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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要以民意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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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销售指标”、“精神病指标”、“结扎流产指标”……这些指标本身设置就多不合理,还通过层层摊派,加在基层工作人员身上。知情学者透露,“一票否决”的地方乱象,已引起高层关注。

“一票否决制”本意是加强对官员的工作考核,督促官员对于一些重要工作的积极履职。不过眼下,“一票否决制”在一些地方显然变了味。

一方面,“一票否决制”过多过滥,招商引资、、创卫、拆迁工作不力,乃至生猪屠宰、校园体育活动,都可以装到“一票否决制”这个筐里。一些地方官员为保乌纱帽,往往不惜代价,甚至损害民众的利益,去应对上级的考核。

另一方面,一些民意反响最大的,涉及法治底线和地方发展的重大事项,反而没能执行“一票否决”。例如暴力拆迁、公款消费、豪华办公楼、环境污染等等。环境污染虽存在考核指标“一票否决制”,不过许多时候由于问责不严,往往形同虚设。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尴尬,原因在于,一些地方将“一票否决制”当成一种单纯的控制手段,其目标在于贯彻上级意志,而非解决地方治理中的实际问题。而这样的上级意志,往往很随意,由主要官员的喜好决定,内部开个会,甚至官员一个批示、一次发言,就能把“一票否决”的事项给敲定下来。

所以,改革“一票否决制”,绝不仅是对现有“一票否决”项目进行清理的问题,而是要改变“一票否决制”背后的唯上思维,从制度上作出规范,让民意成为其指针。具体而言,“一票否决”项目的设定,应该规范程序、开门决策。哪些部门有权设定“一票否决”,设定的程序怎样,应作出明文规定,“一票否决”事项,应当通过官方电话、邮箱、网站投票等渠道,征集民众意见。

而对于“一票否决”事项的完成情况,也不能只看报上去的数据,同样应该引入媒体和公众监督,畅通相关举报机制,定期进行社会评议。一旦官员被“否决”,也要公布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当然,推动地方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应规范官员权力行使,强化问责机制,让官员不敢懈怠,这种内生的民主监督机制一旦被激活,比起“一票否决制”的效果更好,也更有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