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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在我国已经是声名鹊起,教学改革如火如荼的开展也促进了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每一位法学本科学生都必须认真学习研究的基本课程,其在教学方法上也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相应的方法改革。
关键词:刑法 教学方法 探索
探索教学方法,对于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培育符合当今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法学教育中教学方式的探索也是有必要的。刑法学是法学科目中的核心课程,是高校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在整个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当电脑和网络技术被引进高等教育中时,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和探索刑法学教学方法既顺应了教学改革的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提高刑法学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
一、刑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
我国传统上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是“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不可否认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以此种方式为主,对于理论性较强的法律学科而言,此种方式是可取的,如宪法学、法理学等,而作为刑法,虽然其也具有相当的理论性,但是其更多的是实践应用,因此讲授过程中要注意采用更为合理的教学方法。目前我国刑法的教学方法主要采用的“演讲式教学”,教师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学生缄默无语、寂静无声。学生总是处于被动状态,教师在教学中较少考虑学生的需求,学生也很难表现出自己的能动性,发现自己的潜在力,只是在记录。刑法作为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尽管也需要进行一些理论把握,但是理论研究主要是在研究生阶段进行的工作,大多数的法律院校在本科教育的过程中还是主要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主,所以在刑法的本科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刑法的具体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是复杂的,它不可能像我们刑事法律规定的那样单一化,如果只是注重知识的基本掌握,而忽视灵活的掌握知识,则会导致学生在实践工作中无所适从的后果。现行的法学教育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学生是被授教的对象,教育的结果大多情况是以统一到教师的认识上为圆满。学生较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害怕因自己的观点和教师的标准答案不同而不能通过考试。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于服从教师给予的“标准”,而不去考虑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地思考而不是主动地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到所谓的“标准”只是教师在自己的法学理论基础上给出的基本论断,这样不利于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发挥,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当然随着法学教学方法的逐渐改观,在刑法的教学方法上也有了极大的变化,出现了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还有模拟法庭教学法等。然而,由于习惯使然,有部分院校尽管在外在形式的授课方式上发生了变化,但是在实质上依旧没有改变过去的传统教学理念,即: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原理和概念,知道法律条款的含义。如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以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一般是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选择合适的案例,指导学生进行讨论,然后以达到统一认识为目标。而事实上,在我国现代畅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正以惊人的速度在不断增长,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也同样令人目不暇接。在刑事法律方面也是如此,如果要把所有这些基于现行法律条文之上的知识都教授给学生,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和不必要的。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所以在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实质意义上的改进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变化。
二、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实践
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渐进过程。全国各大文科院校多数都在开设法律专业,在具体教学过程中都各自有不同的要求,具体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根据各学校的教学理念和教改进程呈现了不同的状况。作为基本专业课的刑法学在教学方法改革探索中必定是位于前列,具体在教改中应该如何进行改进,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考虑。
(一)结合培养目的改进教学方法
