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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西湖畔的阳光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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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判例的行政诉讼案件。待建新楼虽然缩短了相邻人住宅的原日照时间,但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最低日照标准。原告虽然败诉了,但他们心悦诚服――

古城扬州,风光旖旎,改造后的古运河绿化带穿城而过,像美人肩上的蝉翼薄纱,如梦如幻。

繁忙的办案之余,对我来说,最惬意的事情,是和家人漫步在秀美的瘦西湖风景区。这个坐落于扬州城西北角的风景区,作为我国著名的湖上园林,五亭桥在氤氲蒸浮的水汽中呈现勃勃英姿,两岸垂柳依着风儿舒展,园内素心复瓣连绵气贯,清韵满园,吸引着国内外的无数嘉宾,常常让我们流连忘返。而每当我路过瘦西湖畔一幢幢拔地而起的住宅高楼时,我便想起曾经审理过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2004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作为判例选入公报,更让我对此案记忆犹新。

这个案件在我们扬州当地被媒体广为关注,也是老百姓街头巷尾谈论的话题。虽然,它不是触目惊心的刑事案件,也不是明星大腕的神秘传闻,但是,它是一起因为有关阳光权益的行政诉讼案件,而且,作为原告方,有着“特殊”的身份:36户居民全部是政法干部楼的住户。

虽说我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已经15个年头,但这样的原告,我还是第一次遇到。我记得翻阅卷宗时,闯入眼帘的全是一个个熟悉的名字,有市政法委领导、市司法局领导,更有我的顶头上司,我的法院领导……

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7月,扬州市规划局向扬州市东方天宇置业有限公司核发了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该公司可以在风景区附近的东方百合园小区内建设三幢高九层(局部十层)、住宅10022.2平方米、阁楼753平方米、高度26.5米的中心组团6号住宅楼。由于风景区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商家对开发此工程项目前景看好。

附近的居民们听说这个消息后,变得焦虑起来,特别是念泗三村28幢的居民。因为本来他们住宅楼前是一片空旷地,底楼的住户从来没有为阳光不足埋怨过,即使是冬至那天,他们也能躺在阳台的沙发里,惬意地享受冬日暖阳;而顶楼的住户,更可以站在窗口,极目远眺宽阔的场地,任思绪飞扬……

当他们通过各种途径证实小区将再建新楼时,原先不大走动的邻居们一有空便在商量新楼可能给他们带来的“麻烦”。这28幢楼是一座政法楼,户主们都在同一系统工作,信息交流起来也方便,他们很快达成了共识。28幢楼的36户居民认为,扬州市规划局在他们居住的楼前建设的6号高层住宅楼,与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东方天宇公司建设的4号、5号楼房形成一道屏障,破坏了瘦西湖风景区的景观,不符合扬州市的城市规划,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居住环境。

2003年10月30日,28幢的36户居民认为该规划许可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纸诉状将扬州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规划局颁发的扬规建字20030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东方天宇公司作为第三人也参与诉讼。

为了顺利诉讼,36户居民推选了曹先生和朱先生为诉讼代表人。虽然从事的是法律工作,但他们从来没有打过这样的官司。他们精心收集了两份证据:其一是用以证明自己诉讼主体资格的小区管理委员会的书面证明;其二是他们用心收集的2003年10月10日《扬州日报》A4版“东方百合园”广告、2003年11月12日拍摄的扬州瘦西湖景区内照片6张、扬州市人民政府“瘦西湖”风光贺年片,用以佐证规划局批准建设6号高层住宅楼将影响扬州瘦西湖的景观。

一场关于阳光权益的行政诉讼拉开了帷幕。

扬州市规划局和东方天宇公司却感到好委屈,他们认为: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而且没有侵犯原告的相邻权;许可公司建设的三幢住宅楼不是一座封闭的整体建筑,而是各自独立的建筑,故“屏障”之说不能成立。这三幢楼与28幢住宅楼之间组成的结构布局形式,在城市规划区内比比皆是,只要符合规划管理规范,就不影响居住环境,也不存在侵犯权益的问题。

36户居民联名签名的诉状递交到了法院。从接案那天起,我的心里就沉甸甸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官员们在行使手中权力的时候,因为受制于种种客观因素的困扰,也许难免会出错。《行政诉讼法》出台的意义也在于此,它冲破了几千年来官贵民贱,民不能告官的传统观念,为老百姓在遭到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害时,提供了说理的地方,能让老百姓到法院里讨个公道。但法官断案,最重要的是重事实,重证据。法律的神圣,法律能够被信仰,不仅在于它本身的公正,更在于它执行得公正。“喜不赦其罪,怒不杀无辜,喜怒之事,不妄为”。对行政审判而言,案件质量的优劣尤为重要,因为它不仅关系到行政诉讼对公权力和私权力调整机制能否发挥作用,而且关系到老百姓对国家权力和法治社会的信任,即使老百姓败诉,也要做到让他心服口服。

