逐渐成型、逐渐定型的文明秩序的确认、提炼、总结,以证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文明秩序原理之地位与功能。最后,是一个结论和延伸性的讨论,旨在进一步廓清本文的观点,同时也对可能出现的诘难予以初步的回应。本文希望,通过这样的论述,有助于促成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思想地位的更深入的思考,有助于促成关于当代中国文明秩序走向、文明秩序原理的更深切的关怀。

一、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思想地位的参照系

如何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地位?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必要通过对思想史的重新排列、重新建构来寻找。在思想史上,有一些思想形态所拥有的思想地位,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拥有的思想地位,具有很大的可比性,因而,可以把它们作为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思想地位的参照系。

宏观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社会、中华文明在转型过程中诞生的思想形态。在东西方文明史上,在深度、广度、规模、影响诸方面差可比拟的历史转型主要有四次:西方有两次,中国也有两次。让我们依次分析。

西方文明的第一次转型,是从“古代”转入“中世纪”,或者说,是从“前基督教文明”转入基督教文明。在中世纪的入口,一种新的文明秩序逐渐展开:基督教的地位持续上升,精神权力对西方文明秩序的塑造能力持续提升,在西方文明世界中的影响力持续增强;神权与政权双峰对峙,教廷与宫廷二水分流。对于这种新的文明秩序,奥古斯丁从思想上、理论上提供了最有效的论证。他在公元413~426年间写成的《上帝之城》,可以视为西方中世纪文明秩序的最具代表性的理论说明书。对此,包利民认为,“奥古斯丁写作《上帝之城》的目的就是要使当时已被称为‘国教’的基督教与罗马帝国的命运脱轨,基督教不与任何具体现实政治等同。奥古斯丁认为,真正的共同体——真正能够实现人类正义的政治共同体——只存在于‘上帝之城’中。”[2]周伟驰的研究发现,“《上帝之城》颠覆了古典哲学的国家正义观。维吉尔在《埃涅阿斯》里把罗马说成是按照正义秩序的形象造出来的,奥古斯丁则说,罗马从未、也不能变成正义的形象。任何人世的建制都不能。唯有上帝之城才有完美的秩序。”因而,从总体上说,《上帝之城》“关于‘有形教会’和‘无形教会’、‘政教关系’、‘社会’和‘国家’的区别、‘正义’的思想”等等,“对中世纪的政治思想影响巨大”,[3] 29-30甚至可以视为西方中世纪文明秩序的大。赵敦华也相信,通过《上帝之城》,奥古斯丁“解释了基督教与国家的关系”,奥古斯丁“指出,人类的拯救依赖上帝的恩典和启示”,而且,奥古斯丁关于“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区分的意义不止是解释一个历史事件,它包含着一个完整的国家和社会学说”。虽然,“他并不像后来的中世纪神学家那样提倡教权高于王权的政治主张”,[4]但是,奥古斯丁显然还是为中世纪的文明秩序提供了某种奠基性的论证。从本文的立场来看,在奥古斯丁之前,基督教早在公元前后就正式诞生了(犹太教的历史还可以追溯至更早的时期),基督教对于身处中世纪开端的奥古斯丁来说,可谓典型的“旧邦”,但是,当教廷以“上帝之城”的名义取得了优越于“世俗之城”的神圣地位之后,就意味着被赋予了“新命”。因此,对于进入中世纪的基督教来说,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以及《论三位一体》等系列著作,就承担着“阐旧邦以辅新命”的思想地位。

西方文明史上的第二次转型,就是从中世纪转向近现代。17、18世纪的资本主义革命意味着,这次转型也是一次漫长的历史过程。在理论上,这次转型通常被定义为从封建社会转向资本主义社会。不过,这次转型亦可以理解为从“基督教文明”转向“后基督教文明”。这里的“后基督教文明”,并不意味着基督教消失了,而是指基督教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出现了某种根本性的变化:精神权力不再凌驾于世俗权力之上了。在“神之下降”与“人之上升”同步展开的过程中,西方文明的“近现代”阶段也逐渐展开。在西方迈入近现代的门口,随着新的文明秩序的渐次形成,它也必然期待着思想上、理论上的阐释: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文明秩序,它的正当性依据、合法性基础是什么?这个文明秩序的基本原理是什么?正是在这种巨大的思想需求面前,以洛克为代表的思想家,为这种新的文明秩序提供了理据。就洛克的两篇《政府论》而言,“上篇”从理论上终结了“君权神授”,从而为中世纪的文明秩序画上了一个句号;“下篇”阐述的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论、在民论等等,正面论证了正在生长的近现代西方文明的新秩序。英国当代学者拉斯莱特认为,洛克阐述的这套原理,“比以往用英语写下的任何原理更加富有成效和令人信服”,[5]本文则认为,直至300年后的今天,洛克的两篇《政府论》依然在充当着西方文明秩序的理论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