本科《刑法学》的课程教学任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基于此,在刑法学授课过程中应该理论与实践并重。法律都是立法者对过去经验的总结或对将来状况的合理预期,虽然目前的刑事法律规范比较完善,但是既成法律与一直处于绝对变动状态的社会生活相较而言,具有相对滞后性。因此,面对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出来的形形、千差万别的新情况、新问题,更需要提高对刑法规定和精神的理解,以应对解决实际问题的必需。因此,刑法学教学中应注意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除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外,应提倡学生参与和师生互动型的授课模式,充分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注重对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考查。首先,启发式教学。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学生发挥主体的作用,教师通过对刑法基本理论的讲述、解释、提问等方法唤起学生的兴趣,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法律规范、事实材料、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的教学方式。学生掌握的知识更为牢靠、更加深入,并通过这种思考和分析,学到了法律思维的方法,获取了各种技能,并使其综合素质得到锻炼和提高,从而改变被动接受的“填鸭式”消极灌输模式。其次,案例式教学。案例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中,将刑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的实际运用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来掌握并运用法律知识的教学方式。对于刚刚接触到法学知识不久的青年学生,在讲解刑法基本理论时要注重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学习热情,通过案例分析,包括分析和辩论,使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掌握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再次,模拟式教学。模拟式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难易适当案例进行模拟法庭活动,在具体案件中由学生充当法官、检察官、原告、被告及证人等角色,模拟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教学方式。学生通过参与真实的刑事审判的模拟演示,切身了解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对其中的刑法问题有直观的体会。
(二)结合实际状况选择教学方法
1.根据教材内容选择教学方法
教材内容是教学方法的直接对象,选择教学方法,必须根据教材的内容和特点。刑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是由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构成,在具体的课程内容上也和其他法学科目存在不同,其总论涉及原理,分论涉及具体应用,所以在教授方法上也应根据其课程特点在教学方法上有所区别。刑法总论是全部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比较原则和概括化的内容,是学习刑法分论的基本起点,因此在总论教学中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但是也要穿插相应的案件实例,以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理论,做到深入浅出,使学生把握理论的实质;刑法分论主要是应用刑法总论的理论来分析说明刑法分则规定中的具体罪刑规范的结果,刑法分论是对总论规定内容的具体化,其更为注意的是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适用性更强,因此在分论教学中应以互动式案例教学为主,讲授为辅,这样既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也能够锻炼他们分析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在刑法分论中,因为涉及的具体罪名在客观行为上的表现具有特定的代表性,如:金融诈骗罪,其在具体行为上涉及金融领域的部分问题,其中对于集资、贷款、保险、金融凭证等问题也需要有所掌握,即在刑法分论学习过程中除了案例教学穿插外,还需要对罪名所涉及的经济法规、交通法规等相对应的条例进行相应的讲授,以利于学生对相关罪名的把握。
2.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选择教学方法
学生是教学方法的实质对象。在教学中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安排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比较好的教学效果。教师授课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获得知识,提高其自身的素质。因此,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地区不同的学生在主体上存在个体差异,来自不同地区,就必然会存在学习方式、思维模式、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这样一来势必会存在接受能力的差异,所以应该因材施教,即对同一门课程,因为学生素质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应有所差异。对于基础较好、接受能力较强的班级在刑法总论方面加强理论性的挖掘,可以从更深远的角度来分析这种法律理论的来源,并适当补充西方各国法学理论,在分论中则直接采取案例式教学方法;对于基础较差的可以重点以启发式教学、讲解为主,谈论和分析为辅,注重基本知识点的把握,适当加以案例穿插,这样慢慢提高其自身的法学素养,逐步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
3.根据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状况选择教学方法
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是实现教学的基本途径。不同的教学环境所能提供的教学设施和资源也有所不同,则在教学方法上也要受到一定影响。条件相对较差的只有普通教室,无法采用多媒体,图书资源也较匮乏,这样需要教师补充的太多,为节约课时教学方法则会受到影响,学生获取的知识和信息量方面必然会有限。反之,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比较富足的学校,学生的接触范围较为广泛,新知识容易获取,眼界也比较开阔,能够掌握的知识点也会有所增加,能及时了解到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也会及时接触到热点法律问题,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把握刑法的精神及刑事政策的走向,领会刑事法律的精髓。有多媒体条件的可以按教学需要进行组织,制作符合教学需要的课件,采用多媒体教学中提供的声音、图像等,创造一个关于社会问题的场景,在具体的情境中,学生不仅用自己的理性在分析,也运用自己的感性在感受和体验,这样有利于社会经验和生活经验匮乏的学生提高对刑事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便捷的资源获取为进行模拟教学留下了充裕的时间,也为多媒体教学提供了有利空间。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只有法律规则,而没有适用规则的高素质人才,规则之治就仍然是座空中楼阁。因此,从教学方法上来说,刑法学的教学方法是一个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是发展的趋势。对于日益变化的社会实际而言,教学方法的改进,不仅会增加学生学习的乐趣、深度和广度,也会让教师有新的体验,同时也可以为社会培养出更为专业化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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