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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遭遇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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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选择外出旅游的人也越来越多。但如果在旅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是按照普通的交通事故处理,还是旅行社先行承担赔付责任,消费者该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

旅行途中发生车祸,旅行社应负责

柯先生与泉州某旅行社签订福建国内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安排柯先生从泉州赴安徽旅游,行程4日,旅行社安排行程、交通、食宿等。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发团前为游客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保额每人10万元。

随后,泉州某旅行社委托安徽当地旅行社进行接待,当地司机在下山途中发生事故,致使柯先生等5人严重受伤。为此,柯先生住院6天,花费6000多元。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旅游巴士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交通事故,应负全责。回到泉州后,柯先生与泉州某旅行社进行赔偿协商,未达成协议后提起仲裁。

柯先生认为,旅行社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保证旅游者的安全,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元。旅行社认为,在签订旅游合同后已依照旅游业管理规定委托当地旅行社承担地接义务,柯先生所受伤害由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旅行社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柯先生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保险公司索赔。

仲裁结果

泉州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柯先生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愿,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旅行社未能按合同约定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一起特殊交通事故,受害者既可以要求肇事车辆所在单位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这基于当事人的选择。

旅游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游客的人身安全应当属于旅游公司的服务和质量标准,同时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也是合理、合法的约定,也是一种交易习惯。被申请人负有将申请人等所有参加旅游的人员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法定义务,这是旅游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服务和质量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安排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旅游公司本身没有侵权,但是没有将申请人安全送到目的地,没有履行完法定的义务,因此,被申请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申请人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出游拼车,车祸责任不能“拼”

“你的全责就该你赔我全部医药费!”“是‘AA’拼车就该各担一半的责任。”一对拼车自驾游的男女在回程途中发生车祸,女子受伤。但在承担责任上,双方发生了分歧,女子男子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责任不能“AA”,男子承担90%的责任。

男子开车撞墙?女子受伤

在网上聊天时,周毅向辜凤琳提出去陕西自驾游。在说好实行“AA制”拼车后,辜凤琳答应了。随后,两人在一租车行租了一辆车牌号为川ART156的福克斯汽车,由周毅驾车踏上了前往陕西的路。2008年10月28日,当两人准备返回成都时,在途中因周毅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到公路左边的墙上,造成坐副驾驶的辜凤琳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周毅负此次事故全责。第二天,在派出所里经协调后,周毅答应承担辜凤琳的全部费用。但据辜凤琳说,周毅并没有支付费用,“进了医院,他就消失了,1000多元的医疗费还是我给的。”

女子索赔七千?男子不认

辜凤琳认为,车祸因为周毅疲劳驾驶才发生的,他答应了要承担全部费用,但并没有遵守协议。随后,她将周毅和租车行上法庭,索赔7000余元。

周毅在应诉时提到,他没遵守协议是因辜凤琳一直不将医疗费票据的原件交给他,并因此耽误时间,超过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期限。同时,周毅还提出,他与辜凤琳本是“AA制”结伴出行,虽然全程由他开车,但“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告享受低费用的同时,也应分摊风险”,同时他认为辜凤琳伤不重,其诉请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均不成立。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平摊出游费,但均摊的费用应仅限于出游过程中所驾汽车实际产生的燃油费、食宿费以及与出游相关的其他必要费用。对于其他与出游无关或者并非出游所必然产生的费用,不应列入双方均摊的范围。同时,周毅对汽车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全部原因,辜凤琳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周毅应对辜凤琳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过在损失承担上,法院认为由两人适当分摊为宜,因此判决周毅承担90%的责任,其余10%由辜凤琳自行承担,租车行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