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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奥运会场馆BOT运作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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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就我国奥运会场馆采用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bot运作模式的合理性及存在的几个原则性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奥运会场馆 BOT 合理性 问题

我国奥运会场馆BOT运作模式的合理性

随着我国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体育场馆以往由国家投资、经营,亏损财政补贴的原有体制发生深刻变革,以2008年奥运会场馆项目法人招标为标志,我国体育场馆建设和经营管理进入了一个“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筹资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鼓励社会机构参与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活动,建立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新模式”的新阶段。由于体育场馆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社会投资兴建体育场馆在我国尚处于探索之中,体育场馆建设者与管理者们共同面临着众多问题。

BOT(Build-Operating-Transfer)是项目运作的一种方式,通常描述为政府通过授权,把由政府支配、拥有或控制的资源交由某一指定的财团,由该财团筹集建设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在授权期届满时移交政府继续运营的一种投资方式。迄今为止,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进行的BOT项目中,英国和法国共同建设的英吉利海峡隧道工程、澳大利亚的悉尼港海底隧道工程和香港的海底隧道工程最为著名。

然而,我国北京奥运会场馆是否可以采用世界各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BOT运作模式呢?根据北京华体智业体育顾问有限公司2003年所做的北京体育场馆运营状况调研结果分析,目前体育场馆的主要收入来源依然是场地出租和房屋出租,这两项收入占场馆总收入的60%以上,场馆的经营仍是简单地依靠场馆的地理位置、场馆的可利用场地等固有资源,体育场馆运营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因而积极探索体育场馆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新模式,努力实现体育场馆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已成为体育场馆建设者和管理者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为提高体育场馆运营水平,缓解政府财政紧张,我国奥运会场馆采用的BOT运作模式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我国奥运会场馆BOT运作模式问题分析

BOT运作模式本身产生于一个充分市场化的环境。西方发达国家对BOT运作模式的理论有多种发展,并且在财务制度安排上亦有法律保障。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比较幼稚,法制还不很完善,采用BOT项目运作模式肯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法律支持问题。BOT运作模式是由多种合同组合构成的,合同的基础来源于法律,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依据和保证,BOT运作模式是不可能成功的。与发展中国家不同的是,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没有单独的BOT法,政府对BOT项目在法律上的支持主要是采取一般性法律和法规与“专一目的”的法律法规相结合的形式。然而,我国法制还不很完善,一般法律中没有考虑到BOT运作模式,是否我国政府或人大考虑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重大意义及体育场馆的建设规模,也制定一个“专一目的”的特殊立法?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确定公共投资与私人财团投资的比例及其特许经营期。BOT项目运作模式是建立在风险的确定和分别承担之上的,这是BOT运作模式成功的关键所在,政府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和私人财团都要分担项目的风险。因此,公共投资与私人投资的比例主要是根据政府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和私人财团分担项目的风险以及该项目未来现金收益净流量的现值预期。

对政府来说,主要是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期限内,失去对项目产权的控制,同时,还要给私人财团一定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从而使政府失掉一部分财政收入。项目未来现金收益净流量的现值预期的确定,由于大型项目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很难具体确定。因此,我国奥运会场馆采用BOT运作模式,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可以借鉴国际大型项目BOT运作模式的经验,例如澳大利亚悉尼海底隧道工程也是采用BOT运作模式,澳大利亚政府为降低私人财团的长期风险,保证该公司的年收入水平(收费标准已与政府商定),隧道收费收入若低于这个水平,政府给予补贴,超过这一水平,归政府所有。这大大提高了私人财团的积极性,据初步估算,该工程项目比政府直接建设可节约25%的投资。

如何保证奥运会场馆的工程质量。为保证工程质量,政府机关必须采取严格措施。必须采取四项措施:奥运会场馆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场馆业主对工程质量承担最终责任;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格实行项目监理制度。作为组委会,也将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通过严格、公开的招标程序,选择最佳的施工单位参与奥运会场馆建设;提倡和实施现代项目管理制度,从施工质量、工期、财务、风险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能优质、按时、在预算内完工。

BOT运作模式在我国刚刚起步,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及经济发展状况,为提高我国体育场馆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北京奥运会场馆采用BOT运作模式是一次不可多得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