这起在扬州城影响颇大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于涉及到瘦西湖畔的阳光权益以及原告的“特殊身份”,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焦点,个别老百姓也在看法官们如何“官官相护”。

是的,因为这些“特殊的”的原告,大家都在关注着案件的结果。这些原告都是让我尊敬的领导,他们从未为此案关照过我什么,但无形中,我还是感到了压力。我和妻子都在政法部门工作,也有人通过她回家让我“关心”这个案件。

有时我在埋首卷宗的时候,我办公桌上的电话会铃声大作。遇到熟人说情是每个法官都会遇到的事情,也是我从事行政审判工作以来经常会遇到的场景。对待说情的人,我都耐心向他们解释法律的构成,让他们心悦诚服,这缘于我多年的职业习惯。从行政审判庭成立之时起,我就从事这项工作。现实告诉我,行政审判的道路是曲折的,因为传统的文化背景、现实的司法环境和落后的法律意识等诸多因素长期制约着行政审判;信念告诉我,行政审判在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权方面必将发挥独特的作用。对法官而言,我们更注重的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这些无时无刻不在我的脑海里萦绕,两种结论的声音更是相持不下,我真正体会到了什么是“食不甘味、夜不能寐”。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我会想起自己的童年,儿时全家下放在农村生活的经历,让我知道老百姓在生产队分柴火时最需要的是“公平公正”,从我进法院工作的那天起,做一个清明的执法官就成了我最淳朴的愿望。

我走访了扬州市政府等相关单位,对批准颁发许可证的前后过程有了更为详尽的了解。

我了解到,在许可证颁发之前,扬州市规划局曾会同市开发办、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景区办对东方百合园的建筑高度两次进行了放置气球测试。后来,扬州市测绘研究院对待建住宅楼与北侧原有住宅楼的高差进行了测量,并对瘦西湖局部、平山堂局部与东方百合园局部距离进行了测量计算。另外,建筑设计院对6号住宅楼的相关数据和该楼与北邻28幢楼之间的日照间距比作了说明。经测算,6号住宅楼与28幢楼的日照间距比为1:1.365,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规定的应当满足1:1.2的最低限制。我认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以及扬州市所处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规划实践,住宅正面间距只要满足日照要求,其他基本都能达到诸如采光、通风的要求。

承办此案期间恰逢冬至,因为这天的日照时间最短,中午我在机关食堂匆匆就餐,赶在12点前去现场实地查看,查看结果更加印证了上述结论。也就是说,虽然扬州市规划局许可东方天宇公司建造的百合园小区6号楼缩短了原日照时间,但不构成对28幢楼居民日照权的侵害。此外,三座楼呈倒品字型布局,前后左右均有一定的间距,所谓“屏障”之说不存在。至于是否违反了《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该主张是一个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主张,与原告提讼所要求保护的合法权益并无关联。另经审查,没有发现被诉行为有违反上述总体规划的情形。

经两审终审,判决驳回了28幢居民36户要求撤销扬州市规划局2003年7月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诉讼请求。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将此案作为判例全文刊发了本案的判决书,更坚定了我今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理念,那就是公正执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

28幢楼的36户居民虽然败诉了,但他们心悦诚服。通过诉讼,他们对城市的总体规划有了更为清楚的了解,更能考虑到土地利用、城市建设与自身居住利益的关系。如今的28幢居民,已经与三幢新楼的居民成为友好邻居,和睦相处。他们共处一片蓝天下,共享阳光的沐浴。所以,每当我途经这个小区时,心里便感到由衷的欣慰。

《行政诉讼法》是继我国《刑法》、《民事诉讼法》之后,又一部自成体系的诉讼法典。它的实施,也有一个探索与开拓的过程,行政诉讼充满着无限的生命力,在以后的道路中,必将焕发出自己的光热,照亮国家的依法行政之路。最近,我荣获“全国法院系统行政审判先进个人”称号,手捧大红证书,我的心情难以平静。情感告诉我,行政审判事业是我钟爱的事业,因为我将十多年的青春年华奉献给了它,行政法博大精深,魅力无穷,足以成为我一生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